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怡与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4)南民二初字第610号)节选:
“原告吴静怡诉称,其艺名为伊能静,系我国台湾著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曾发行音乐专辑《春暖花开》等;曾出演电影《回马枪》等;曾出演电视剧《人间四月天》、《画魂》等;曾获“2006年度最具人气慈善大奖”、“最知性女艺人”、“第32、34两届金马奖最佳女主角提名”等诸多奖项,吴静怡同时应邀担任了金珀莱、东森购物、De Mon美白品牌、秀域古方减肥、欧诗漫、卓碧泉等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其肖像已具备了相当的商业代言价值。”
《吴静怡与潍城九龙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潍城民初字第51号)节选:
“原告吴静怡对诉称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吴静怡照片原图,证明涉嫌侵权照片系原告本人照片,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2、潍坊市潍城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及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967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并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事实。3、原告吴静怡个人档案一份,证明原告吴静怡,艺名伊能静,是中国台湾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是公认的娱乐圈中才情与美貌并重的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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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帮朋友应对过一点法律纠纷,所以特别关注过这类艺人明星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案件,其中,吴静怡(伊能静)女士相关案件的判决书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特备是那句“是中国台湾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是公认的娱乐圈中才情与美貌并重的才女。”
画风和别人总觉得不太一样,
就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吉拉大宝贝,都没有享受过这么多的称号,例如:
《杨颖(Angelababy)与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05245号)节选: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风尚时代国际模特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2014年9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lvchengzx.com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宣传介绍被告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更让原告气愤的是,文章竟以“Angelababy整容前后照片曝光,美女曾经竟是丑小鸭”为标题,这使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对其肖像、名誉均造成了及其严重的侵害。”
也仅仅是用“签约艺人”来描述自己。
再比如:
《北京于哲铭仁形象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景甜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7)京03民终4312号)节选:
“景甜系演员、歌手,其演出了《战国》、《特殊身份》、《警察故事2013》、《澳门风云》、《班淑传奇》等电影及电视剧,并演唱了多首歌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就连景甜,而且是2017年的景甜,也不过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更别提于谦老师的父亲所仰慕的柳岩了,参考
《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柳岩肖像权纠纷民事二审程序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7)京03民终3810号)节选:
"柳岩系主持人、演员,曾主持《音乐风云榜》、《每日我最大》以及辽宁卫视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等综艺节目;曾出演《画壁》、《嫁个100分男人》、《岳母的幸福生活》、《屌丝男士》、《煎饼侠》等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法国DCE植物护肤品、花印卸妆水等诸多知名品牌代言人;曾获“最具网络影响力的电视主持人”、“年度最具潜力主持人”等奖项。据此,柳岩认为自己的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虽然也罗列了主要作品和所获荣誉,但最后也只是称其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而已。
看着吴静怡(伊能静)女士的一连串头衔,我不禁想起来三顾茅庐中那位给皇叔开门的童子:
“我记不得许多名字”。
如果放到《权利的游戏》里,应该称为“暖春降生,欧诗漫和卓碧泉之王,四月人间全境守护者,不肥者,画魂,东森上的代言人,美白女王,回马枪撅折者,风衣带和鞋带缔结者伊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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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引用的判决书,均为依法律法规可以公开,可供公众通过公开途径查阅的裁判文书。
注2:好吧,就是以前严肃八卦的萝贝贝和伊能静有过往来,于是关注了这方面。严肃八卦这个号现在已经没有了,今天不知为何突然想起来,有些感慨。
注3: 法律文书也包括诉状,以及判决书中引述的部分,不限于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之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