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法官通常不应参加政府派驻在企业的整顿工作组。
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