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公司的人来尬答一波。
我劝你:“千万别轻易动心思来当检察官”。
理由一:这是一个异常纠结的职业
我永远都记得第一次因为证据不足把一个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放走的时候,心中的那股不甘与恼怒。
尽管心中有80%的确信,这个案件就是面前的这个行为人所为,客观证据的缺失+0口供+无目击证人的证据状况,让我们几经努力都无法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
还记得在开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手都在发抖(当时还是手写文书),心想这斯被放出去了,不知道又会去祸害多少人?但法律就是法律,检察官职业要求我们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擅自裁断。
不仅如此,我也常常为自己的“无能为力”而纠结。
比如立案监督的当事人要求我们对十几年前死亡的弟弟的账户情况是否被盗用进行追查的时候,比如看到被害人家属伤心欲绝,凶手却堂而皇之以精神病开脱罪责的时候,甚至是自己陷入骗局,被无法亲自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的时候……
你终究会明白,自己不是超人,只是个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平凡人,能力有限到根本无法为每一件看地见看不见的事伸张正义。
理由二:这是一个千里挑一的职业
随便拉出魔都一个85后的检察官,标配都是
全日制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通过检察官遴选考试
注意这只是标配,只代表你要进入这个角色的最低配置。
而通过这些考试的概率是多少呢?
以近两年的数据为例:
2018年上海市招录公务员岗位3830个,参加考试的有7.2万人,招录比达到18.79比1,意味着录取率为5.32%。
2018年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至少在四年前参加高考。
2012-2014年,全国的本科平均录取率不到40%(感谢高校扩招,这个数据相比几年前已经高了许多。),而且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一些省份要考上本科依然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
而近几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则徘徊在10-15%之间。
还有司法改革之后,要成为员额检察官,首先需要分类招录为检察官助理,在工作一定年限之后,再参加入额遴选考试。
入额遴选考试有多难?也就是再考一次司法考试的感觉吧……
有没有数学好的筒子,谁快速能算出,经过这层层筛选,最终能顺利走到检察官岗位的比例是多少?
高考考上本科的 40% × 通过司法考试的 15% x考上公务员的 5% x入额遴选考试的 15% =0.45%
0.45%
一千个参加高考的孩子里,也就四个能顺利通过这些种种考验,说千里挑一,不夸张吧。
而且这真的只是标准配置,环视周围,不乏许多 985高校毕业*硕士及以上学历*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核心期刊发论文*身怀各种绝技的大牛们,整日出没于这样一个群英荟萃的集体里,俺就问你,害不害怕,紧不紧张?
理由三:这是一个让人上瘾的职业
当检察官久了,看一切问题的角度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当有人跟说丢了东西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是问对方金额多少,然后迅速判断一下到没到本市的盗窃罪立案标准。
有人八卦地跟你说马路边看到两个中学生在早恋,我们的第一反应几乎都是14岁和16岁发生性关系,什么情况下要追究刑事责任?
跟人谈事情,动不动就要把内容写下来,恨不得逼对方在上面按个手印。
跟人聊天时,总忍不住被对方话里的逻辑毛病逼疯……
