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已经上诉提起二审,我在新的问题下也做了整个案件从发生到现在的简要分析,有兴趣请移步
不谈检方和司法局的神操作,只谈法律。
本案判决明确说了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说明法院认为司机构成的是不作为犯罪。
想要认定不作为犯罪,必须要考虑作为义务来源、作为的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至于是过失还是故意,那是责任层面的问题,这案子要先谈不法层面。
一、作为义务来源,本案可能有3个来源,第一是基于运输合同的合同义务,第二是基于特定区域管理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是先前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说运输合同,我不知道货拉拉的运输是否包括运人,如果不包括,那就没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如果包括,那司机的义务仅限于安全驾驶,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以外的义务。
再说特定区域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包括阻止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实施救助等,本案是自残的,司机也在乘客坠车后实施了救助。
最后说对自己先行为的监管义务,本案检法论述了这么多“态度不好”之类的先行为,应该是想说这些行为创造了危险,会导致人死亡??因此司机需要防止死亡结果。态度不好会引发死亡?这基本属于迷信犯了吧,类似于扎小人把人扎死了。
二、作为可能性,从不作为行为等价性来看,出现死亡危险时没有制止等价于导致死亡的行为,那么从死亡危险出现,到司机发现,再到司机做出合理的措施阻止,这中间不过二三十秒的时间。
一个司机如果按照交规开车,是很难注意副驾驶的行为的,在发现了之后还要判断其意图,再之后还要评估如何处理,再之后才是行动。并且在公路上紧急刹车本来就有违安全驾驶,如何期待司机做出一项违法行为来履行自己所谓作为义务?当法官认为司机有作为可能性时,是不是站在上帝视角高估了了一个普通司机的能力?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如何认定未采取制动导致了死亡?按照检方是要紧急制动,有没有做侦查实验,死是不是意外事件?紧急制动会不会把人甩出去?如果采取制动了,在制动期间跳车会不会也是死?拿证据说话。
案子要到证据充分,充分保障辩护权,才能服人心。办成现在这样能让人信服么?
借着这个回答排在前面,我夹带点私货,国家的法律是反映人民的集体意志的,也应当充分保护人民利益的,但是在实际应用层面,却被用来阻碍当事人利益。我们国家的程序法一直饱受诟病,这个案件中再次反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悲哀。
两个法援律师占着坑位,不让家属找的律师进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援律师听命于谁?法庭上有没有做出有效辩护?检方想定罪,都带上御用律师了?
再说认罪认罚,本来是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为了是省下司法资源办复杂的案件。现在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检察院结案的工具了,不管简单复杂,拍脑门定个刑期,迫使当事人签,法院也喜闻乐见,一起省事儿,唯一在坚持的,就是些有良心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率都是检察官评优的指标了。
就本案来说,如果司机要上诉,那检方极大概率会抗诉,二审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有理由加重刑罚。换言之,大家都想认罪认罚省事儿,谁要是捣乱,检法一起收拾你。
一个好好的制度被执行成这样,不可谓不悲哀。身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只希望以自己微薄之力,促进我国司法的前行,推进程序正义,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司机认罪无非是因为家庭撑不住了
至于这个判决为了对付谁,我刚说完就被删了
不得不说,牛批!
我就说说这个判决的作用。
我经常说,刑法不是为了刑罚个体,而是为了刑罚个体造成威慑作用,从而造成社会影响力,达到减少或杜绝犯罪的目的。
那么该案作为过失犯罪
一般人要怎么避免?
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外乎大意,盲目自信,忽略本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后果造成的。
从这个定义来说
避免过失犯罪,就是要更加的小心谨慎,在行为前提前制止可能出现的恶果。
那么作为网约车司机该怎么避免类似的后果?
第一个办法,满足女司机的要求。当要按导航时,按导航开车。当不按导航时,按女乘客指定路线行驶,并再承载结束后上报路线原因,录像录音,对于不按导航行使的行为,认罚。同时,安装驾驶座与副驾驶、前后座之间的护栏,从而避免任何身体及物体的接触。
第二个办法,拒载女乘客。
聪明的司机自然知道哪一个成本更低,预防效果更有效。
这就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问题了,而是经济问题,毕竟网约车是来赚钱的,不是来当志愿者,或试法的冒险者。
这就是刑法判决起到的社会作用。
知乎上时至今日还有人讨论彭宇案的对错,其实案件本身的对错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已经形成,且无法改变。
可以意义非凡了!
