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算什么特殊用法,而是一些方言中出现的新(算是比较新了)用法,而且并没有被新华字典收录(我仅仅在网上未知版本的字典里收录了“给门关上”这个义项)。
从用法上来讲,这种用法中“给”后的名词短语基本上都可以还原到后面的动词后,作后面动词的宾语。比如说:
这个结构可以写成“给+NP+V”,其中大多数情况下,NP充当V的受事。
不过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还原都能顺利进行,比如题主提到的:
“切它成丝”很可能是合语法,但接受度比较低的句子,这有可能是音韵上不通顺,也有可能是我们一般习惯“胡萝卜切丝”、“土豆切丝”这类的类似于anti-causative的结构。不过总而言之,“给”后紧接的NP是受到后面紧随的动词影响的,因此本质上,这个结构只是汉语处置式的一个变体。
最为人熟知的处置式结构,是“把”字引导的,所以也一般叫做“把字句”。不过“把”在不同的方言中有不同的替代形式,“给”就是其中一个。
“给”是什么成分,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偷懒的办法——如果我们在这里同意题目中提到的“给+NP+V”(当然,这个结构还有别的含义,我在下面会讨论)是处置式的一种变体,那么只要查阅“把”字处置式的讨论,看看学者们怎么看待把字句中的“把”就可以了。
这个问题对于汉语母语者来说看起来比较简陋,不少人会断言“把”在把字句中是一个介词。实际上上个世纪的一些比较早的文献中,也都一般是这么认为的,比如Chao (1968),Travis (1984)等。但黄正德(2009)在著名的《汉语语法学》里质疑:如果“把”是介词,那么很显然它和后面紧跟的NP应当构成一个PP,但实际上,“把”后的NP是可以和后面的动词构成一个成分的,这似乎意味着“把”后的NP和后面动词的关联更紧密:
他把[门洗好],[窗户擦干净]了
黄正德因此不同意把是个介词。我在这里提出一个小小的质疑,因为本来“窗户擦干净了”就是一个可以单独存在的句子,除了两个动词的逻辑主语确实都是“他”以外,逗号前后的句子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紧密。也许要是能够证明NP后面的动词可以和NP一起移动,可能会更有说服力一些。而事实上把字句似乎怎么移动都不太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把”与NP形成一个成分看起来更合理一点。总之黄正德的结论是,把是一个“轻动词”,起到赋格的作用。在比较主流的这两种观点之间(介词/轻动词),我犹豫不决,稍微更倾向于前者。
所以我们把“把”放在一边,回到主题,处置式型“给+NP+V”中的“给”,不是介词就是个轻动词。
我们都知道“给”的英语是“give”,而一般不会考虑到在上面的情况中,所有的“给”都无法翻译成对应的词,这是因为英语中没有类似的结构,英语中的“give”也比汉语中的“给”少走了一步(或者是很多很多步...)。这个过程叫作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Kuryłowicz 的语法化定义是“语法化是词素从词汇(功能)到语法(功能)扩展,或是从较少语法(功能)的状态变成较多语法(功能)的状态的过程”(Kuryłowicz, 1975[1965]: 52,增加了“功能”让句子更通顺一些,原文是没有的)。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词本来有一个实在的含义,但逐渐地不再表达这个含义,而是成为一种表达语法功能的部件。这个现象其实在汉语中到——处——都——是——,多到我现在写的每句话里基本都有。
实际上,元代周伯琦在《六书证譌》就写了“今之虚字,皆古之实字”,看上去就是在说语法化的事情。即,“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里的“把”确实是个实实在在的动词,表达“抓取”的意思,但现在已经除了“把住栏杆”以外,几乎不会被用作动词。不过也有人认为周伯琦这句话根本不是在说这件事(刘永华,2013)。
我们从古代的文学作品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给”字在元明时期还是主要当动词使用,到清代才出现类似的用法:
可见“给”发生语法化相比“将”、“把”而言,并没有特别长的历史。
因为一个词汇发生语法化的方向很大程度上受到它原本的语义影响,所以语法化的路径(从什么变成什么)是有迹可循的,不同的语言之间,同一个含义的词汇发生同样类型的语法化是很有可能的事情。因为这种性质,类型学对于语法化研究也比较感兴趣。比如,表示“给予”的动词,在世界范围的语言里都被发现有变成受益成分助词的情况,Lord, Yap, 和Iwasaki(2002)在论文里讨论了18种语言之后,总结了“给”动词的语法化路径,如下(请原谅我的汉语翻译):