真的。
曾有人精辟地评价过我们:看谁都像是案件里的当事人,看说明都像是在读司法解释。
是啊,我们也知道这样有时候特烦人,可是根本停不下来。
对真相的追求,对细节的严苛,对程序的在意,是当上检察官以后染上的“职业病”,而且随着执业年限的拉长,这“职业病”越来约严重,重到根本不想自拔。
其实,一见检察误终身。
其实自从穿上了这身检察蓝后,检姐姐就再舍不得脱下它。
我喜欢在看所里提审时,用尊重和智慧让一个倔强的嫌疑人开口时的欣喜;
我喜欢在开庭时流利地说出那句“代表XX检察院出庭公诉”时,内心难以掩饰的自豪与铿锵;
我喜欢与伙伴们就案子定性进行争论时的面红耳赤,还喜欢在三年一度的业务竞赛场与同伴们一起摩拳擦掌的跃跃欲试。
俗话说,劝人学法,千刀万剐
但检姐姐认为把法律职业的真实样态完完整整地剖析在你们面前时,才是负责的做法。
检察官如此,相信隔壁公司的法官哥哥姐姐们的生存样态也大抵相同。
所以,楼主,当你们考虑是否将法官/检察官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之前,一定要三思。
请想清楚自己是不是足够勇敢、足够执着,有足够激情来穿上这身制服。
如果是,等你来爱。
如果来爱,请深爱。
职业相关。
一生平不平庸,是以自己认为的标准算,还是客观的标准算? 估计没人能说清楚。
我能告诉你选律师还是法官,但无法告诉你这样过一生算不算平庸
如果你是个理想主义者,喜欢挑战,能够吃苦,耐得住寂寞,受得了经常加班,凡是有自己一套逻辑,不在乎世人的看法,经济条件尚可,建议做律师,但要去一线城市。
如果你成长一直是被父母安排的,周围人观念比较传统,喜欢稳定的生活状态,想早点结婚生子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不喜欢应酬交际,平时很少去主动维护人际关系,比较有自己的个性,建议你做一名法官。
这两者,都可能过得很平庸,但是前者按照个人能力得不同,可能会变得很精彩,但后者则无论怎样都不会太精彩。
我们在做选择时,不要看选项的上限,而是要看下限,即你是否能够接受这个选择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下面我分别说下这两者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
做律师,最坏的情况是,五年维持着低保的工资,经常被律所要求加班,平时需要赔一些客户应酬,多年后你自己并未建立起自己的客户群,独立无望,或者独立后案源紧张,虽然一年赚了十几万,成本却也有七八万,算下来好像也没比在企业打工多赚多少,最后累的身体精神都不太好,还是选择去企业做法务或者再考公务员,希望能有个稳定的生活状态,赶紧找个对象。
做法官,最坏的情况是,你所在的基层院人案矛盾突出,一年三五百件案子,在审判可能经常加班写判决,当事人经常指着鼻子骂你,甚至威胁你。一年累死累活结果年终评优跟自己一点关系没有,领导也不太喜欢自己,熬了五年可以竞选员额,却总也竞争不过别人,领导关系也处的一般,一眼能够看到自己退休的样子。更不幸可能被调去执行局,每天跟各种精神病一样的当事人大呼小叫,看着身边的律师一个个豪车b名表,自己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卖白菜的钱。
这两种最坏的情况,在我身边都有。所以并不是危言耸听。那么题主,在大概率你我都可能平庸的过完一生的前提下,你可以选择上面任何一个状态,如果你能够接受,那你就可以放心选了,最差也不过如此。你实际的情况可能会比我说的这些好的多,所以无论你取得了怎样的成绩,都不会后悔当初的选择。
我的前书记员小王,她是个拆二代,家里有七套房,每一套的面积都可以养猪。
刚来报到的第一天,她浑身珠光宝气,手里提着LV的手袋,不是为了装东西,只是为了提醒我:她是个有钱人,没事不要招惹她。
她用最贵的护手霜,还告诉我每一瓶都够我一个月的工资。她仿佛也是在提醒我,她的手很高贵,不要吩咐她干粗活。
虽然她什么都没说,但是我明白了她的意思。
我笑了笑,叫她带着LV手袋来我办公室。我随手递给她200个归档卷宗,和一大堆装卷设备。她的表情从不解到愤怒,再到沉默、认命,总之特别好玩。
我看到她被沉重的卷宗压弯了腰,昂贵的手袋里装满了订书机、起钉器、榔头,娇嫩的手上戴着破旧的粗布手套,想到她很快就会把LV手袋换成编织袋,双手贴满OK绷,颈椎腰椎都酸痛不已,跪求我介绍推拿老中医的模样,就由衷地欣慰。
唉,基层法官的生活,就是这么平庸,且枯燥!
