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题与溜冰鞋,在神韵上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出现不同观点很正常,君不见美国最高法,9位大法官撕起逼来动不动还搞个投票呢。
最后,如果题中所有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故意杀人罪我觉得确实比较恰当。问题是,实务中,这种程度的举证能力也太夸张了,除非耶和华亲自来查案,否则我觉得最多按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比如案中“行为人知晓其妻子吵架喜欢下车”这一点,我就不知道怎么去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