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zhaoxiaojian邀请。答题前我先声明一下,我个人很不喜欢阴谋论和小道消息,这个答案的所有的分析也只会站在已经正式披露确认的信息上。热衷小道消息和坊间传闻的,这个答案不适合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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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放在篇首:
很多知友对最高院的此篇微博大加讽刺,批评其颠倒黑白;虽然从结论上我也认为此篇博文问题颇多,但是与诸位知友不同 我认为:
最高院这篇微博在事实层面有理有据,阐述了原判决结果上的公平正义。
但也正是因此,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反而被贬抑得荡然无存。
最高法也许找到了真相,但是它丢掉了比真相和个案公平更珍贵的东西。
开篇先问两个问题:
1、彭案究竟为什么会产生“道德滑坡五十年”这样的恶果?(引号表引用及夸张)
2、什么是法治?
有点冷血地说,彭案的起初只不过是一个被撞的老太太和一个可能被冤屈的年轻人。
中国像徐老太这样的老人数以百万计,不要说相撞事故,这样的老太甚至每天死去的也要成千上万;一个徐老太被撞了,或者没有;得到了赔偿,或者没有;相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而言,能影响什么?
中国像彭宇这样的年轻人数以千万、亿万计,漫说彭宇只是赔了一些钱,便是个人破产甚至家破人亡;一个彭宇有没有被冤屈,相较于整个中国来说,又能算的了什么?
单就个案公平来说,无论彭案中徐老太还是彭宇遭遇了什么,放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都不值一提。为什么彭案会产生“道德滑坡五十年”这样的恶果?
因为两个字————法治。
很多人(甚至包括最高院)都没有搞明白,真正让这一个小案子牵动人心,真正让彭案成为对社会道德的一记重拳的,不是徐老太有没有说实话,不是彭宇是否被冤屈,不是任何什么别的东西,正是这两个字————法治。
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一个判决会形成可供参照的原则,一个彭案就相当于为以后每一个“彭宇“与“徐老太“作出了审判。
也正因此,培根有法谚: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回到问题的最初,这次博文的发布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整个中国司法的绝对中枢。它的任务应当是仅仅去关注一个微小个案中的公平吗?
不,彭宇到底有没有撞人,真的不重要了,至少是相较于它后来的社会影响,个案的正义与否不那么重要了;真正重要的,也是最高院应该回应的是:
对于已经作为一个符号和象征的彭案,最高院要从中抽离出怎样的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决定了这个社会以后每一个好心人和倒地老人的未来。相较于渺小的个案公平,对于整个中国的未来,这才是我们真正关注的事。
美国最高院大法官斯卡利亚在其著作《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Federal Courts and the Law》曾经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你发现一个杀人犯手上带着血,扑倒在血泊里的受害人身上,而他的邻居用摄像机录下了他杀人的全过程,他自己也对着镜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这个人还需要接受审判吗?
对这个问题,斯卡利亚大法官回答到:
当然需要,而且从起诉到陪审团作出决议的程序一项也不能少,这就是我所谓的formalism。
(翻译段落系引用)
今天,中国的最高院面临同样的问题:
如果你发现一个青年扶起了被撞老人,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甚至在笔录和庭上承认过自己是肇事人,但是笔录遗失,电子版不能用作证明;其承认又被撤回,因此实际上没有物证能够证明撞人事实,你会坚持证据原则判这个人胜诉吗?
这才是我们关心的东西,当所有人都笃信我才是肇事人,但是依据证据规则我应当胜诉时,最高院会给出怎样的答案?
和很多知友不同,可能是因为个人立场,我一直都相信最高院的此篇博文是真实的。
但也正是因此,对彭案从一审至今的处理,尤其是最高院此次的回应才越发让人失望。
知道真正的完美结局是什么吗?
是彭宇真的撞了人,但是法官顶住舆论和民众压力,坚守证据原则和司法正义的底线判其胜诉,用一场“法治“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可以想见,这是多么千载难逢的,宣传法律信仰的良机和舞台?这位法官又会在法史上留下如何浓墨重彩的一笔?
