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红毛药酒事件后立志学法。司法司法司法啊,哎…
2888年
宇宙人类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
超AI教授问讲台下的学生
原东方大国司法史上的两大搞笑判决是?
答曰:
南京彭宇、长沙货拉拉
本案从头到尾都没有偏离路线这个说法!!!!!!
货拉拉是没有所谓规定路线的,货拉拉的导航只是为了让不认识路的司机参考的,而不是像滴滴一样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滴滴之类的载客网约车要规定路线是因为这类网约车是按路程与时间计价,平台提前规划好了最佳路线是为了保障顾客的利益,防止司机绕远路。并且就算他的路线不是最佳路线司机也无所谓,因为按时间和路程计价,多开一会就多收点,司机也乐意。
而货拉拉的本质是送货,不是送人,价钱是提前谈好的,司机走哪条路完全是司机自己的选择,约束司机选择路线的是时间成本和油费,所以司机认识路的话肯定选择最近的最快的路。
就算司机吃饱了撑的故意绕远路,南辕北辙,反向绕地球一圈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时间成本,油费成本,延迟送达的罚金成本都是司机一人承担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东西能约束司机的路线选择。换句话说,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把货送到,司机爱往哪开就往哪开。所以本案从头到尾都没有什么规定路线,什么偏离导航的说法。
还有一点很重要,根据货运公司的惯例以及货拉拉的规定,货主确实可以跟车,但是!!
货主不是以乘客的身份跟车,而是以押车员的身份跟车!
说白了,跟车的目的不是把人送到目的地,不是捎带她一程,而是她有监督自己货物的权利,她在车上是押车员,是监督货物的人,不是客运服务中的乘客!
货拉拉是货运网约车,根据交规,货运车辆是不能用作客运的,所以货主一定不能是乘客的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我发现好多人拿着这个偏离路线说事,央视发的新闻也拿这个说事,我不知道最后法院的判决书会不会拿这个说事,若是判决书也有这个,只能证明法、检院极其脱离实际,极其脱离群众,极其不负责任。
至于押车员,我也没见到谁说过,我认为这是本案中很重要的一个点。
最新消息,司机已提出上诉,我只想说一句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月17日,法考,司法部给出了自己的立场。
“岳麓检察”官微感兴趣的人。。。很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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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论区提醒,说仅有的几个公检法官微是连夜关注的,几个小哥哥小姐姐是连夜取关的,再看下,关注的人果然变了。
他们还没有放弃,他们上诉了。https://m.sohu.com/a/492508183_115479
今天货拉拉司机周阳春终于回到了家,
并第一次向媒体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已经回家了,有些事情需要换位思考!”
我已经快40岁的人了,只要勤快还是有口饭吃,但我担心这事给儿女今后的读书、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而她妻子在微博中给“依法判决”标上了引号。
又专门发了微博“法援律师妨碍委托辩护禁止规定之释解与适用『法援律师妨碍委托辩护禁止规定之释解与适用』 ”。
祝他们幸福,平安
不知道是不是我律政类美剧看太多了。题目问的是“法律角度”,我确实有个法律角度的疑问。
律政美剧里常复读一条“人不能自证其罪”,也就是通俗说的警方抓人时那一通“你可以保持沉默bla bla”,意思是不能强迫、诱导人去给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从而自证有罪。
我查了一下,这一条对中国法律同样适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而这个案件,从最初的警方通报开始,其实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货拉拉不同于客运网约车,没有录音,没有行车记录仪,而车某身故,目前判决书里一切能定罪的“证据”,应该都来自于司机自己的口供,例如“注意到了却没有制止”,“没有提醒系安全带”,“可以预见结果”,甚至非常主观的“多次心生不满”。
而且,判决书中有些跟最初警方通报不同的地方,是否可以理解为司机把自己的口供,一次次修改成了更不利于自己的样子?例如从“有点状刹车”到“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联系到家属提出的,这期间司机没有获得会见家属、律师的机会……且不论是否有逼供诱供,最起码他处于一个信息孤岛的状态。
可法律给了司机“沉默”的权力,因为寻找证据和定罪是检方公诉人的工作,不是嫌疑人的义务。
实质上,这属于“司机自证了自己有罪”。
如果他被捕后第一时间见了律师、获悉自身权利,或者他懂法律,(或者爱看美剧),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提出这个疑点,希望有专业的人可以解读一下,这合理吗?
