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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否会比「判例法」更优越? 第1页

  

user avatar   leonwang-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胡言乱语的:

“判例法“可以类比一下知乎,知乎早期的时候,一个问题下面,可以迅速产生二三十个答案,可以迅速填补空白,这是优点。然而到了现在,一个问题下面,动辄上千个答案,已经让人产生阅读困难了。这就反而成了缺点。

现在的知乎更需要大范围的编辑推荐,这是更适合现在体量的“案例指导制度”的。

判例法优势的前提是“多比少好“。而到了“多不如精“的时候,判例法的劣势就明显的体现出来了。而不是简单的a一定好于b或者b一定好于a。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是新领域判例法先行,成熟领域案例指导后行。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判例法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差的制度。

判例法导致法律层层叠叠,浩如烟海。在中国,一部法律可能只是一本薄薄的册子,薄到你会怀疑它是街边派发的小广告;而在美国,这部法律理论上包含所有可以援引的判例——而这些判例可能可以填满一个书架,甚至一座图书馆。

读硕士的时候,我有一个从美国留学回来的老师,教授法律实务课程,每节课必大谈特谈法律检索。估计是她在美国养成的思维定势。但是我不好意思告诉她,在中国,法律检索真的没那么重要。

在美国,法律检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判例茫茫多,你要先从中找到与你的案情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的案例,这就需要一定的检索技巧。但在中国则不然。绝大多数既往判决对法院和法庭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即法官只考虑成文法,对在先判决可以置之不理),这就导致,你的判例检索仅仅是供自己参考之用的。

这样的后果就是,美国的法律“很大”,普通人对法律“所知甚少”,根本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只能聘请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他的利益。加上普通法程序的繁杂和冗长,普通家庭根本难以支持一场诉讼。根据一份报告,美国家庭每年在法律事务上的开销是收入的17%左右。反观中国,许多当事人听完律师报价之后,直接起立走人:“报价太贵,这官司我自己打吧。”尽管自己打一场诉讼的路上会有很多坑,但在中国并非不可尝试。

在美剧《suits》中,主角mike的双亲死于车祸,由于家贫,无力支持诉讼,mike被迫接受对方律师提出的区区?万美元的赔偿(可能是2-4,具体数值忘了)。虽然有一定的戏剧色彩,但基本写实。

这样的判例制度,事实上是最有利于法律精英的制度;或者说,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从业者才有可能被尊称为“精英”,形成所谓的“法律精英圈子”。它更大的危害在于事实上助长了社会的阶层割裂: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而判例法还在维护富者的利益。

你问我希不希望中国变成判例法?从职业角度来看,当然是希望的;但作为一个中国人,考虑国家整体利益,当然是不希望的。中国人的部分,毕竟还是大于职业的部分。


user avatar   wu-qi-qi-77-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吧,我只说下一步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

这一届以周强院长为首的最高院,一开始推的方向是司法公开,大家原本以为是最高院打算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但是实践证明,大家想得都太简单了。

最高院在下一盘大棋,一盘足以改变整个法治社会运行规则的大棋。

司法公开的几年以来,最高院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平台,并逐步推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破产重整信息网等十几个法律信息公开与整理的网站。

然后,就是一剑封喉。

以大数据总结裁判规律,并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

比如最高院出台的法信平台,碾压了北大法宝与威科先行,我试用了一个月以后就毫不犹豫的买了一整年,2200软妹币我一点都不心疼。

法信太好用了,简单输入一段案情,就能看最权威的案例,显示在前排的都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司法案例等最权威的案例,而且显示出的案例和我输入的案情完全一样,属于可以直接照抄的那种。案例后面还会有大量的理论文章与法律文件作为支撑。

我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忽然想明白最高院要做什么了。

最高院通过几年的数据收集,总结了所有一般案件的裁判规律,并通过自身办的杂志与数据平台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让全国法院的法官都可以按照最高院的思路审判。

当事人和律师都必须注意,庭审中你面对的不是一个法官,而是全国各级法院总结出的裁判规律。

那特别的案子呢?最高院采取了设立特别法庭的方法,比如上海的金融法院、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的巡回法庭等等。

接下来的案例指导制度应该是这样的。

由各类特别法庭冲在第一线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并总结审判规律,而普通的法院只需要通过数据平台学习审判规律并运用于审判。

最高院,很有可能在接下来的五年实现完全的全国同案同判。

当然,如果有人情或者政治因素介入,那就不属于本文的论述内容了,那种先决定结果再找理由的案例永远不会少,我亲身碰到的就十几个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我国在未来十年将要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西方的判例法根本是两种维度的东西,一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一个是前工业时代的产物,不具有可比性。

立个flag,法治的进程是会反复的,这几年的确走在了正确的方向上,将来会不会倒退虽不好说,但只要现在的方向持续不变,我国有可能在法治水平上超越任何一个国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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