可惜今天端上的是一碗掺了屎的鸡汤,当最高院博文中不断强调案件真相(而无视审判的问题)时,那个关于庭审和法律规则的坚守正离我们渐行渐远。
这也正是我开头说的:我毫不怀疑最高院这篇微博在事实层面有理有据,阐述了原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 但也正是因此,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反而被贬抑得荡然无存。
最高法也许找到了真相,但是它丢掉了比真相和个案公平更珍贵的东西。
我就评价一个不要脸,最高法院都这样,中国法律界就这个水平了。
彭宇案的争议点是彭宇最后“是不是承认了撞人”么?彭宇案的最大争议点,难道不是一审法官的说理判案逻辑?
我们关心彭宇案,不是关心彭宇是不是事实上与老人相撞,而是关心按照你们判案的逻辑,好人也会被判有罪,懂么?普通百姓最重要的诉求,是希望保证自己不会被无辜冤枉,懂么?
所以你们最高法院出来谈彭宇案,一审判词一个字都不提?案发后搞调解秘而不宣捂盖子,社会需要公开拨乱反正时装死,这样的作为也不提?都是别人的错,媒体的错,吃瓜群众的错,舆论的错,道德的错,人性的错,就你们没错?要点脸行么?
最后还是要靠彭宇“自证其罪”是什么道理?你当别人不知道彭宇案闹这么大,有关部门给了彭宇多么大的压力?中国法律要靠口供定罪要到什么时候?刑事案就要靠刑讯逼供,彭宇案就靠有关部门给压力?一个案子被告当事人有权采取一切对其有利的方式,包括隐瞒,包括沉默,这是法律应该赋予其的权力。我们看待彭宇案,更关注的是,彭宇正确的使用了其法律权力时,法律怎么对待他,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处于彭宇的位置上。而你们最高法院不关注如何判案,不关注程序正义,只关注彭宇是不是自证其罪了,好消除社会影响?
彭宇案中,他到底撞没撞人,其实并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
重点是司法机关缺乏公信力。
简单来说,就是你官方说他撞了,老百姓不信,大家就愿意相信他没撞。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第一,彭宇撞人所谓的法律事实,证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这不是铁证。
而且当事人彭宇的口供,就我所知,在这十年间也反复了三四次,有时说撞了,有时说没撞,这就让人很难不联想到诱供、逼供、舆论压力、权力碾压等词汇。
第二,判案法官措辞不专业,他断定彭宇撞人的理由居然是“如果他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
这才是百姓和舆论一片哗然的根本原因。
你一个法官,断案不讲证据,居然讲逻辑?而且还是一个明显导人向恶的逻辑?
你就算一声不吭,我就坚持判他有罪,这案子也不至于发酵到这种程度。
就因为这句话,社会的道德水平一落千丈,没撞人的肯定不扶,即使真撞了人,为了脱罪,他也不可能再去扶了。
毕竟我又没扶,说明不是我撞的,这也说得通。
这件案子的影响之深远,直接就把中国几千年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摧毁殆尽,为现今越发自私自利的社会埋下了伏笔,断案法官仅仅是调去偏远司法所,显然已经是轻轻放下了。
这也合情合理,毕竟这种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都是整个法官团集体下结论的,断案法官就是个传话的,多少有点无辜。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当时整个司法界都持有这种“你没撞人干嘛要扶”的观点,那确实没人敢去扶了。
知道为什么最后双方以1万元和解么?(这钱可能还不是彭自己出的)
因为根本没办法二审。
维持原判,被骂的法官和法院多一个,甚至可能当时都没人敢上庭判这个案子。驳回原判,那当时的法官,派出所的问题就不得不拿出来晒晒?