另外,假设他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影响和胁迫,只是自己心生忏悔、想要谢罪以慰亡魂,所以被捕后拼命给出各种自己有罪的证词,而检方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嫌犯“自证有罪”的孤证,就可以依此判其有罪吗?这符合程序吗?
那没饭吃的人,是不是可以去自首说我有个远房亲戚一年前自杀了其实是我骂了他导致的,我有罪,请给我一年牢饭吃吧?
PS:只探讨法律问题。这个案件中,相比起解读出“性别对立”,我个人觉得,法律程序面前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更重要。
我唯独想知道一件事:
根据这位司机的家庭经济状况,这位司机在一年缓行期之内,显然要出去工作来扛起家庭重担。
如果司机再次遇到一位小仙女,他该当如何处理?又会被判什么罪?
现在根本就不是他能不能继续当货拉拉司机的问题,而是他为了家庭,还是要出去工作。
只要工作,就要面对下一个小仙女出现的可能。
只要小仙女出现,他就要面对命运的再一次捉弄。
那我们作为普通群众,到底能不能从这个案子里找到自己的一条活路!
15年之前的彭宇案,引发轩然大波,直到今天依然被人反复引用,为什么?
群众是单单为彭宇这个人扶了老太太却赔偿了1万块钱而感到不公么?
很多guan媒直至今日还在发声说什么“不要误读彭宇案”,“彭宇当时确实撞到人了”,想尽各种方式去让这件事合理化,反复强调这个案子当时没判错。
我觉得这些话纯属废话,他们以为这些还重要么?
群众压根就不是为了彭宇这事儿骂了15年,他们是在设想,假设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我们自己遇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我到底该不该扶,扶的话我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而这个案子的判决给出的答案就是——碰瓷儿的话也没什么损失,扶人的话要证明自己清白。
不是你碰的,那你为什么要扶。
所以直至今天这个社会依然是一种信任危机的状态。
我们每个人都在大街上的时候都会离老头老太太远远的,看到有人躺在地上第一反应都是先躲开,即便想把他扶起来也会先录像。
现在每台车上都有行车记录仪,两个人一冲突就立马躺在地上。
碰瓷儿也成为了一种极其普遍的~工作~
这就是一个关键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
现在货拉拉这件事,给我们留下的是同样的疑问。
当我们忙于生计、正常工作时,遇到了一位【过于恐慌】的小仙女,我们该如何处理才能保证自己的【清白】。
【过失】这两个字的含义,究竟是对她语气不够温和,还是绕路,还是应该在发现她身子探出车窗的时候一脚急刹踩死。
我看到大量的weibo女性在叙述女性坐车时的恐惧,让大家都去理解这位女生的做法。
但恕我直言,这种说辞只会加重男性的恐惧。
我们每个人,生来便活在恐惧之中,我们恐惧于意外,我们恐惧于凶杀,我们恐惧于疾病。
我们该当如何面对这些恐惧,这是我们个人的课题。
当我们把这些天然的恐惧强加于对方并要求他在1分钟之内做出【后来被认为是理性的、正确的】选择时,是否过于严苛?
你把自己置身其中想象一下,有人在你车上忽然做出如此举动,你能在一分钟之内做出什么措施?
还有很多女生会说
【货拉拉司机不应该对她态度恶劣】
【司机不应该绕路,不应该不解释】
那么态度恶劣,或者不解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还有人说【现在女生已经死了,事件究竟怎么样全靠他一张嘴,所以他当时一定是有其它的行为或者语言,才会导致女生做出如此过激举动】
那么我们判案难道就是这样没有证据的反推?