作为在基层法院工作三十二年的老法官,在知乎上陆续写了一些文章,都是以自己的工作经历现身说法,把基层法院法官们的酸甜苦辣都一一道来。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有机会遇上什么惊天地、泣鬼神的案件,大都是一些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普通案件。但是,基层法官的一生是否是“平庸”?答主想说的是,“简约”而不“简单”,“平凡”但不“平庸”!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大都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以自己的不平凡工作,"从平凡中见伟大,于细微处见精神",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负重前行。
答主曾在知乎上写了一个《律师能多大程度影响案件》,里面说的是一个酒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审理法院没有认定交通肇事罪,得到了知友们的广泛赞同。今天在这里再写一个酒驾案件,虽然不是答主所在法院审理的,但是通过答主提供的法律参考意见,审理法院没有认定当事人酒驾,撤销了高速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最终导致高速交警办理二次酒驾执法程序的改变。这也算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的一点小贡献吧。
先来说一个发生清代的“奸所登时杀死者勿论”的故事。
《大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就是说,凡是妻子与别人通奸,被丈夫在通奸的场所抓住,当时杀死不以犯罪论处。这个“奸所登时杀死勿论”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登时”,也就是即刻、马上行动,而不能过去十天、半个月了,再去将奸夫杀死;二是必须在“奸所”,也就是行奸的地方就地杀死。
清光绪年间,广东有个人的妻子偷了家里的一些财物跟着别的男人跑了,其丈夫气不过,奔袭千里寻找两年,终于在几百里外的某处找到他们,就将他俩当场都给杀了,然后到官府去自首。时任两广总督李翰章十分同情这个丈夫的勇气,就呈报朝廷拟援引《大清律》“奸所登时杀死勿论”条款将这个丈夫免罪,但却被刑部驳回,并提出了两个疑问:丈夫杀死奸夫已经是在两年之后了,是否算是“登时”?所杀的地点也不是通奸现场,是否算是“奸所”?刑部意见,要求将这个丈夫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的罪名来惩处。
却说两广总督李翰章有一个杨姓师爷,十分高明,由他主笔又写了一篇呈文答复刑部,其中最关键也是最精彩的两句话是:“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竟不获,乍见即系登时。”意思是,偷偷私奔,逃到哪里,哪里就是“奸所”;找了多年找不到,刚一见到就是“登时”。这个呈文受到了当时时任的刑部尚书薛允升的大力夸奖,当即准了广东的方案,将这个丈夫无罪释放了。
今天答主所要说的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最关键点正是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交警部门在执法现场的类似前文”登时”与“奸所”的问题,与前述清代这个案件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案件经过
2019年4月某天中午,刘某在本市邻县朋友处喝酒,然后在朋友处休息。当晚7点多,刘某认为已休息了这么久,不会查到酒驾,遂开车上某某高速返回某县家中。当刘某到达某某高速出口时,高速交警某大队交警将刘某拦下,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要求刘某进行吹气检测。经过检测,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35mg%100。现场执法交警告诉刘某,如果对这个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进行血检,同时现场执法交警也提示刘某,在一般情况下血检乙醇含量会比呼气式检测结果更高。刘某心想,现在只是属于酒驾,如果申请进行血检万一搞出个醉驾就有大麻烦了,所以就表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测试结果单上签字,执法交警就向刘某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
随后,刘某被交警带到某高速交警大队办案场所接受调查,前后历时约一个小时。执法交警通过警务综合平台查询发现,刘某曾于2011年因酒驾接受过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原来刘某这次被交警查获是属于第二次酒驾了。交警告诉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就说,刘某要接受的不仅仅是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可能要面临“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刘某顿时傻了眼,他原本以为自已2011年酒驾的事不会再追究,更不知道第二次酒驾还可能要面临这么严重的行政处罚。刘某当即提出申请进行血检,交警却对刘某说“现在过去这么久,你认为可能吗?”
