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你猜怎么着,又改回来了,参考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3092955/answer/743798985
随便吧,
对于雇主和其他工作中接触的群体来说,不管你是叫「法律博士」「法律职业博士」还是「职业法律文凭」,只要说是 J.D. 大家都心里有数。
对于需要向圈外人介绍的情况,如果对方较真这个「博士」是不是假博士而又不得不澄清,甩出 I20 表上对项目的定义,同样可以看到是 doctorate degree。
J.D. 的确在选拔标准、培养方式和发展导向上和 Ph.D. 有很大的区别。
在选拔方面,J.D. 的录取基本上唯分数论,标准化考试(LSAT)成绩和本科 GPA 基本上决定了录取,研究经历只是年三十的凉菜,有他没他都过年。
在培养方式方面,J.D. 以授课为主,虽然可以选择参加学术活动(比如参与法学期刊编辑、参与各类研究组织的项目),但主要还是靠完成课程拿学分毕业,毕业时也没有论文要求。这就决定了 J.D. 基本上都可以三年毕业,而不像 Ph.D. 那样要作出点成果才能走。
在发展前景方面,律所、营利性质机构和政府部门基本上涵盖了 J.D. 毕业生的就业路径,只有极少数的会继续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而且法学院的教职人员不少也会有其他学科的 Ph.D. 背景。
简言之,和研究导向的 Ph.D. 来说,J.D. 项目研究色彩很淡,高度就业和实务导向。
怎么称呼,说到底只是一个名字、一个代号。正如开头所说,利益相关的人不在乎,仅仅因为不被称为「博士」就对其看低一眼的人,大多也和这个圈子利益不相关。当然了,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可能因为这个名称而认为 J.D. 项目比较「水」,那也是他们的自由,我们没有必要和 Ph.D. 攀比项目的选拔竞争性和就读过程中的挑战,
晒苦劳总是不太讨人喜欢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