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案件不需要区分这几种犯罪构成理论,因为九成以上的案件无论用哪种犯罪构成理论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所以实务中相对来说并不是很看重是采用什么理论。
而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法律是经世致用的学问,至于持什么样的理论立场,那是学者们的事情,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来说,一般是“坚持问题导向”的立场。
也就是哪个理论更能解决问题,就采用哪个理论。
比如误以为是毒品而贩卖,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出发,这是无罪的。
如果作为辩护人,无论你原来是不是结果无价值论的信徒,你肯定是要采用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来辩护。
但是司法实践不这么认为,毒品对社会危害太大,所以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误以为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是定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这就是采用了行为无价值论或者说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
同样的事情在盗窃罪上又有所不同。
比如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该解释,一般的盗窃未遂都不是犯罪,这就又有点结果无价值论的味道了。
所以,不要问实务是什么观点,大家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稳定社会秩序。
多看看审判参考的观点你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