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来说,要判断是否存在“管制器具”的问题。有很多知友在讨论是否是弩发射出来的箭,这个问题的结论对个案中法律判断的影响很大。
如果是非机械类弓箭器材还则罢了,反曲弓什么的不算是管制器材。如果是机械类的,比如弩,那就属于严格管制器具。一般来说,只有营业性射击场得弩射项目、运动竞技活动中的弩射项目可以获得使用审批。
当然了,上述活动中的使用单位也可获得购置审批。除此以外,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也可以购置弩。但是个人持有、使用弩,都有可能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列举的“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有两种:“弩、匕首”,当然后面还加了一个“等”字,这是“等外等”,也就是说管制器具的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的,而不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完全的列举。
国家一般通过什么方式确定“管制器具”呢?一般通过公安部的文件。
比如说,匕首属于管制器具的依据,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列举(也可以说是对实践中的有关规定举了个例子)之外,还有公安部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其实还有更早时候(早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读一读有关标准就会发现,不仅匕首是管制刀具,三棱刮刀也是,跳刀也是。
至于弩,公安部也曾陆续发布过一系列文件强调对弩进行严格管理。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之后印发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对于一些新问题作出了部署,比如非法通过网络贩卖弩的情况,《通知》指出要“查封、落地查人、追缴所有非法贩卖的弩”。
说到法律责任问题,很多知友看了上面的介绍,第一反应应该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错,这是个人非法持有弩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我还想提醒各位知友,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和个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请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因此,如果确认本案牵涉到弩的使用,那就需要追查使用人,以及弩的来源,然后依法追究全部这些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