告诉你
进去就撑不住
外面没有明事理会搞事的家属
生死不由你自己
懂吗
你人进去
精气神就没了大半
小流氓还好
正经人家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
根本撑不住
检方告诉你只要认罪就缓刑马上出去
你认不认
就是欺负你上有老下有小
就是欺负你老实听话
你能怎样
在教师节给大家上了一课
只能说,挺佩服货拉拉司机的妻子的。
丈夫被拘留,她不离不弃,维系着家庭,照顾着孩子;
家中的收入来源断了,她一个普通人,一边要赚钱,一边还要四处奔走,可想而知这200多天的艰辛;
她坚信丈夫无罪,即使在最后也希望律师做无罪辩护;
劳动者的家庭就该是这样踏实、坚韧;
货拉拉司机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半边天;
人民万岁!
女拳:这叫婚驴,开除女籍。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嗯嗯嗯,太典了,请问带法官,“有效措施”指的是啥?猛踩刹车?
要我说,以后类似的争议事件,包括一些过当防卫的有罪判决,一旦被带法官定有罪之后,请带法官们在判决书上详细的说明这种“有效措施”给我们开开眼。让这些高贵的法学生教教我们这些由于过于愚蠢只能学理工科的笨蛋们如何突破牛一定律。不管是本次事件,还是一些防卫过当的事件,你要因为某人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利给他定罪,却不告诉大家正确的做法是啥这合理吗?
不管是这件事,还是各种过当防卫的有罪判决,在看判决书的时候都有一种共性,就是起诉书和判决书在指责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不力。这引申出了两点问题,第一,存不存在更好的“有效手段”,你不能一边指责别人没干好某件事,一边又不告诉别人当时如何处置会更好吧?第二,就算真的存在最优解,电光火石的一刹那,当一个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急时刻甚至自身生命安全都在遭受威胁的时候他有没有义务像一个身经百战的特种兵那样临危不惧,迅速想出最好的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当然没有!所以我觉得,以后类似的问题,判决书必须注明这种“有效措施”是什么,判别人防卫过当的时候,详细的写清楚如何无伤通关。这样既让被告心服口服,也能教育群众吧?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毕竟以我国文科生普遍的数理化水平,只会献丑,丢人现眼,搞出什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刹车”这样的东西。法律人不可能用这种方法暴露自己的无知的,那样的话自己的权威就荡然无存了。
刚上大学那会儿,年少无知且因学法的缘故,老师在课堂上也有意无意地组织同学就一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度喜欢与人辩论,像个愤青似的活跃于微博、知乎、贴吧等平台,与人争论的不亦说乎!后来,读了一些书,长了一点见识,认识到了世界是无限的,而人的认知是有限的,一个人不可能知晓所有的事,也不可能确保自己什么时候都是对的,发表言论很简单,可以张口就来,但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无数句不当的言论汇聚起来可能就形成了来势汹汹的网络暴力!
在知乎上我向来仅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进行回答,刑事案件我不敢评论,生怕贻笑大方。因为我从事的是民事审判工作,刑事案件没有接触过,领导也问过我想不想去刑庭,我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在我看来,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直接决定了被告的人生自由,稍有不慎就会对被告造成极大的影响,正如那句流行的名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而民事案件相对而已只涉及到财产,影响稍微小一点。自认为自己的业务水平还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一点管见
言归正传,回到这个案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什么是过失呢?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某甲驾驶车辆过程中,前方有一路人,驾驶人应当看见路人,但由于驾驶人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看见,导致路人被撞,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某甲已经看见了路人,但坚信自己是老司机,车技高超,能够避开路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路人被撞的结果发生,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目前的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到岳麓区法院的本院认为中有这么一段:“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这就说明法院认定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需要认定的是司机周某发现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能不能预见车某某坠车?乘车过程中把上半身伸出窗外存在危险这是毫无疑问的,开过车的人都应该知道,主要是怕被路边的车辆、树枝等刮蹭。比如司机周某看到前面有树枝等障碍物,而没有提醒或者制止车某某从而导致车某某被树枝刮蹭到而受伤,那么认定司机周某应该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我认为是没问题的。又比如司机周某驾驶的路段路面不平,快速行驶会导致车辆颠簸,从而导致车某某没有抓稳或者失重而坠车,那么认定司机周某存在过失我认为也是没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车某某到底是怎么坠车的?不管是公安机关的通报还是法院的“本院认为”都只写了“车某某从车窗坠车”,都没有明确车某某是否跳出车窗的事实,我认为这个细节应该澄清。如果真是车某某心生恐惧误以为(陷入假想)司机周某会谋害自己而跳车,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司机周某能够预见车某某跳车的行为呢?我认为是不能预见的。换做正常人,怎么可能想到车某某会从车窗跳出去呢?如果车某某要求司机周某停车未果后,说,如果你不停车我就跳下去了并做好了跳车准备,而司机周某却不予理睬而继续开车,那么车某某真跳车了,认定司机周某存在过失我认为是可以的。
其次探讨一下,司机周某怎样做才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呢?法院认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那么问题在于这种情况下,司机周某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避免车某某坠车呢?是开车驾驶中伸手去拉车某某?还是去提醒车某某注意安全不要把头伸出去?还是紧急刹车呢?我想这几种措施未必能够阻止车某某坠车。伸手去拉车某某不仅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还可能惊吓到车某某而本能挣扎导致坠车;言语劝说,会不会让车某某以为司机周某在欺骗他?紧急刹车会不会导致车某某由于车子惯性而甩出去?
