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身上没有嫌疑人的dna,这能是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我真的绷不住了。
先来一张图
现在这一串事情,我联系起来了,绝对有人搞事情
你说我这个号,有啥买的价值。不是大v,水了这么多回答,也就这滴滴点赞,粉丝也没几个,看的领域也杂,真的就是当微博用的,唯一优点是注册时间比较早。这样一个号,他愿意花400。我自己都觉得贵。我大学辛辛苦苦打了四年,法师战士两个角色毕业的wow号都卖不了这么多。
但在某些人眼中,这就是一个优质账号,注册早,这点就不说了。水的多,说明有使用痕迹。领域杂,增加了可信度,我回答啥分类的主题,都不会很怪异。不是大v,一个是便宜,一个是目标小。
再看他买号的时间,九月一号,事情大规模爆发,九月九号左右
当时笨了,应该加他微信再摸摸底的。不然买个号而已,价格都没谈妥,为啥还要加微信
当然,这现在搞成这样,还是要手动 @央视新闻 ,啥水平啊,二流媒体
输麻了,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新闻,原来郭楠早就输了
法院认为,17岁的男孩【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但是,那个跳车的二十多岁的成年女性,就没有被这样描述。
也就是说,我们的司法机关认为一个未成年男性的智力水平高于一个成年女性。
看似是对女性的优待,实则是性别歧视,是对女性智力的侮辱。
没看到题目里写二审判决时间,但好像是昨天?那就是11号了(如果不是的话评论提醒我改一下),10号货拉拉判决过失致人死亡,11号这个案件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我只能认为在司法系统内部也不认同货拉拉案判决,要不然应该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给岳麓区人民法院撑撑腰啊,一个正常行驶,一个突然掉头加速,孰轻孰重大家应该能知道吧?
坐车不跳车应该是每一个正常人应该都知道的常识,在两起案件中,司机都没有表现出攻击和犯罪倾向,全靠乘客自己脑补就跳车,法院判决有罪也应该纯靠自己脑补了。
无论我怎么看待,都有一半的现实与我的看法不符
所以你问我怎么看待?我不敢看待
既然成年女性的行为能力还不如未成年人,以至于未成年人跳车责任自担,而成年女性自担不了
那什么时候出台《成年小仙女保护法》?
题主所贴的内容是民事案件,当地检察院到底有没有提起刑事公诉?
公诉是检察院的事,不是当事人不想告就不告的。
表面上似乎与近期热议的货拉拉跳车死亡案有类似之处。
这是否说明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对乘客跳车死亡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评判标准有差异?
长沙的检察院就认为属于刑事案件、应该提起公诉,南宁的检察院就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
都是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为什么会有【是】与【否】的本质差异呢?如果有程度上的差异(比如量刑程度)我可以理解,但是【是】【否】属于刑事案件都有差异?不理解。
会不会从2016年到2021年,刑法有了变化,新出了修正案?
查了一下,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发布并实施。修订内容: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十)增加、修改的内容与跳车案没有任何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时间晚于货拉拉跳车案,所以不用考虑。
很明显,题主说的这个男生跳车案和货拉拉跳车案,都应该适用相同的刑法条款,无任何差异。
这就令人费解了,未成年人跳车死亡应该更加受重视,未成年人应该比成年人受到更多更大的保护才对啊。为什么现实世界中刚好相反呢?
这个案子不是近期才判的,害我找了好久。
这个案子是2018年7月23日二审判决的,并且二审为终判。
判决文案全文如下:
不想读的我可以简单讲解一下:
首先,这个事是民事案件,没有涉及刑事。
司机掉头,17岁男生在车后窗跳窗后身亡。
一审判决赔偿154679.55元,其中15w是保险公司赔付。也就是说,被告方实际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用,仅有4679.55元。
一审宣判后,身亡17岁男生家长想要更多的经济补偿,法院多方面判定其要求确实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我觉得判决文书里有些话还是需要知友们读一读,是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
本院阐述如下: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基于上诉人张贵友、王银树选择的诉因是侵权损害赔偿,本案应查明钟友锦突然掉头的行为是否与张利鹏、陈顺江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一审判决所述,司机钟友锦未及时表明拒绝继续搭载的态度而使张利鹏、陈顺江二人产生疑虑,张利鹏、陈顺江二人则在车未停稳、事态不明的情况下,不顾危险从后车窗跳车,导致张利鹏颅脑受损而重伤不治。可见,司机钟友锦的行为虽与张利鹏盲目跳车而受伤的后果有一定的关联,但张利鹏受伤系其自行跳车所致并非钟友锦的行为直接引起,即司机钟友锦的掉头行为并非张利鹏死亡的直接原因,张贵友、王银树关于司机钟友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双方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感谢题主给大家提供一个正常的判例,货拉拉赔的钱怕不是可以用爽来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