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涉及两种对立利益的权衡问题。即当事人的意志自主和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究竟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学说上有主观说、客观说、主观说兼采客观说、客观说兼采主观说……据我了解,日本、台湾地区法律采取最后一种,也就是倾向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为,单独虚伪表示,其真实的意思存于内心,旁人无从探知,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从而规定其为有效。
至于法条,可以解释为并非效力强制性的规定。就好像《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要对出卖物有处分权一样,但是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嘛。算是对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种描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