这种【如果你没做什么,她为什么会跳车】的推理,与当年【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有什么区别?
我还是那句话,这件事发展到这种程度,已经不是当时他说了什么、做了什么的问题。
而是,这件事可能会反复上演,我们该怎么处理?
这偌大的中国有多少男司机,又有多少女乘客?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小仙女,都有可能会遇到有人在你面前做出极端行为,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有没有一条完美的、切实可行的行为路径?
现在判决给出的答案,是不是说:那你可真倒霉,我可没招儿。
谢谢你遇到我。
我是写手一条城,我做了一个公众号【写手一条城】,每周的二、四、六晚上,我会把一些知乎上没有的内容写在那里,我在公众号等你来。
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重大核心争议点没有解决:
原报道中提及:司机采用“轻踩刹车”的制动方式,而审判中的词汇是:“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而不是“未采用有效制动手段”。当然,不采用制动手段包含了后者。
这是个非常大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于过失责任与因果的认定。
目前判决书还未有公开,不知道法庭是如何认定这个事实的,如果是“没有采用有效的制动手段”,那么就需要认定什么是“有效的制动手段”,但如果是“未采取制动手段”,那就说明事实报道有误,判决还算合理。
坐等判决书公开。
一更,补充原公告:
注意:这里是案件经过还原,而非事实,或者认定事实。
再补充证据:
这是公布的客观物证:
二更
很多人对于公告的理解有误。
公告是公安还原的事实,并不会作为定罪或出罪的证据。
只有通过客观物证,由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
如回答评论所述:
认定过失的依据是“未采取制动措施”,而公安根据客观证据的还原事实是“有轻踩刹车,开双闪”,那么法院认定“未采取制动措施”就有两种理解:1.理解为轻踩刹车不属于制动措施;2.现有证据推定或证明司机没有轻踩刹车,与原推定事实相悖。具体哪种不得知。若是1,则需要界定何为制动措施,再判断合理性,若是2,则我认为判决合理。而另外的情况是语法上出现错误,应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那么法院在判决中就需要对“有效”做出诠释裁定,再判断合理性。
任何的判决的合理性只存在于判决所依存的语境之中。脱离了论证语境的批评言论都不会影响其合理性。这里的理,指法理。
我们的批评可以针对法院的证据推定是否有错,判决逻辑是否通畅无异议(业务能力),可以针对检察机关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是否超期羁押(程序问题),但请不要在脱离语境的上升到个人,或其他层面。
按照另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果,不难得出一个推论:男性乘客被认为在心生恐惧时,依然应当可以准确预料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跳车瘫痪了也要负主要责任。
而女性乘客则被认为在恐惧时,不能预料身体探出乃至跳车的严重后果,必须要由全神贯注开车的司机用余光注意到,然后临危不乱的化解危险。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此前的判例依然是重要的参考,这下好了,对男性乘客和女性乘客的参考都有了,完整get✓
俺寻思,这不把集美们矮化成巨婴了么,你什么意思啊(恼)
作为门外汉,我也知道,有的时候法律上的“知道”不是你口中自称的知道或者不知道,它有一个“应当知道”的概念——比如在全国主要报刊网站已经公示了,你说你没看到,但你“应当知道”;又比如你和一个看起来就是小朋友,实际上也是小朋友的孩子发生性关系,你说你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但你“应当知道”。
关于有答主提到的“到底有没有采取措施”“什么才是有效措施”等问题,我不懂。
不过我只是在想,跳车这件事,乘客到底应不应当知道可能有严重后果啊?
p.s. 很多事情你都能理解,你能理解事情的发展背后各色人等的想法变迁,一些人也可能松了一口气,你发现你越来越会理解了,哈哈。
解读什么?
我就想让法官来演示一下,怎么在一分钟之内从主路正常行驶,到即时地找着路边合法的位置正常停车?
什么,你做不到?
那你判人家有罪?你都做不到,还好意思判轻率自信的过失?
Tui!
枉我之前的回答还对法院抱有希望。
检察院都不管职务犯罪了,法院在怕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