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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案称王某文不构成犯罪,警方对其治安拘留 15 日,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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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猜测,如果没有网络的力量,可能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把案子最终的决定权留给检察院。

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决定,而非终局处罚。

最终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办案部门纵容犯罪,而正是说明依法办案。

从一个侧面,也是法治的胜利。

对于此类案件,唯一正确措施就是:

及时报警,及时报警,及时报警

最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因王某文已经被刑拘26日,所以足够抵扣并有剩余,不用再次进拘留所。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范畴强制猥亵与行政违法的猥亵,并无明确司法解释进行区别。

一般而言,若行为人直接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或者乳房等私密部位以实施猥亵,则大概率会认定构成猥亵罪。而若偷摸他人身体,未涉及敏感部位,则一般多认定系治安违法行为,包括隔着衣物偷摸,多会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

除此以外,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还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存在强制行为,以及本身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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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其实济南警写那篇又臭又长的小作文的时候,我就坚信事态会反转。

葱省警方办事一向利索,这次却一反常态,像极了啰哩啰嗦的老太婆。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是被女权吓到了。

济南警方之所以面对女权这么怂其实情有可原,毕竟之前同省的烟台警方吃过李星星的亏。

当时烟台警方就处理的就干净利索:没证据,不立案。

然后直接被女权问候了十八代祖宗。

更离谱的是,南京同行还打了个电话去蹭热度,气哄哄的质问烟台方面怎么当的警察,刷爆了各路网友的好感度。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站内去搜搜,看看烟台警方被骂的有多惨。

自己的好哥们儿还挂在绞刑架上示众呢,济南方面再轴也不可能去重蹈覆辙。

无奈只好出此下策:

写上几万字再说。

众所周知,大多数女权的教育水平都是极其有限的,通报看到一半便早已晕头转向。

大抵反应如下:“啥?涉嫌强制猥亵?集美们,我们又赢啦!”

于是乎,她们便欢天喜地的一哄而散,凭借着鱼一般惊人的记忆能力迅速淡忘此事,然后继续寻找新的“压迫者”去进行正义执行。

看着女权都跑没了,

济南方面也松了一口气,继续观望几天,待到新的震撼性新闻出现,再悄悄公布结果。

这不,集美们都跑去冲西安了吗。

这时候把人放出来,

皆大欢喜。

至于可怜的国男被白白关了十五天,也只能算他自己倒霉了。

如果没记错王某文进局子候审已经十几天了,要是就这样放出来,回头告济南非法羁押怎么办?

济南方面也是鸡贼的很,提前杜绝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十五天拘留处罚的目的十有八九是为了冲抵之前对王某文十几天的羁押并使其合法化。

至于为何给出这十五天拘留,我相信济南也是有着充分的理由的:

“他虽没有强制猥亵,但一个有夫之妇乱搞,总扰乱公训良俗了吧!”

“乱搞了就乱搞了,还传到网上大肆传播,社会影响极差,我们也没抓错人!”

如果说货拉拉、古古然这些案件向我们证明了女权的舆论已经有能力干涉地方司法,

那么王某文案则向我们展示了一场面对女权教科书般的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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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阿里控制了媒体。

可这次却是阿里员工利用媒体给了阿里重重一击,尤其是阿里的女业务和女市场们更是受害严重。

周某这顿操作,以后哪个单位还敢采购阿里女业务推介的产品和服务了(包括阿里供应链,阿里金融,阿里云等)?

自己老婆那就交代不了,同事们更会指指点点。

本来阿里女性业务市场人员是大厂里最猛的一批(与之相比华为狼性文化下就是一群小猫),现在可好,多少马上能签的单子被周某一人搅和了。

当然阿里自己不是无辜的,企业管理,风险应对和文化建设都暴露了巨大问题。

又赶上今年是十四五第一年,好多十四五新基建的大单子在本年签约,阿里云本来在智慧物流和智慧城市上实力最强。这下没准错过多少机会。


user avatar   hou-tian-zao-s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还是照顾了舆论,不然不会有拘留15日。


user avatar   xin-20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广大网友又被耍了。

随着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然后看了王某文妻子的描述,突然明白了,这周某揣着明白装糊涂,恶意构陷,套路同事。

大家都被她耍的团团转。

怎么会有这么恶毒的女人。

事件再次反转。网友的脸又被打得啪啪响。

关键点,大家都是成年人,如果真有女人故意设套,哪个男的能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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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很多人没有抓住重点。

所谓的强制猥亵,大概率就是摸了几下。由于女方自称醉酒,所以这摸变成了强制猥亵。本来这种程度很低,因为女方有勾引的举动,说不定被摸也是半推半就的,说什么醉酒不记得了显然是谎言,之前小作文写得那个声情并茂,叫人围观那个兴奋激动,明显是有预谋的,而且还不只一个男人。

