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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涉事 3 人分别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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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公告还说被害人是本地人……同村还有一个类似的妇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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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我觉得很神奇的一点,那就是小花梅既然是被拐卖的,而且亲生父母已经不在了,那丰县“帮助照顾其老人”是什么鸡脖,照顾的是哪位老人?

莫非董某民虽然是罪犯,但婚姻关系没解除,所以董某民的娘还是她婆婆?来“救援”小花梅的妇联还要负责照顾她?而且丰县还继续把他们算作一家人提供低保??

注:没人说这家贫困户不需要资助,更没说什么连坐,但能别把这事儿写在这篇里说成什么“帮小花梅照顾老人孩子”吗?

一个女人被拐到别人家,你几十年熟视无睹,现在救出来了你却不谈如何帮助这个女人而去谈对嫌疑人一家的扶贫有多么卖力???

恶心。

这个问题之前也有,就是第一次通告说什么“已经资助,帮他们过上温暖的春节”。政府仿佛把“扶贫”当做万能药,不管是女人被锁还是女人被拐卖,都只要“我们扶贫很成功”就能盖过去。

至于为什么,我也就不说谜语了。

权力只会向其来源负责,因此比起无关紧要的“小花梅(无论是不是真的)”,乌纱帽们更害怕的是“扶贫不力”的指责。

在乌纱帽们看来,只要自己响应国家号召扶贫了,那就完成了任务,不管“小花梅”活的怎么样,反正他们给钱了、盖楼了、宣传了,那就和他们无关了。

这就和西安防疫一个逻辑,“反正我们把贫困家庭/感染人数降低到0,发生其他什么都不是我的错”。

他们恰恰忘记了,无论是抗疫也好、扶贫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应该是让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有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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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那之前信誓旦旦说不存在拐卖的官方通告怎么处理啊?

这可是没两天的,热乎的,说这话的人该怎么负责呢?


再给大家重温一下这条绳上谁都跑不掉的蚂蚱:


我敲个黑板啊,2020年才登记这个疯女人是走失的人口,也就是说之前这么多年明明知道她没有身份证户口本却仍然结了婚。

给办结婚证的人违规操作。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这一条线上的蚂蚱一个都不能跑。


生到第2个孩子的时候,当年计生办应该出来干活。

但是计生办装死。


一个地方的计生办管的就是那么巴掌大的地。巴掌大的地都管不住,任由她一个接一个的生。

如果说女的放节育环没用,那结扎男的也一样的呀。为什么不结扎这个老东西?


一个女人因为精神失常,住在这么恶劣的地方,遭受着非人的对待,并且一而再再而三的生孩子。当地妇联装死。

一个地方的妇联也就管那么巴掌大的地儿。如果说这个女人在当地很有名,你妇联深入群众的能力这么差,还吃什么饭呢?


再来就是扶贫这条线上的人,既然登记这个家庭的时候就应该实际看过这一家到底怎么回事儿,要和这一家待在一起手把手1对1的帮扶。

我爸负责扶贫的时候我知道。

有病看病。

不好好工作的人,要做思想工作,要培养谋生技能,打通谋生路径。

那么这个女人的处境不会是相关人员不知道的。

OK,我们既然说之前给她办户口身份证的那群蚂蚱给她整了一个新的身份出来,

那么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就算之前没有买医保,现在也应该有低保就医这一块儿的福利。

所以她的就医记录在哪里??


不会吧,这一家扶贫任务的完成也就是申请了一点儿救助金,加上发动社会上捐款捐物就结了?


关于寒心的是:

这条线上拔出萝卜带出的泥,

一条线上的蚂蚱大多都是吃公家饭的。



如果不是网红为了流量,把这些脏事儿给全国人民看,这个苦命女人的现状会被这一群吃公家饭的蚂蚱藏得结结实实。

甚至他的不幸就是某些蚂蚱一手导致的。


所以我非常想知道:一群可能受过高等教育的蚂蚱到底是出自什么样的心情才集体造就了这样的惨案?