交警的拒绝的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刘某已在交警执法现场表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签字确认。刘某现在是事后提出异议,故此交警不予采纳刘某的申请。
刘某做完笔录离开某高速交警大队后思索再三,他认为虽然目前交警大队作出的只是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如果这个行政强制措施生效后,交警下一步就可能对他“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可是 ,自己明明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就提出进行血检,交警却坚决不答应。刘某决定要和某高速交警大队打一场官司,因为他自己也是单位上的职工,别的行政处罚都好说,拘留的行政处罚他实难接受,这会让他以后在单位上抬不起头。刘某认为自己虽然当时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并签字确认了。但是,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接受调查时,他就明确表示申请进行血检,交警却说他属于“事后提出异议,不予采纳“。
刘某实在想不明白这个道理,他向某高速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交警支队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交警大队作出的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并给予撤销。2019年5月,某高速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高速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律师意见
某高速交警大队作扣留刘某的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两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刘某遂以某高速交警大队、某高速交警支队为被告,准备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高速交警大队作出的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撤销某高速交警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
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行政诉状上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 刘某在是否申请血检的问题上两次受被告重大误导。
第一次是交警在执法现场时间对刘某说“带你去做血检的话,酒精含量会更高”。此话对刘某来说,具有明显的重大误导,致使原告对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实并不能准确检测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式才能准确检测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一讯息存在重大误解,错误地认为如果去做血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一定会更高,故而吓得不敢向被告提出进一步去做血检的要求。
第二次是刘某在做完笔录但在签字之前的时候向交警执法人员提出还是去做血检的要求时,执法人员反问刘某:你现在提出来,我们在查获时就已经问了你有无异议,你已经回答无异议了,你认为现在血检可能吗?”交警反问原告的上述话语再一次对刘某产生重大误导,使得刘某再一次错误地认为事已至此做血检是不可能也不可以做血检,故只好无奈地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被告某高速交警大队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错误。某高速交警大队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而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均是关于饮酒后驾车的,处于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可以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行政强制措施。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百一十条规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涉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才涉及扣留驾驶证的规定。但是,某高速交警大队并未适用这一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法官建议
在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不及民事诉讼的案件的零头,与刑事诉讼案件都没有办法比。但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一定特殊性,与原告相比处于较强势的地位。虽然这些年行政诉讼面临的司法环境大为改善,不可否认的是,在个案的审理中潜在的或明或暗的阻力还是有一些。
从2016年开始,一些地方已经在基层法院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原本由各个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通过由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跨行政区域集中到某一个或某几个基层法院管辖,一些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案件(答主所在法院现在也不再受理行政案件),而由本市邻县法院审理了。基层法院本院行政案件就很少,这样一来,本县的全科律师接触的行政案件也更少了。
刘某也知道这个现实情况,虽然自己请了律师作为了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可是,他还是有些放心不下,又来答主所在法院咨询了。答主所在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有一个接访制度,每天由一名院领导带领一名干警轮流值班,专门负责信访及群众法律咨询工作。刘某拿着自己的行政诉状就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巧遇上答主在值班,更巧的是答主做过三年的行政庭长,而且这个行政案件并不在我们法院管辖,所以就义务帮他看了律师写的起诉状。
答主认真看了刘某的起诉状后告诉他,律师找出的主要问题是某高速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即暂扣驾驶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错误的问题。这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某高速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他们还是可以依据正确的法条重新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答主认为解决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刘某已在交警执法现场表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答字确认。刘某在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做笔录时,得知二次酒驾将要面临的严重后果时,提出要进行血检是否是属于“事后”提出异议,交警是否应当允许刘某进行血检?换而言之,刘某在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提出血检申请是否属于“当场”、“事中”,不是“事后”的问题。
