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还写道,同意王某文妻子再发文里文末的话,
我坚信,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强制猥亵他人,更不会允许任何人编造谎言误导公众,陷害他人!
对于小作文网友只会越来越麻木,而周某的此次事件,是否诬告必然会查清楚,才能给王某文,给周某自己,给网友,一个交代。
没想到这么快就查出来,并且真的反转了。
警方此次的结果更是告诉网友们,和一些企图通过弱势身份扭曲事实的人,诬告别人,装可怜是行不通的!
诬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判罪是要讲证据的,空口白牙调动网友情绪,想要获得舆论优势,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是 不可行的。
这件事情以小作文始,并且把网友,把舆论作为工具,宣泄,发酵和引导着不知正误的发展方向。
网友不是工具,真相应当交由相关部门查清,而不是舆论去刻意引导。
毕竟网友、舆论风向真的太好引导了,因为“网友都是善良的”。任何以此居心博取风向引导的做法都很阴险。
所以现在,下一步就是看,周某是否可以以诬告判罪了!这更加重要,让人们意识到弱势身份是需要慎用的,小作文形式也不是空口白牙可以随意诬陷的!
大家都应慎用小作文的形式,并且能说实话和讲证据。不然,随随便便都能毁掉一个人的声誉。
法律讲证据,而对于一无所知的网友站在你这边,也该看证据,而不是共情的情绪。
因为,舆论是个凶猛的洪水野兽,有时候能拯救一个人,有时候也能毁掉一个人。
小作文和情绪会影响网友的判断,但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
警方真的没有被舆论影响,而是能查出真相还王某文清白真的很棒。感觉最近对警方的好感在不断增强,以至于刷抖音也喜欢看这类题材,警察哥哥们既帅,讲的东西又有趣,感觉可以被科普很多法律知识。
抖音博主:孝警阿特 身穿警服,佩戴警械,驾着着摄像机,直奔犯罪现场的视频特别帅。他经常会发一些去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频,也会分享生活,传达正能量故事。看了觉得特别治愈。
这个事情需要一个真相,我支持王某去反诉诬告,期待水落石出的一天。占用了这么多的公共资源,必须有人要付出代价。
另外,请济南警方能不能详细说说,拘留15天的依据是什么?怎么样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不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行为?
作为警方不应该和稀泥。
应当警惕“诬告强奸”沦为下一个零成本敲诈的“碰瓷”
如果王某文没有控制住自己,一旦和该女子在酒后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按照目前的模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例,王某文案基本上是100%构成强奸罪的铁案。
一、醉酒型强奸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态度
首先,刑法典并未明确将与醉酒后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仅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往往不存在暴力和胁迫两种行为,所以要判断为强奸罪,只能适用“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但问题就在于刑法典对于“其他手段”未进行具体规定。将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确定为强奸罪的依据主要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明确“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因此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依此,在确定双方先前未明确确定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只要能够确定1.女方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往往可以通过血液鉴定、视频录像和证人证明)2.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证明),基本都足以定性为强奸罪。
比如王某文案中,女方掌握的视频证据和人证基本可以确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如果王某文真的和她后续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很容易获得相应证据,那么即使王某文有女方事前勾引甚至当时女方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录音,很可能也不能脱罪,因为女方完全可以主张,当时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没有清醒意识,对于性行为无法评判,既没有反抗意识也没有反抗能力,因此该承诺无效。也就是说,王某文基本成为了板上钉钉的强奸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教授举过一个更极端的例子:
“我曾非常详尽地调查过一起醉酒强奸案,并专门围绕这个案件撰写了一篇论文。大致案情是,一个女网友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网友,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无话不谈,彼此感觉很投缘。一天晚上,女网友心情不好,把男网友约出来喝酒,一直喝到饭馆打烊。女方意犹未尽,主动前往男方租住的屋子继续喝酒。其间,两人听音乐、猜拳,相聚甚欢。最后,女方与男方一起躺到床上,边喝酒边向男方讲述自己一些隐私性的事项。
在这个过程中,女方自己脱下了自己的衣服和长裤,只剩一条内裤,然后躺下。男方见状即帮女方脱下内裤,发生了性关系。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没有反应。性行为结束几分钟后,女方睁开眼问男方怎么回事儿,男方说会对她负责,于是两人睡去。女方第二天起床后独自离开,当天报警。按照男方的说法,他认为他们两人属于网恋成功,女方当晚的种种行为表明已经接受了他,她躺在他床上并且脱掉衣服和长裤,应该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 最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男方强奸罪成立,判决最核心的理由就是在发生性关系的那个时段,女方没有反应,处于无意识的深度醉酒状态。
这就是典型的不知反抗。这案子就说明, 即使双方关系不错,甚至二人确定或接近确定恋爱关系了,只要在发生关系时,女方意识不清,没有明确地同意,你还是不能跟她发生关系。”
因此司法实践完全没有问题吗?当然是有的:
1.该规定是《解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成迷,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定罪,是有一定疑问的。
2.该规定在法理角度层面上也有一定疑问,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一般认为有两个要点: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即不同意),二是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该规定的法理角度解释为,在醉酒状态下,女性丧失了认识能力,既没有反抗意识(即不知道自己被强奸)亦没有反抗能力(可能迷迷糊糊感觉被强奸了但是无法反抗),因此默认女性在醉酒状态下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因此构成强奸罪(类似于14岁以下少女性承诺无效,因为都对性行为没有认识能力)。
但是事实上,醉酒不一定完全丧失认识能力,每个人的酒量高低各有不同,有些人即使大量饮酒后可能依然可以保持清醒,未必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甚至可能存在故意装醉自动发生性关系事后进行诬告的行为,也是俗称的“仙人跳”。
二、为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偏向于保护女性?
