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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无限自卫权」?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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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又称为“特殊防卫”,是刑法中的概念,它源自刑法第20条第2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除了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无限防卫主要是要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它首先要求不法侵害危及的是人身安全。涉及的法益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不包括财产权利。


其次,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不法侵害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可实施无限防卫权,而不是一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都可无限防卫。

法条在这里罗列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几个行为,只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都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是也仍然要允许例外情况:

如仅以言语恐吓,暴力程度介于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与抢劫之间的行为,就未必可以无限防卫;而“强奸”其实也包含了事中无法准确判断但事后评价为强制猥亵罪的性侵行为,也不是只限于以强奸为目的的性侵。更何况“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都是范围不清晰的表述,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认为必须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属于本条中的“行凶”。


第三,法条中罗列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并不是指具体的分则罪名(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而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即以这些行为为具体手段的其他罪名,如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罪,以拐卖妇女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也仍然属于这个范围。


总而言之,实务中对于无限防卫的把握仍然很严格,尤其是对于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往往还是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其原因,有严格保障生命的刑事政策,有死了人就一定要有人负责的陈旧观念和业务水平问题,也有一个案件进了刑事诉讼程序就很难无罪的体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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