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掘古墓葬慎用缓刑没用,应该恢复死刑,不然位于杭州市临安区中心的钱王墓都能被盗了。
2011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把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取消了之前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法条。
理由是“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一举动把盗掘古墓葬单纯定性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粗暴的地无视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珍贵的文化价值。
“慎用缓刑”可能是一次纠偏,但是并没有正确认识到文物的文化价值,而仅是列为“环境资源”,亦然没有认识到文物的独立价值。经济性和环境资源性,都是文物衍生的结果,而不是文物自身的核心要素。
所以,力度太小,方向仍偏,根本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