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主审法官;指定管辖。
已经在其他平台看到有人说「天道好轮回」……
但愿知乎不会有这种声音……
被告人是某命案的主审法官没错,但是如今并没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和之前的命案有什么关联,所以现在没必要说什么轮回报应。
指定管辖则是上级法院通过裁定的形式将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管辖。
比如说,某个案子涉及地方利益,几个地方法院抢着立案,那就需要上级法院来指定一个法院管辖。
再比如说,行政区划发生变动或者界限不明,导致案件的管辖权不明,也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管辖权不明。
而受到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情况,一般是因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或者事实原因,不适合审理该案,需要上级法院另行指定。
这种情况并非管辖权不明,而是因为原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回避,或者出现了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适宜继续行驶管辖权,所以才需要指定管辖。
本案综合各种情况来看,即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
至于具体的案情,目前没有公开可信的结论作为判断依据,还需要等待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