答主看完这个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就不由想起了前文所叙述的清代的“奸所登时杀死者勿论”的故事。刑部当初对《大清律》的“奸所”与“登时”的理解无疑是十分机械的,两广总督李翰章杨姓师爷对“奸所”与“登时”则进行了完美的诠释。而在杨某这个酒驾案件中,某高速交警大队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血检申请是“当场”还是“事后”的理解同样是机械的,就犯了与刑部当初一样的错误。
此外,刘某还告诉答主一个行政诉状上没有涉及的问题,那就是他在某高速交警办公区接受调查时喝了几瓶矿泉水,执法交警认为刘某这个行为可能会影响到血检的准确性,所以这也是他们拒绝刘某进行血检的另一个内在原因。
答主针对行政诉状及刘某的个人叙述,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刘某在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提出做血检的要求并不属于“事后提出异议”。
刘某从高速违法现场到直接被带到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接受调查,刘某一直在交警执法人员的管理、控制范围之内,刘某虽然没有在被交警查获地点现场提出血检,而是在办公区提出血检,但这一时间节点仍然是交警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当中。交警的执法过程也没有结束,刘某也没有离开交警的办公区,仍然在交警的控制之下。刘某此时提出血检申请,是显然是交警执法过程的“事中”(或者说“现场”),并不是属于“事后”。交警所称“事后提出异议不予准许”,是单纯从字面上的片面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所谓“事后”,应该是指执法过程全部结束、驾驶员离开交警办公区、恢复行动自由的的若干小时后。而刘某从被交警查获现场到被带到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接受调查,整个时间历时约一个时左右,交警的执法活动一直在继续进行之中,刘某提出进行血检的申请在交警执法过程当中,这正是“事中”而非“事后”。
二、刘某在交警办公区接受调查时喝矿泉水的行为不应当影响其进行血检的申请。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没有任何一条关于禁止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喝水的规定。允许这些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过程喝水,这个应该是起码的国际通行的基本人权保障。至于在酒驾、酒驾类案件中,驾驶员喝水后是否会影响到血检的准确性,答主对这个方面不大了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刘某在某高速交警大队办公区喝矿泉水的行为,是在执法交警的眼皮子底下进行的,执法交警亲眼所见也并未制止。即使刘某喝矿泉水的行为会真的影响到血检的准确性,那么这也是执法交警自身执法不规范所导致,并不能因此而禁止刘某进行血检。
三、对二次酒驾一律进行血检是地方交警的通行做法。
对二次酒驾的驾驶员所面临的行政处罚相当严厉,有鉴于此,各地地方交警(非高速交警)针对二次酒驾取证的通行做法是一律进行血检。地方交警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当地公安局,高速交警是省公安厅直管,但是高速交警与地方交警执法地点都是在同一行政辖区内,只不过高速交警的管理的对象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驾驶员,地方交警的管理对象是除高速公路之外的驾驶员。虽然针对二次酒驾是否一律应当进行血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同一行政辖区内,高速交警与地方交警执法的依据完全相同,但是在执法程序上不一样,高速交警执法程序显然有应当完善和改进的必要。
答主提出的三点建议,刘某全部转告了他的律师,并对行政诉状补充了这三点建议。2019年5月,刘某向邻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年7月,邻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某高速交警大队的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撤销了某高速交警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一审判决书中,邻县法院认定刘某申请血检属于“事中“应当允许,这个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均未上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刘某这个行政诉讼案件,某高速交警大队更加规范了自己的执法办案,他们在办理二次酒驾案件中,已经与地方交警一样,全部进行血检了。
年轻人,你的思想很危险呐。
你拒绝平庸,就是想在工作中出色不平凡,你想出人头地,光宗耀祖。你想为世人熟知,想万众敬仰,想改变世界。
这种理想没有错,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是无论是怎么想当将军的士兵,都首先要做个好士兵。每天不脚踏实地地训练,不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总想着怎么当将军,是万万不能成功的。
出人头地的人毕竟是少数。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还是平平凡凡安安静静的过完一生。
心比天高很好,但脚踏实地更重要。成功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保质保量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同时遇到合适的机遇才有可能出人头地。
而且,你以为的自己的平庸的工作和生活,其实在别人看来可能并不平庸。就拿我自己来说吧,我每年办几百件案件,几百件我看来平平常常微不足道的早已忘掉的案件,但每个案件对于该案的当事人而言,可能都是顶顶重要的事情。我的一份几千字几页纸的判决,就可以解决他们人生中最困难的问题,给予他们新的生活和希望;同样,我的刑庭同事们一份简单的刑事判决,也能对某个犯人给予精确的惩罚,给予受害者恰当的抚慰。
无论是法官也好还是律师也好,其实都可以算是非常容易体现工作成果的职业了。法官和律师都要面对当事人,你觉得这个当事人只是工作中千千万万个当事人中毫不起眼的平平凡凡的一个当事人,但是在当事人眼中你可能是他这辈子当中所遇到的、所请求帮助的最重要的人。
就像医生、教师一样,你以为你在最平凡的岗位上干了一辈子平庸的工作,可是到头来你就会发现你给予了千万人健康、挽救了千万人性命;或者桃李满天下;或者解决了千万个纠纷,声张了千万次正义。
既然你学法律,如果你有能力有机遇,你想不平庸的最好途径是做个立法者,或者是推动立法的人。无法改变立法,那你可以选择做司法者或执法者,主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实现法律。你一样在做着很有意义很伟大的工作,一样在为法制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平庸与否,不应该是自我评价。不要因为觉得工作平淡、毫无波澜,就以为自己的工作没有意义。日常工作总会磨灭年轻时的热情,但请记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共勉。
生死状是民事行为
生命权,健康权是宪法保障,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宪法看到生死状,他就会一巴掌打在民法脸上,说你连你爹的话都不听啦???
民法通则就会哭着说,爹啊,你错怪我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