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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列个数的集合交集并集怎么定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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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拓展一下

集合论为了规避你说的“二元算符”的问题,是这么定义交集的(并集同理。)

对任意集合A,∩A={任意x(任意y((y属于A)→(x属于y)))}

也就是说∩A就是对A的所有子集求交。

这个意义下,对每个集合A,∩A和∪A一定是存在的(ZFC内),存在性分别由分离模式公理和并集公理保证。

这就从根本上回避了怎么遍历这个问题,也就是

在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当我们需要对一族集合求并或者交的时候,我们只需要把这一族集合装进一个新集合里就可以了。

一般的。只要这组集合有角标(或者能给出一组角标/索引),我们都可以用替换模式公理把它塞到一个新集合里去。然后就可以顺利的求并求交了。

尽管ZFC的这个求交求并的方法很严谨,我们也会失去一些东西,会有一些东西没法求并集交集。比如说全体集合的并,交,直觉上并是全体集合组成的“东西”(类),而交是空集。但是在集合论里,这些都没法求。这种时候,就需要诉诸一个更大的模型了,比如一个包含V(集合论的宇宙)的模型。

当然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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