实际上,这个案子按照程序法太好判了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说撞了,证明只有一个不正规的笔录照片和补写工作记录。第一份判决上都不敢采信这个证据。(我开始看了报道是第一份判决没有采信这个笔录,但是刚去翻了翻正式判决好像采信了,但是仍然觉得挺魔幻,按道理,这份拍摄的笔录,如果是把被询问人签名部分一起拍的话才能有一定可信度,不然我随便找张纸写一段话拍个照片也能呈堂,但是即使是照片也无法做笔记鉴定,无法证实真实性,法院可真敢采信啊)好,这个证据没了你还有证据么?没了!所以出现了你没撞你为什么要扶这种荒唐言论!
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份判决却还是判了下来。这才是要解决的根本原因。可是大家都不敢说,不能说了。
彭宇案早已经不是一个案件了,它是一个老百姓宣泄自己不公正待遇的社会符号。真正造就彭宇案恶劣影响的,是一个又一个叫不出受害者名字的糊涂判决,更是无数个甚至没有上升到判决层面的息事宁人和忍气吞声。老百姓之所以至今都还在念叨彭宇案,不是因为彭宇案本身如何如何,而是因为他们还在自己的人生中经历着彭宇案中折射出的荒诞。说白了,老百姓根本接触不到彭宇案具体的证据,也并不关心彭宇清白与否,我们关心的是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否保障无辜者不受到污蔑的基本权利,能否有效惩处和震慑那些污蔑者。
结果代表我国司法最高机构的最高法却发了这么一条治标不治本的微博,如同教授教训学生那样居高临下地甩出一串高上大的专业名词,翻来覆去就是彭宇如何如何有罪,最后摆出一副痛心疾首的姿势——错的不是我们,而是不明真相不懂法的你们!
最高法是真看不清,这个社会符号后面老百姓直白的三声怒吼:
我们并不在乎彭宇无不无辜!
我们只想知道我们扶人被王八蛋们讹诈后法律能不能保护我们!
我们只想让那些讹诈好心人的王八蛋们付出惨重的代价!
我敢拍着胸脯向最高法保证,无论如何解释彭宇案,倘若对这个案件本身的符号意义视而不见,如果对这个社会符号后面的怒吼听而不闻,在老百姓心目中,彭宇案就永远翻不了!
最高院原行政庭长蔡小雪法官的评论:彭宇案一审裁判文书表述不清,二审处理不公开透明。概言之,不管结果怎么样,判决说理过程就是有问题,不能把锅都推给媒体。
转自“中国法律评论”,
http:// mp.weixin.qq.com/s/tcd2 KMfhh4d5KK4BOIjf7Q今天微信群里流传“烟语法萌”所写的《扶与不扶,不要拿彭宇案当借口》一文。给人感觉彭宇案所遗留的社会问题至今没有消除。不少人认为,是媒体人不负责的报道所引发的问题,责任不应归结与法院。
中央电视台就彭宇案专门做了一期《新闻1+1》的节目,澄清彭宇确实撞到了老太太,而不是见义勇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言之,法院判决和调解并没有判决见义勇为扶起老人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似乎法院的处理本身并无太大的问题。如果仅从最终公布的结果来看,法院的判决和处理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
如果我们将整个处理过程回顾一下,法院的处理还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一审判决中的失误在于使用不严谨的文学化语言进行说理
该案的一审判决说理部分中是这样论述: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新闻媒体上也就是抓住了这句话,并根据这句话大做文章,认为,只有撞人的人才会扶起被撞的老人,只有撞人的人才会主动为被撞倒的老人付医药费,天下就不存在见义勇为的雷锋么?!
正因为判决书中的这段论述不是用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来论述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是用文学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来论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如此论述很容易让人误读。而我们一味的把责任完全推卸给媒体正确么?!
