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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判时怎样兼顾法与情?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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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亏本退房的案子,大概发生在2003、2004年左右。是2009年,同一个小区客户来委托的时候,为了介绍案情口述的案子。

大概到了2007年前后,又发生了一个和这个案件类似的案子。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一个城镇居民,在一线城市的城中村“买”了一套宅基地,也就是今天常说的小产权房(前面那个别墅反而不属于小产权,而是五证不全商品房)。

随着房价上涨,村民业主觉得卖给居民的价格太低了,所以就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房子退回去,就可以赚得房价上涨的利益。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居民必须退房给村民。这个判决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但是明显对居民不公平。

开庭之后,法官给居民说,你可以另外打一个官司,告村民赔钱。

于是居民就按照法官的建议,又打了一个官司,要求村民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这个案子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村民需赔偿70%的房价上涨的损失。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我们的房地产交易制度,一方面也保护了居民的“信赖利益”。

至于留给村民的30%,算是对明知道是小产权还去购买的成年居民的一个惩罚:法律对成年人的约束力是公平的,不能拿不懂法当借口。

为什么两个案子,一前一后,结果不同呢?

因为按照规则,我们的法院要做到 “ 不告不理 ”,你不提出对的诉讼请求,是你自己的问题。我不能因为同情你,就违反法律给你额外的利益。

但是你可以改变(改进)诉讼请求。

法律还是那个法律,但是起诉状是可以有2.0版本的。1.0输了,换2.0,2.0输了,那还可以升级3.0。

虽然我们明面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律是实践的艺术,只要每天反复的实践,审判的技术也会快速的迭代,追求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解决方案。

这几年不仅仅有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法院就该如何审理案件,也是天天做技术研讨,互联网时代,别的微信群都在聊天扯淡,法律群没完没了的聊业务。

我认为在重视技术的程度上,法律圈子并不比那些互联网企业、医疗行业甚至航空航天来的差,否则,我们如何跟得上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呢?

技术迭代的后果,就是越靠近现在,司法判决反而越“趋同”,越公平。相对过去,相对我们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来说,越来越完善。

法院审判技术迭代的同时,原告虽然永远是原告,但是原告的律师们,作为专业人士,也是在不断迭代的。

放到2004年或者2007年,不知道起诉“缔约过失责任”的律师是没有太大问题的,那时候你分不清楚解除和无效在退房中的区别也很正常,当时就是如此。

正是前面律师不断地折腾,是前面原告吃了无数个亏,才有后面不断完善的技术。

到了今天,如果还是一个五证不全的小产权,为了避免“被退房”不主动起诉,要么也会在退房的基础上加上赔偿的诉求。你只要找对律师,就不会重蹈覆辙。

我们与其依靠法官同情心来审案,对法律作出矫正,不如依靠整个法律群体的技术迭代来确保公平正义,少一点“意外”的公平,多一点“确定”的公平,社会才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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