王某文就错在顶不住诱惑摸了几下,更错在他是个男人。正如王某文妻子的发问,周某亲王某文算不算强制猥亵?别忘了王某文当时也醉酒了呀。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改掉奸出妇人口这种陋习,我国的群众什么时候才能改掉看见强奸就高潮的陋习,什么时候实现真正的法治呀。

ps:王某文要告周某造谣,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告她强制猥亵,王某文妻子有理有节,建议王某文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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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条新闻说的是被正式逮捕了,估计十分钟的转发评论和点赞都要翻百倍千倍

现在这结果可太真实了

补充一下,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拘留十五日,说明猥亵行为确实发生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方认定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说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中,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案应该符合,王某文是自然行为人,也确实是故意猥亵。

其次,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不一定符合。根据警方的互相印证,猥亵行为确实发生了,在女员工醉酒状态下,也可认为存在强制情节。但是强制情节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性选择权呢?也就是说客体要件有可能存在不符合的情形。

换句大白话来说,有可能根据酒店监控,滴滴自动录音等证据,证明女员工确实有主动搂抱,言语挑逗等行为,所以检方认定在本案中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不一定符合,所以王某文不构成犯罪。


user avatar   lu-sen-lin-l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阿里女员工周某的老公很倒霉。老婆出轨,且想陷害上司。用话术蒙骗老公,老公不清楚真相鼓励她报警,女员工依据以往网络“女权”的套路,小作文大字报闹的全天下皆知。警方调查清楚、检方做出不逮捕决定。这其实就是昭告全国:

他是绿巨人。

济南检方估计要面临舆论场上腥风血雨。网络女权已经在摩拳擦掌准备群起而攻之。在她们的话语系统当中,这是父权社会系统性的对女性的“压迫”和“侵害”。这必须要被打倒。她们在呼喊,她们要起义。

为济南警方和检方点赞。虽然在初期,我埋怨过他们被舆论影响,被女权的声音绑架。但是他们还是秉承着公正、客观和理性的态度进行详细调查,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不逮捕的决定。感谢济南警方和检方!

这个决定非常艰难。

希望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同时也希望王某文不要就此息事宁人。你的名誉受损、你的工作丢掉。你的家人伤心。你的老婆在微博上为你奔走相告,她承受了太多的网络暴力。就算不为你自己,为了你老婆。也要将诬告者送上法庭。

阿里女员工现在还正常在阿里工作吧?阿里处理了一批人,公众形象几乎崩坏。不知道接下来阿里要怎么面对周某在公司继续上班拿钱的事实?开除她估计很难,周某上手就是一篇小作文。阿里不知道能不能招架的住。

对诬告者的宽容就是对所有人的残忍。

苟晶、梁颖、清华学姐、弦子、李星星母女、拜拜啦人间、春秋两不沾、广州“吐血”女童母亲。。。。诬告者之所以前赴后继层出不穷。就是因为完全没有任何成本。她们两片嘴唇一碰键盘一打就可以致人于死地。自己搞不好还能称为意见领袖网络大V直播带货。

这是极其不正常的,也是需要被消灭的。

长沙检方,接下来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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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两句:


1、治安拘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十五日」是该条的顶格处罚条款,这意味着虽然调查认为王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依旧属于「猥亵」,并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顶格处罚情形。


2、《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暴力、胁迫」顾名思义,即是以外部强力达到足以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实施猥亵行为的程度;而「其他方法」则要求与前文的「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是一种对「暴力、胁迫」以外类似行为的列举扩充。

由于目前为止,强制猥亵行为罪与非罪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司法解释,各地乃至各案标准不一、对「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和程度要求不同,在一些特殊案例中(不针对本案),确实存在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含糊的争议[1]

(从这点看,公安「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实是高明之举)。


3、个人理解,(不针对本案)寻求社会曝光应当是穷尽法律手段救济后的补充手段。

报案过程中,当事各方对同一事件各执一词、选择陈述乃至避重就轻本身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时候类似做法甚至并非出于恶意,仅仅是人类记忆的本质使然。

将事件投入舆论场,寻求社会曝光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舆论对当事各方都是苛刻的,被控者固然会遭到口诛笔伐,曝光者的一言一行、一字一句同样也会被放在聚光灯之下————在舆论漩涡中,无论是「反转」还是「反转再反转」本身都不足为怪,舆论判定的对错与违法与否、罪与非罪常常是不完全重合的。


无论某个具体案例中是否有效、是否正义,舆论维权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但同时我也理解,现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规范,社会曝光是部分案件仅剩的救命稻草,现状还不足以高呼「把一切交给法律」。


这里只能期望:

具体案件中,举报者可以更慎重,在尚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尝试制度内的救济途径;制度建设中,救济途径可以更完善,往后案件不必再选择社会曝光这种两败俱伤的维权方式;舆论参与中,我们大家可以更冷静,保持关注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而非亲自下场网络断案。


以上。

参考

  1. ^ 岳竹筠:《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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