这些年来,一些法院在进行所谓的改革中,不遵循司法的规律,打着“创新”的名义,整一些花里胡哨的东西。从判决书写作的角度分析,主要表现有:
一是使用一些原以明确的、不能使用的“如果”、“假如”等假设的语言,作出肯定性的事实认定。正因为,这些假设的语言,缺少证据和逻辑的支撑,很难让人信服,有可能让人产生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正是如此,其影响至今难以消除。
二是用文学性的表述进行论理。文学性的表述往往具有形象描述、渲染情绪、抒发感情的特征,不能准确地反映事实,或冷静地说明道理。乍一看,让人感到法官的判决很有感染力,但很容易让人误读和发挥。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正是犯了这一致命的错误,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而当不良影响产生后,给法院及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时甚至无以弥补。
三是一些裁判文书中引用西方的法谚。有些意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官的判决有法治底色,有文化底蕴。这种做法也得到了不少赞赏。
例如,我曾读过一个裁定的说理部分引用了这样一句西方谚语:“一个没有理由的决定,等于一个猜不透的谜语”。这句话如不做解释,一般人很难理解其确切的意思,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对裁判误读,甚至会让人产生法院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判案件,而是依据西方法谚裁判案件。
如果我们不正视和解决上述问题,此后一旦给司法造成不利影响,则悔之晚矣。
二审处理的失误在于缺乏透明度
彭宇案是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本应在高度透明的程序下进行,通过开庭审理澄清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处理。
江苏高院却以为调解是万能的,摆平就是水平的所谓道理,只有把当事人搞定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但是,事实却给了一个相反的答案。江苏高院在二审中进行了秘密调解,并最终签下了一个保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实摆平了。
但是,社会公众并不知道该案的事实真相,误认为法院判决彭宇见义勇为,做好事扶起摔倒的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走向对法院极为不利的方向。老人摔倒后无人敢扶,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导向所引起发的,法院和法官成为老百姓叫骂的对象。
调解不是万能的,摆平当事人,不见得就能摆平社会,就能让社会公众称赞法院的公平。在未查清事实与是非之时,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或者拿纳税人的钱去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不但不能买到平安,反而引来更多的上访人,提出越来越无理的要求,最终的苦果就留给了司法。
在阳光程序下,不仅可以防止腐败,而且让社会公众支持正义,对有损社会公德或提出过高要求的当事人受到社会的监督,甚至谴责,使他们失去漫天要价的可能。
对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比如彭宇案,或者对事实争议很大的案件,二审本应当通过公开审判来查清事实,让公众明辨是非,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决或者调解,公众才不会有意见,反而是一次极好的法制宣传。
彭宇案中二审错就错在缺乏透明度,让公众产生猜想,从而造成现在这样的不利局面。尽管法院事后采取了很多补救措施,但影响已经造成,收是很难收回来的。我们只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犯案危害更大,因为以往的犯案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 《谈司法》 弗兰西斯 · 培根
十年过去了,被污染的水流终于渐渐变成了泥石流,以至于社会上每次出现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情况,人们除了感叹世态炎凉、人心不古以外,总是要谈及彭宇案,戳法院的脊梁骨。最高法原来总是默不作声,毕竟该案10年前已经“成功”调解,司法程序已经全部结束,但是显然天天被人民群众拿彭宇案说事,对于法院系统来说总不是一个办法,就像一条无用的阑尾,急性发作的时候没有及时切除,保守治疗之后的结果就是在之后的10年里反复发作,虽然每次都没有到要命的地步,但是每次都疼得额头冒汗,所以这一次,最高院打算给彭宇案做一个了结。
最高法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有两个,一是说案、一是普法,以下试着逐个分析,欢迎讨论:
1. “说案”, 文章第一个观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都指向彭宇撞人了,所以其实一审判决没毛病,都是媒体炒作,误导无知群众。
我觉得这一部分的目标读者不是那些长期关心彭宇案的人,而是那些真正的大多数,这些大多数一般没有读过判决,更谈不上了解判决中的逻辑,也没听说过程序正义那一套。这些沉默的大多数的主流意见基本上是:彭宇没撞人,法院就是和稀泥枉法裁判。最高法的文章首先主要是说给这些人听的。告诉他们,“听好了,1.彭宇当时在笔录中和第二次庭审时,自己就已经说撞人了!2.多年后彭宇也承认自己撞人了!”在我看来,文章最大的毛病或者说坏心眼统统使在了这里。
文章说 “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其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考虑到二审根本没有最终判决而是调解结案,这时候最高法竟然拿出彭宇在二审中的说法来为一审所谓的优势证据背书,显然是程序正义的门面都不要了。这里作者光明正大地想用结果正义来堵住大家的嘴,就好像是说“你们快看看,连彭宇自己都承认撞了人了,说明法院当初判得没毛病!”。然而任何一个学过三段论的人都知道,假的前提从不必然导致假的结论,但是只有真的前提才能推出真的结论。即使是不正义的程序,不正确的逻辑,不清楚的证据,也可能判决出符合事实正义的判决,毕竟瞎猫也有碰到死耗子的时候,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抓到了老鼠就说这只猫不瞎。所以最高法这话根本不是说给法律人听的,而是说给沉默的大多数听的,这正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使坏的地方。
2. “普法”,文章第二个观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新《民法总则》也明确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所以现在那些见义不为者就是拿彭宇案作为借口和挡箭牌而已,不是法院的锅。
既然文章前面都已经说了,法院判得英明神武,都是媒体煽风点火,后面自然要摆出一副义正言辞的样子,向沉默的大多数普法了。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 本来为了回应公众的民意,加入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条款,这当然是好事,但是推动立法的难道不正是一个个像彭宇案一样的案件而带来的民意?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文中提到的各地的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我看来都是为彭宇案的不利影响打补丁,擦屁股,然而到了这篇文章这里,这些善意的补丁反而成了其居高临下批评那些见义不为者的武器了!
水源污染了可以治理,但是明明喝着污染的水,还说这水真甜,那不是蠢就是坏了!
感觉法院系统实在被这个案子烦了,道德后退50年的大帽子实在受不起,于是出这个文章.
整个文章标题取得很抓眼,但是核心论据就一句话"非原件的笔录",也就是余寿兰的儿子用自己手机翻拍那个著名的证据作为铁证,另外官方口流来的彭宇承认的说法.
讲真,让彭宇在媒体上亲口承认很难吗?把那照片当成铁证加以法律背书很难吗?
从实行不难,问题这样就跳到更加巨大的坑了, 所以法院系统也是很憋屈了,没法说.
我和你们讲,我们的文宣部门这个水平啊,十分需要加强。
我就顺手一搜:扶老人被讹诈当事人退回奖金 举家搬走
是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承担的判例"这句话大概没问题。毕竟这是“判例”,但我们的司法机关日常遇到这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从上面这则报道可以看出,显然就是和稀泥嘛,调解一下,不会闹的给会闹的经济补偿。后来要不是当地警方发了通告。这事情也就以孩子撞人定论了。
那么此时,信誓旦旦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又去了哪里呢?
当然,举证和查证都需要成本,司法所做的事情也是调解,而不是审理,我们可以理解诉讼法的条文有些不能准确落实和执行。但是以这个案例看,主张被孩子撞倒的蒋婆婆显然什么证据也没举,全程就是靠闹办事。然后司法所也就真的靠闹调节了。
“彭宇案”的问题和影响,其根源不在于事实真相如何,也不在于媒体推波助澜。而是在于这份逻辑不及格的判决书:彭宇案判决书全文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个言辞,这个口气,显然是标准的和稀泥式解决法。和上面那个新闻里司法所的工作方式基本没差别。所以,最高法现在跳出来洗地又有什么用呢?彭宇案的真相如何不是彭宇案带来恶劣影响的主因。说“道德观倒退了50年”是因为当时的看客认识到了司法机关这种不论对错,只和稀泥的工作方式。这个问题只能靠加强队伍建设来解决,而不是用彭宇到底撞没撞人来洗地。
揣着明白装糊涂,视程序正义为无物,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令人恶心至极。
“当初要是没判错,你最高法发微博解释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