不怪很多地方不招女的,要么只招大妈,或者明确只要已婚已育的。我老婆之前在一家国企应聘工人,人家要求必须俩孩子的,而且还得拿户口本去。笑死了,车间里走关系进来的未成年都有,就是找不到一个未婚女人。
这下子好了,大家都知道未婚女人比未成年成本还高,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昨天和老婆去刘一锅吃饭,之前去的时候,服务员基本上都是女的,态度可差了,爱答不理的,提点要求还嫌弃,服务体验极差。这次去,店里重新装修了,服务员全换成小男生了,服务态度可好了。你细品。
控制变量的对照组,越看越离谱
看看怎么描述的: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直接说法院认为未成年男性比成年女性脑子好,法院觉得成年女性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有些企业不想要女的是有原因的,活该
我建议以后男的6岁成年,女的60岁成年,企业敢雇佣未成年人就往死里罚
还有司机这边,看见没有,以前没得选不说什么了,以后要是能看乘客性别,谁要接女的站出来让我看看
@央视新闻 没瞎吱一声。
看样子瞎了
回答货拉拉案的问题时,转了一张女司机男乘客的跳车案的图片, 结果有个知友跳出来说,法院就是按照结果来的,人死了, 才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好了, 这下人也死了, 为什么不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呢?
所以, 同人死不死没关系,最核心的因素就是“性别”,无论你承不承认, 这种赤裸裸的同案不同命,就是同性别相关。
性别互换魔法又来了,就这个案子而言, 如果死的是17岁的女生,会怎样呢?
一张出事少女的美图第一时间放到网上, 然后就是各种小作文(谣言),直接将这件事推上热榜热搜, 往司机性骚扰/性侵少女这个方向带节奏,然后某联介入,某国家级媒体“一锤定音”,某安抓人,某检批捕,先关个半年,………,司机签认罪书,“皆大欢喜”……………
未成年男生和出租车司机互相怀疑,皆心生恐惧。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于是掉头欲报警;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但本案经查证,双方的怀疑均非事实,并无抢劫等其他犯罪预备、实行行为,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出租车司机在未抵达目的地、未经提示即掉头反向远离目的地,易引发乘客过度反应,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要求;未成年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注意安全乘坐、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等也是其法定义务,不允许在行驶车辆上出现跳车等危险行为,但其在没有实际危险发生时,猜想有危险而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以致受伤死亡。二人行为均与该起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驾驶人员及乘客均负有责任。
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判决钟某及张某各承担50%、即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是正确的。
因为出租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依据有关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驾驶人员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系公司司机,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其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50%民事赔偿责任。
这么说虽然不太合适,但是……
这男生难道是以身证道?
用生命来缔造长沙的反例,让南宁和长沙互杠?以此寻觅法律的真理大标准。
这种角度来说,这男生的精神值得敬仰。
完全不扯男女这些
别的我不多说,就货拉拉的案子,车某某100%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完全可以意识到跳车的后果。
咋处理结果差那么多?
所以还是得 @央视新闻 来普普法
或者要不CCTV你们做一期《今日说法》吧
试问你坐出租车都快到家了,司机突然感觉你要抢劫,然后掉头极速行驶,你能不慌吗?万一司机是个人贩子呢?
这比货拉拉司机可怕多了吧?
结果呢?
这个新沂的姐直接就具有主观恶意,就这法院都觉得陈雷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
难道车某某就不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
难道货拉拉司机每次开车都要告诉乘客,跳车绝B会死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觉得不应该分男人和女人。
南宁的17岁少年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长沙的23岁月入两万的成年女性却连系安全带都要司机提醒。看来女拳的终极目标是把女性打成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连独自出门都不行,彻底回归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君不见古代的大家闺秀出门也是要丫鬟婆子跟着的。
也难怪坐了货拉拉要跳车了,和男人一起坐在狭小的货车驾驶室里,这可是失节啊,跳车摔死那是烈女守贞,该立牌坊的。
这个啊
这个叫配合得挺好
当时货拉拉出事的时候我也以为是
各打五十大板赔钱了事
这种的才是常态
虽然不够公平
但也能理解
现在我才深刻的理解
现实不需要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