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也不说了,我只想通过这个渠道解读。
按此前媒体报道,会有一个法援律师会作无罪辩护。
本以为庭审过程会是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法院一方对该案罪与非罪的处理也会更加审慎。
结果,庭审顺利结束,并且当庭宣判。
我们在之前的回答
中也论述了,这个案件既没有犯罪故意,在那短暂的时间内司机来不及反应,也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受害者自陷风险,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不强人所难,不能将意外事件强行上升为刑事案件。
法官、检察官都是要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改名为“法律资格考试”)才能任职,而司法考试中,就有关于乘客跳车的题目,标准答案如下:
如果货拉拉案一定要有罪,那到底是司法错了,还是司法考试错了?
这个案件其实从一开始就与众不同。
比如检方急匆匆地,在舆论刚爆发的时候就批准逮捕了。
我不是说他们害怕舆论,那叫动机揣测,不可取。
我是想说,一旦批捕,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很难扭转了。因为逮捕之后如果定不了罪,决定逮捕的那个单位——检察院,要对司机进行国家赔偿的。
那就是错捕错诉了,考核要扣分的。
想不扣分,就得让司机提不出异议。
想让司机提不出异议咋办?这时候,就可以掏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神器了。
其实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伊始,就有学者表示反对,担忧走上美国认罪协商制度(即通常所说的诉辩交易)的老路。而美国的诉辩交易是造就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因为在诉辩交易制度下,即使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被告人也可以与控方协商,承认控罪,获得有罪轻判的结果。
有鉴于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就再三强调我们不是美国诉辩交易那种娇艳贱货,我们的认罪认罚一定要尊重事实与法律,“绝对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的核心仍然是“存在犯罪事实”,它与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那种罔顾事实真相强行定罪的诉辩交易有本质区别,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可惜的是,在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越来越变了味道。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对罪名和法律适用提异议,提了就是不认罪认罚,完全无视该制度中明确规定“认罪是指承认事实”,但允许对罪名、法律适用提出自己意见。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上诉,上诉就是反悔,就是投机取巧,检察院就要抗诉要求加重量刑。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要求判缓刑,要求判缓刑也是反悔,也要加重量刑。
……
在货拉拉的这个案件里,认罪认罚完美地发挥了诉辩交易的效果,成功排除了辩方的反抗,也成功地让法官不再对案件的事实、罪名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盲目地“当庭宣判”。
谁让被告人要认罪认罚呢?
自己签的具结书,能开完庭就取保候审,好像有罪也不是不能接受了吧?
可是别忘了,美国人的有罪前科,绝大多数下不会对一个人及其家庭造成影响;而我们国家,可是有个东西叫“政审”的。
别的不说,这司机一认罪,他的子女将来就别想考公务员了。
鲁迅先生在《论雷锋塔的倒掉》中写,“莫非他(法海)造塔的时候,竟没有想到塔是终究要倒的么?”
认罪认罚制度在初生之时,大概是没想过,它终究也要变成自己一直不想变成的那个样子吧。
培根在《论司法》中留下了千古名句: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
互联网的记忆只有七天,被判了缓刑好不容易才回家的货拉拉司机想必也不会再闹腾,舆论很快就会平息。
只是这个案件的恶果,早已开始呈现。
货拉拉案开庭宣判的前两天,9月8日,也是湖南,一名女子无端刺伤了的士司机。
还是驾车在高速上行驶的司机。
而后网友们纷纷调侃:
也有司机来真的了,毕竟保命要紧:
好笑吗?
这是最终的结果: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刑期是多和少的问题,无辜国男特别是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安全和名誉是有和无的问题。
看来法官采信了 @央视新闻 的说法,遇到这样的情况司机必须立即紧急制动并停车。希望能把这条写进交通法。
作为司机和行人,我对以后的公共安全感到担心。跳卡车死人是新闻,卡车压死人可不是新闻。卡车校园内压死大学生的新闻刚发生,现在这个判例明显要求司机把注意力从路面上转移到乘客身上。想象一下卡车的视觉盲区,以后如果运营车辆司机真的对乘客有救助义务,我们的路面事故率会高很多。
自求多福吧
之前警方通告是“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现在说的是“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谁在作伪证?
关于身体探出窗外这点,我本以为是不会有争议的,但既然评论区有人提出来了,那么在此贴出评论以及解释
关于“探”的字义,此处出自汉典网。
妈的,连TMD年数都TMD一样就TMD离谱。
哈哈哈哈哈哈哈,自己打自己嘴巴。
有案底,基本跟正式工,说再见了。
有案底人员的就业是非常困难的。
判几年都无所谓,有案底就直接歇菜。
.................................
为什么不让自己请的律师介入,原因很简单,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司机的过失。
但凡有点经验的律师都能让司机一句话翻供,无罪释放。
我只想说去腻嘛的!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这句话,永远不能,也不要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