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题目中的假设,理论上女方父母有可能将男方送进监狱,就算父母没有报警,如果警方和检察院经过调查得知此事,也可能将男方逮捕并提起公诉。
在美国在法律中,有一类强奸罪叫做“基于法条的强奸”(statutory rape)。为什么说“基于法条”呢?一般来说,只要双方自愿同意进行性行为,那么就不构成强奸,但对于特定年龄以下(不同州标准可能存在不同)的当事人来说,法律认定其没有做出同意的能力,即使双方认为行为出于“自愿”,同样可以构成强奸。
例如,根据威斯康星州刑法948.02条,和16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属于二级性侵犯罪,该罪名在威斯康星州法律中属于C级重罪,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如果在其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那么属于一级性侵犯罪,这是B级重罪,最高刑期可达40年。
但有的州对“早恋”的情侣网开一面,规定如果双方年龄相近,有可能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明尼苏达州的法律,也就是大明律中,就有一条所谓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例外”。根据大明律609.342 Subd.1 (b), 当性行为中被动一方年龄在13-16岁之间时,要构成上述“基于法条的强奸”还有一个前提要件:主动一方的年龄比被动一方大48个月以上。例如,一名14岁女生和19岁男生发生性行为,构成基于法条的强奸,且不能以对方自愿作为辩护理由;而14岁女生和15岁男生发生性行为,如果基于自愿,那么不构成强奸。
(* 并非所有的州都存在这一例外,本文不可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请读者自行甄别。)
这种“罗密欧与朱丽叶例外”,目的在于避免将题目中那样早恋的情侣赶尽杀绝,但同样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双方年龄相近,则年长一方通过经验和社会地位哄骗年幼一方作出同意的可能性较小,更加有理由认为自愿是出于真实意志。反对者则认为,即使双方真实自愿,该行为还是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不应因为另一方的年龄有所区别对待。
总而言之,这事还是得看父母,从一枪打死,到报警,到循循善诱和睦相处,都有理论可能,这里仅仅是谈一下相关法律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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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提醒我,还没有回答第二个问题,父亲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相对更加简单直接:
有两种潜在的罪名,一个是刑法上的侵害他人人身罪名(Assault),殴打他人的方式和受害者的伤情会对量刑有所影响,双方的父女关系并不会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第二个是部分州法律中的“恶意惩罚儿童罪”(Malicious punishment of a child),检方可能会作为补充的罪名一并起诉。不论如何,如果父母因此而获罪,那么家庭法庭有很大的可能会干预其中,剥夺父母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