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
@DoonnerDie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规定了法官可以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并通过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合法报酬。法官是否可以开live问题终结。
-----------------------------------------------原答案-------------------------------------------------------
谢邀。人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开live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的参与营利性活动。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具体有: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法官不一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经营活动”和“营利性活动”,是不是只要是有收入就算呢?显然不是。举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的《坚定不移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表于人民日报。根据新闻报道,总理是有稿费的。
黄政耀案判决书:“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
显然,简单的将“有收入的活动”等同于“营利的经营活动”是不对的。要考察法条原意,还要从立法目的进行解释。
现实生活中,公务员从事获利性活动大体可分为三种:
*以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取报酬补贴家用,俗称“打工”(如下班去酒吧弹琴,兼职翻译外文著作);
*为了追求富足的生活水平而从事资本运营活动,单纯地以自然人身份进入相关活动中,只是其本意并非牟取不正当利益(如购买股票、投资实业);
*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事经营性活动只是其进行受贿、贪污活动的掩体(如在被管理单位入干股,天价出售自己的字画)。
而前述法律规范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禁止其利用掌握的公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因此第二种行为要受到纪律限制(主要是领导干部),第三种行为要受到制裁。而在知乎上开live,并非是人民警察利用执法权让行政相对人来参加;检察官利用公诉权让犯罪嫌疑人来参加,法官利用审判权让当事人来参加..........而是用他们的知识、经验和阅历吸引有求知欲的知友来参加,系用劳动换取报酬的行为,故不受以上所列法律限制。实践中,对于公务员在业余时间赚取劳动报酬的,单位一般只要求报备,而且会鼓励参加有一些儿公益价值的社会活动。比如我本人为工程硕士班讲知识产权法,为本科班讲法制史,都是在单位备案并受到肯定的。
有人质疑,开live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事实上,利益输送哪需要那么麻烦,朋友圈卖面膜就行,价格随心,数量随意。如果只要有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就不能做的话,首先法官的配偶们啥职业都不能干了:房代?当事人去买房啊!销售?当事人去买车啊!心理医生?当事人去咨询啊?............也许公务员也不行,当事人会来招商引资导致利益输送。这样还有人当法官吗,最后只能“立木于堂”来判案啦。
须知“法无禁止即可为”,一般公民如此,公务员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