最后如果我们打开上帝视角,或许能够避免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吧。2021年2月6日21时14分,司机周某搭载车某某出发时,应当充分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当车某某发现周某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时,周某应当善意告知自己对该路段很熟悉,目前驾驶的路线红绿灯少能节约时间,当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司机周某应当充分提醒车某某注意安全,并慢慢停车。这样合理有效的沟通或许能够避免悲剧发生吧。
二、关于本案其他的几点看法
1.如果真如网络上所说的,被告周某的家属请了律师,办案机关还强行安排法律援助,可能就违反了相关程序,使被告得不到充分的辩护。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来源于百度搜索。
而本案中,被告周某家属请了律师,办案机关是否就不应该再安排法律援助了。
2.尽管本案争议很大,此判决一出更是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很多人都在质疑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了很多不友好的言论,认为公检法怎样怎样,但就本案的影响而言,不管法院作出怎样的判决,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都会成为众矢之的。因为被告周某和被害人车某某背后都有大量的“支持者”,法院判决有罪支持周某的一方不服;判决无罪,支持车某某的一方肯定也不会服气。很多网友都说司法独立,其实说这话的人并不一定真的是希望司法独立,而只是司法机关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做,便认为是对方的舆论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当本案事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报道时,尤其是官方媒体相继报道后,办案机关已经很难做到“司法独立”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会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3.此案影响很大,但我仍然希望勇敢而正义的网友们能够实事求是讨论此案,不要上纲上线,尤其是为了打击对方的阵营,逞口舌之快,再次伤害到死者车某某的家属和司机周某及其家属。罗翔老师在《圆圈正义》里面说过:我们很容易对他人的动机作出恶意的评价,严于律他、宽于待己是人之本性。
以上个人管见只是从目前获取的信息中加以判断的,希望办案机关后续公布了更多地案件细节,法院能够及时公开判决书,司法公开透明才能打消群众的猜疑。
拜登给每个中国人发五十万都未必能起到这么好的宣传效果。
攒钱移民吧,这个世界总该有些地方无产阶级受到的压迫比较小。
长沙货拉拉一案办得并不铁,因为整个调查结果都对外公布过,大家是知道怎么回事的。那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必须要靠被告人自己认罪。但是这还是存在证据不足的的问题。
所以即使现在长沙岳麓区的公检法大家搞PY交易,为了避免几个人被处分,就把一个全国影响巨大的案子,在没有办成铁案的情况下,就宣判有罪,恐怕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很难以接受的。
其实有些东西吧,还是应该翻出来提一提了。2008年,一北京籍男子在上海骑自行车被检查,男子无法出具自行车的相关手续……中间发生了什么大家不太清楚,上海市闸北区分局也没公布过。后来么,该男子持刀在上海市闸北区分局连刺11人,导致6人死亡。该男子用如此手段来表达不满或者报复,确实问题很大,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呢,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我认为,如果某些地区的司法水平保持长沙市岳麓区这样的,恐怕很难避免上面那种悲剧吧。
然后我还是想说一说,另一个问题。无论是我们看电视还是网络,有处理过不少以交友为名的网络诈骗案。但是我很好奇,为什么死者车某所在的公司,很明显就是搞网络诈骗的,却安然无恙。是因为没有受害人报案,还是报了案当地根本不受理呢?呵呵哒!
我建议,大家都去注册车细强公司的交友软件,实锤拿到他们搞网络诈骗的铁证!只要能证明他们在搞网络交友诈骗,基本等于就有了当地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要线索。那么大家再向各级纪委监委举报,我还不信一个能如此草率办案的地方,真就没点问题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