他们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想看具体的公示。

我觉得这些人干的事,丢饭碗是最起码的。

有些违规操作不仅是违规的,甚至是违法的,是需要追责的。

这一切的一切,都不是轻飘飘的【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未及时实施有效节育措施】。


在被广大人民揪出来这个问题的时候,忙着给事件定论给自己遮羞,说不存在拐卖的蚂蚱属于意外收获了。

我猜他们会甩锅临时工。


他们毁了一个人的人生。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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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罪恶,之前董某民还在拍视频做网红,今天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人在做天在看,苍天饶过谁?只要认真查,深入查,事情终究是会水落石出的。

这次,不出意外,没有反转,董某民翻车了。

翻车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说明董某民长期非法剥夺、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提到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那么这又延伸出了两点疑问:

其一,那么被害人是怎么被董某民控制的?难不成是从人贩子手里抢来的?两名人贩子又把被害人卖给了谁?需要说明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该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因为该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后罪也就是非法拘禁罪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除非司法机关认为只有拿铁链子拴住才叫非法拘禁。

其二,被害人的八个孩子是怎么生出来的?难不成是在被拐卖前和董某民生的?如果是在非法拘禁状态下发生关系,这难道不叫强奸吗?

补充一点,之前丰县方面回应网友举报时发布的信息中可是称“不存在拐卖行为”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了解一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再次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我不赞同所谓“轻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无需重罚,伴随非法拘禁、强奸的,数罪并罚亦可严惩”的观点。

因为,以收买为手段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帮助其回家或者报案的,根本不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实就是变相拘禁!只是拘禁程度和手段有别。不然你让一个不知道自己身处何地的妇女逃去哪里?你让一个可怜的孩子如何逃脱?

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往往伴随拘禁,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必然伴随拘禁,露头就打,收买行为必须得到遏制与严惩!

不要寄希望于通过非法拘禁罪或强奸罪去惩治罪犯,已经为时晚矣,说不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超过追诉期限了。如果罪犯还强奸被害人的,再按照强奸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理!

再说一句吧,今年的正月终于有了一丝暖意,感谢警察同志,为你们点赞。


user avatar   stormz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明显。就是一个字“耗”。耗到你们疲惫。耗到你们忘记。耗到新的信息、娱乐、事件或者悲剧像潮水一样冲刷干净一切。我们绝不忘记,不能让它成为最后一份通告。(转自微博)


user avatar   zhai-mou-94-7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之前所谓的调查,大概就是找男的问一下:你是非法拘禁不?

人家说不是,于是就宣布不是了。


user avatar   kuma-san-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之前的通报里,桑某某的说辞,就是拐卖妇女的套路。

过往无数拐卖妇女的案例判决书中,都有以下共同点:

①假借「婚姻介绍」进行交易。都是号称「找个人嫁了」云云,实则是非正常的婚姻介绍行为。桑某某就是用的这招。

②历代拐卖妇女的判决书里,被害妇女很多都有精神病,一水的得了精神分裂症。

在无数判决书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拐卖之前就有精神疾病的,另一种是拐卖后硬生生被折磨成精神病的。

③「人带人」现象。

早期婚迁流入到苏北一带的妇女,看到买卖妇女的利益,就会从自己娘家同村,骗小女娃到买家所在的地区,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后,小女娃无能为力,就开始买卖交易。

这里的桑某某就是这种情况。

苏北一带是拐卖妇女儿童的重灾区,她嫁进周边地区以后,这股风气让她加入罪恶的行当中,将黑手伸向娘家同村无辜的女孩。

我也发现,很多人分不清关精神病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精神卫生法里,明确写有「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人自由」的规定。