a. With NP objects (nouns or nominalizations):
Lexical verb→Goal(目标)/Benefactive(受益)→Perspective(观点)/Stance(状态)/Purpose(目的)/Reason(原因)
b. With clausal objects:
Lexical verb→Permissive(允许)→Causative(致使)/Purpose(目的)/Consequence(结果)
汉语中的给也很大程度上吻合了这两条轨迹:
但是Lord, Yap, 和Iwasaki没有考虑到本题中讨论的现象,恰巧也因为这其中的Yap是位台湾作者,她使用的汉语和大陆一些地区的不太一样。Chappell(2013)则重点讨论了前三位没有讨论到的“给”。她指出,“给”获得处置含义的路径是在受益后一步,即:
给→受益→受事(Chappell 用的是“direct object”,不过我个人认为可能用题元角色名比较好一点)。
她也指出,受益→受事这个语法化路径并不常见,不过印欧语中也有一些与格和宾格形式重合的情况,虽然它们不一定是语法化的产物,但可以侧面证明与格的语义和宾格的语义有重叠的部分。具体的例子有西班牙语中的leismo,以及英语里him/her同时作与格和宾格。另外,Mohammadirad和Rasekh-Mahand(2019)也总结了伊朗语中与格结构的功能,其中 Gilaki, Balochi, Central and Southern Taleshi, Tati, Kurmanji 以及Yaghnobi 中的与格都可以承担受事的功能。可见,即便这个现象不常见,也绝不是个个例。
“给+NP+V”这个结构中,NP可以为受事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收到了“把+NP+给+V”这个结构的影响,比如“我把苹果给吃了”、“我把肉给切了”。这里的“给”应该被分析为一个轻动词,没有本质含义,类似于“我们对汉语语言学现象进行研究”中的“进行”。“给”本来是一个及物动词,“给+V”这个结构似乎敞开怀抱等着V 的真正受事塞进来。
有关这个问题,Chappell(2013)为我们带来了现成的答案,她的数据统计显示,中国各地汉语中,处置式的语法化来源总共有三个动词:抓取类、给予帮助类、伴随类。其中使用“给予类”处置式的方言包括:江淮,中原和西南官話、客家話(NA 拿DE 得都是“给”的意思)、贛语(na2 拿, laq7 搦都是“给”或“拿”的意思),以及北京话。Chirkova(2008)主要讨论了北京话为什么在处置式上似乎不符合方言片的特征,比起北方官话,北京官话在处置式里用“给”这点上,显得更像是中原官话。二位作者似乎都没有讨论东北官话,但据我观察,这个用法在东北话中肯定是存在的,比如:
视频中清楚显示,汽车先撞了别人的车,又被另一个车撞了,“别人车”在第一个事件里是受事,“我”在第二个事件里是受事,符合我们讨论的“处置式给”的标准。
鉴于我还没有做更详细的调查,关于“北方官话”没有“给”处置式这一点我持保留意见,很有可能在这一点上应该把东北话单独拿出来讨论。
这个结构存在的问题在于非常容易产生歧义,因为“给+NP+V”这个结构在标准普通话里表达的含义就是被动,和“被+NP+V”是可以划等号的,但我们现在讨论的同一结构却和“把+NP+V”等同,这是两个逻辑上完全相反的结构。因此,在某些方言中,对于以下句子的理解会出现问题:
理论上在中原官话、北京话等方言中完全没问题的句子,在别的方言中会出现问题——羊吃狼了?肯定是喜羊羊啊!
而操使用给处置式的方言的人看到“羊给狼吃了”的时候又要纠结一下,到底谁吃谁?
实际上这个场景还比较容易判断,因为根据常识,狼肉食,肯定是狼吃羊。但另一些场景里,歧义更上一层楼:
我在没有语境的情况下,对这句话是有双层理解的,即谁都有可能是打人者,因为我的方言肯定属于北京官话,但我又会使用普通话。结果就是我无法理解这句话真正要表达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如果主语NP和“给”后NP的有生性(animacy)[1]不一样,那么“给”是处置式还是表被动,就要看主语NP和“给”后NP的有生性孰高。但如果要是一样,便会引起歧义。
而题主认为美食视频中的“给它”非常奇怪,原因就是题主的方言不属于Chappell提到的“给予帮助”类方言,而“它”的动态性过低,不能充当被动施事而引起的句子不合法。简而言之就是方言之间的差异。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