在醉酒型强奸中,往往处于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酒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且没有缺少人证物证。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女方主张强奸,男方主张自愿),检方几乎不可能找到充足证据来查清案件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不充分的证据进行推断。
由于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女性在举报强奸罪中背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醉酒型强奸中,往往是熟人作案,没有强迫和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女方也缺少充足证据,往往处于一种不敢报案的状态。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女性诬告强奸的概率远远低于实际被灌酒强奸,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虽然不够科学较为粗暴,在男性权益和女性权益之间偏重于保护女性权利,但是在传统价值体系下,这一做法是合乎逻辑和情理的,很好的维护了被害人的权利,维护了社会正义。
三、社会价值体系变革和互联网冲击下的新变化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中国的社会价值体系快速变革,原有的“贞操”观念逐渐淡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社会过去谴责受害者的行为虽然依然存在,但是女性性侵维权的社会环境已经大大改善,尤其是“metoo”等反性侵运动,互联网的环境对于性侵爆料基本上一边倒的支持鼓励女方维权,也给检方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总的来说,这种变化是好的,如果不是时代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很难想象吴亦凡这样的背靠无数资本的顶流明星可以被定罪量刑。
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乘机借助一边倒的网络舆论,扭曲事实真相,诬告陷害性骚扰甚至强奸的情况,典型如清华学姐事件,以及部分网络举报强奸在事后却被证明与案件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引起了舆论的反思和态度的反弹,在男女对立的情绪下,导致大量网民陷入了不理智的情况,甚至案件的真相已经没人关心了,大家只是忙着扣帽子。
四、男性需保持洁身自好,对于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更好的保护强奸案受害者
如上所述,男性在面对醉酒强奸案件争议无论是在司法上或是舆论上处于完全的劣势局面,即使最后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几乎也是要面对失业、社会性死亡的结局,因此只能在事前加强风险防范,无论如何坚决不在醉酒状态下与未明确确定关系的伴侣发生亲密行为,更不能发生性关系。
当然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明确查清属于诬告陷害强奸的案件,应当警惕“诬告强奸”沦为下一个零成本敲诈的“碰瓷”。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诬告陷害的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的损害,应该从从民事上积极维护其名誉权,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才能有力的打击部分人试图通过网络舆论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
去支持洗白那些网络舆论进行强奸罪诬告陷害的人,实际上就在剥夺那些真正遭受侵害受害者的权利,打击“色狼强奸犯”的同时,更不应该纵容借助“喊狼来了”进行诬告陷害的人。
希望严惩阿里女员工与豆瓣诬告强奸组成员。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性形象。
并对王某等人,造成了经济与形象损失
否则,此案的影响力如同 彭宇案。鼓励“豆瓣女性”通过诬告男性谋取利益。。
使得女性在就业升职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其实从8月5日检察院的官网就已经得出王某文基本上不会有事了。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无外乎以下几种: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第三、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第四、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
现在等于通过检方的直接定性。但是为什么治安拘留?说明本身王某文自身还是存在了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
但是,我记得当初周某说是强奸的,猥亵和强奸可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性质也大不相同。
话说回来,当初周某叫律师发函要对一些自媒体保留维权的权利,现在呢?不知道她如何感想。
就周某自己的个性和事态来看,她应该不会善罢甘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她未必认可,为了维护自己的言论,她可以进行维权,比如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毕竟她需要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
单就目前而言,至少王某文没有犯罪行为,治安拘留结束,他就可以回家了。
另外,周某算诬告陷害吗?应该不算,毕竟王某文行为上确实有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苍蝇不叮无缝蛋。
济南警方这次处理的真是高水准!