这里并不是说不应该关精神病人,重点在「非法」两个字上。

重型精神病人,经过医学诊断,法律许可下,家属是可以自行在家中限制精神病人,正常关在屋里,给予正常的衣吃住行。

但这个案例里,是用铁链栓在破屋里,不给予正常的衣吃住行,生活状况堪称恶劣,那么,这就是非法限制精神病人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很多人以农村为由,把用铁链栓精神病人,看成是一种正常的措施,这是错误思想。很多时候,躲藏在角落里的非法行为,不是存在即合理。天网恢恢,时机一到,一来一个准。

通报里没有写虐待罪。

虐待行为,一般算进「非法拘禁罪」里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这里强奸罪,应该单独列出来。

确定是拐卖妇女,那么强奸罪是妥妥的。

拐卖妇女,违背妇女意愿,且患有重性精神疾病,不管妇女同意与否,就是强奸。

最后,我强调一下,不应在任何「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上对立性别

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一块的,拐卖妇女,也拐卖男童。人贩子在这两者上交叉的。

而且,别以为现在拐卖妇女儿童很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近5年的数据:

以2020年为例,立案的就有3035起,更别提很多因为没有发现,没办法立案的。

3035起,平均一下,每个省就有89起。

不觉得比新冠病毒还可怕吗?


参考:

  • 国家统计局数据
  • 期刊《浙江学刊2005年04期》
  • 期刊《时代潮1994年11期》
  • 纪实书籍《古老的罪恶》
  • 裁判文书网拐卖妇女案例判决书



更新:

贴一则类似案例。

法理上,限制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就已经是「非法拘禁」了,而如果用铁链栓着,生活条件恶劣,会加重非法拘禁的构成,所以一般法院会强调「用铁链栓」这样的构成条件。

董某某究竟是因为精神疾病栓她,还是因为怕跑了栓她,都该打上一个问号。

很可能不仅仅是精神疾病的暴力行为栓,更是防她跑吧?

董某某究竟是收买,还是捡的,还要看后续更详细的调查。

而这里强奸罪很重要,这项罪会判的比前两项要重。

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属于非正常的婚姻,那么,这种婚姻下,明知是精神病人还与其发生关系,是可以判定为强奸的。

但通报里没有写,可能需要更详尽的调查,强奸罪相对认定会比较慢,待一个后续。


user avatar   da-xiao-61-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所以到底是一直锁着,并非因为精神病,还是像之前所说仅仅在发病的时候锁着呢?

如果是后者,那穷人家里有成年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该如何正确对待呢

2.上一份徐州的调查进展说有牙病,其他健康指标正常,当时便已言行异常,那么拔光牙齿,百般折磨导致精神病想必是谣言喽?趁乱造谣者是不是也应该处理?

3.这名女子的原来家庭在事后有没有积极报警和寻找?

我的观点和上一个回答依然差不多

事实上 这相对于她们的异性而言,并不算是最糟的处境,搜索精神病男人可以看到有好多都是父母失去供养能力之后杀害再自杀,精神病女人很多则可以凭借着生育能力和性在没有生存能力的情况下活下去,甚至被供养的健康指标正常,甚至大概率有人赡养晚年

希望把那些造谣者犯法者抓起来

也希望大家能多关注一下男性精神病人的生存状况


user avatar   tang-tang-46-60-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所有人都有多大岁数,为啥不说小花梅多大呀?关注下那地方第二个类似妇女吧,搬来的图,大家看吧,不知道会不会被删唉!







user avatar   gui-shen-27-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女子是本地人,正常结婚。”

“女子是流浪来的,被村民收留,不存在拐卖。”

“是从云南亚谷村来的,父母双亡。”

“桑某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到江苏治病、找个好人家,小花梅走丢了,不过没报警,也没通知小花梅父母。”

“对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展开调查。”

“桑某涉嫌拐卖罪,董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大洋国在同欧亚国作战,并且一直在同欧亚国作战;大洋国也同东亚国作战,并且一直同东亚国作战。

这个结果看起来大快人心,不过下一个类似的事件马上就会到来,又要重新经历一遍“没有问题、不要造谣、可能有问题、有问题、赞美问题的解决者、没有人再关心这个问题”的循环。

不要高兴得太早,历史将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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