一开始周某告王某时,就没着急忙慌的抓人,在被周某引发舆情后,顶着舆论压力公布案情,详略得当,好像说了什么,又什么都没说,但有效的给舆论降了温,把周某挑起的指向警方的矛头化解了。
然后对张某,从先不处理后逮捕,对王某从先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到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稳妥转换,张弛有度,没有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虽然不批捕是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但警方一开始就采取监视居住而不是刑事拘留就看出是留了很大余地。
政府处理公共事件就是如履薄冰,一步处理不好,就会给带来巨大的质疑和信任危机,能处理到这个程度,给济南警方点个赞吧。
周某则是有心栽王王不开,无心插张张成荫。本来想把王某送进去,万万没想到,王某没送进去,把张某送进去了。
周某:我被强奸了!警察:不,你没有。
张某:万万没想到。
另外,以下是当初对王某被监视居住时的猜测,猜对了。当时不少人觉得当初对王某没有逮捕,采用了监视居住,是因为疫情原因看守所不收人。其实现在看来,原因就是证据不充分。
最后,感慨一下,王某的妻子,真的好样的,丈夫确实有不忠诚的表现,被公司开除,被全国人民围观,被以猥亵罪调查,声名狼藉。她作为妻子应该是最无奈、受伤害最大的人之一了。但她没有放弃王某,而是站了出来,在网络发声、与律师一道去司法机关给王某争取,在网上被人攻击,虽然不被很多人理解,但从妻子的身份,她做的对王某算是仁至义尽了,有妻如此,夫复何求?王某这货还差点管不住下半身,出来后好好向妻子忏悔吧!
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是说王某就是干干净净。被行政拘留15天,说明是有猥亵行为的,不过没到犯罪的程度。我觉得应该是王某自己承认了有对周某在无意识或者不同意又或者事后否认同意下的搂抱和亲吻等行为,差不多也就这些了。但凡有摸胸、抠摸下体等行为,给王某定罪是跑不了的,比如同案张某。这和盗窃一个道理,盗窃是个行为,偷一百块钱是盗窃,偷一百万也是盗窃,后者够罪,前者不够罪,但可以行政处罚。基于此,其实考虑当时宾馆里、半夜三更、男女独处一室、女方醉酒(真假未知)、彼此成年、互相认识等情境下,王某犯的错误,比起那些下药的、捡尸的、玩未成年人的、选妃的,也算不上什么大奸大恶大色了,教育一下,还可以挽救。
事情到底:是不是周女试图引诱王某文?张某是否仍然是强制猥亵罪?为什么在周女的小作文中没有告张某?是否涉及陷害?是否故意?
这个事件还是有很多地方的隐情(不合理的地方)。
大概是不方便透漏,(大概是阿里的原因又牵扯太多……
新闻的多次反转,也不敢妄自揣测,。。
我此时的疑惑(不懂就问):
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是什么意思?
这个事情是还有再一次反转的可能吗?
王某文:虽不犯罪,但已然是社死。
看到的是还有:
还是那句话,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周女士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讲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这都不追究,那何来司法公信力?法治也会变成空谈!
周女士说强迫出差,事实是没强迫。
周女士说被强行灌酒,事实上也没有人强行灌酒。
周女士说醒来后发现了拆封的byt所以怀疑被性侵,事实上byt也未拆封。
周女士说醒来后发现内裤不见了并对警方说怀疑是王某文拿走的,但事实上是她自己叫来的张某拿走的,而且她还刻意对警方隐瞒了这一信息,故意编造谎言想让王某文被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竞合理论,应当对周某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若没有下一步行动,我个人将会于三日后实名制报警!
槐荫区分局的电话百度就有,有意者都可以拨打,公民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不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
别光让不法分子把舆论阵地给占了,我们自身也该积极实施公民应有的权利,让不法分子被依法惩处。
诬告陷害罪有争议,所以我放在后边,毕竟不知笔录内容是否和小作文一(若一样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要报案的话第一选择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再附上谎话连篇的周女士和警方通报的对比图。
周女士:我一起床就发现内裤不见了,并且房间多了个拆封的byt,昨晚我醉酒之后王某文对我又亲又摸,我都不敢想到底发生了什么。
警方通报:周女士起来之后叫来了张某,张某拿走了周女士的内裤并且留下了未拆封的byt。
这个周某的老公要是这都能忍,建议全国男性一人寄一顶绿帽子给他,附上四字纸条“男人之耻”。
赶紧的~
那些做云存储、视频和5G信息处理的公司,市场需求来了。
以后无论是夫妻,还是婚前异性朋友,亦或同事、同学,还是街头路人,有肌肤接触之前,都要开云视频啊!
先进一点的产品,最好带一个瞳孔跟踪功能,进一步提供排除视奸、歧视的证据!
男女授受不亲啊,古人诚不欺我。:(
然后生殖医疗的公司,大发展时代来了,中国人非接触式传宗接代都靠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