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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市首例地铁「咸猪手」入刑案以来,上海铁检已办理猥亵案件 30 余件?这种做法应该推广吗? 第1页

  

user avatar   bai-tao-14-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虽然个人也觉得应该严厉惩治这种行为,但是个人实在难以支持。

我本人是一个偏保守的或者说是法教义学的支持者,我认为在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突破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就是错案。

我找到了相关的新闻稿件,这里插入一下:

里面有一些信息个人提炼一下:

上海铁检院通过撰写《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厘清问题症结,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上海铁检院一方面加强检法沟通,对于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上海铁路检察院敢干事肯干事,发现问题的干劲和眼光值得点赞,发现了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

为此检察院不得不和法院提前沟通,对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

为什么要沟通,因为检察院心知肚明这种情况不应该作为犯罪评价,所以他们不敢诉,怕法院不支持,只有提前沟通好了,才能放心大胆的起诉到法院。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段新闻就说了“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公诉机关也并不回避,我们先看一下罪名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这是入罪前提,只有构成这种情况,才能构成犯罪。

至于后面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这属于加重情节,只有在犯罪已经构成的情况下,具体衡量罪行的时候才予以评价。

也就是说根本不是公诉机关说的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入罪就是入罪,加重就是加重,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入罪情节,无疑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所以可能有人觉得大快人心,但我个人反而对此持怀疑反对态度。

当然因为相关信息没有披露,都是根据新闻信息评价的,或许在相关30起案件中还有其他情节也犹未可知。


user avatar   starend 网友的相关建议: 
      

缅甸没救了,润吧。

不是学法的你体会不到这种绝望。


user avatar   jiang-shuo-20-9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但我希望能推广这一做法……

刑法里面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既然带有”强制”二字,就说明并不是所有猥亵行为都应当入刑的,单纯的“咸猪手”明显不符合强制的定义,对其用刑法进行处罚明显有扩大入罪范围的嫌疑,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但是我支持推广这一做法,因为所谓“咸猪手”本身就是一种利女思想的体现,是在把女性身体当成纯洁美好的,不惜一切代价甚至违法也要去追求,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制裁,有利于促进男性解放……并且这一做法推广了之后,为了保障男性不会被诬告,地铁车厢应该会逐步实现性别隔离,这对于两性都是一件好事……


user avatar   da-xiao-61-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男人被女人咸猪手了也会有这种待遇吗?

另,建议推广到任何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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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快进到日本当年“无证据性诬告”可成功令男性入刑的阶段!!(手动狗头)


user avatar   di-wen-he-ju-b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一名被害人勇敢站出来,当场指证行为人,并一路穷追不舍,同时监控拍到,达到了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行为人被定罪判刑。”拍到了什么?拍到了猥亵行为?拍到了双方吵架?拍到了追逐行为?那以后要是小仙钕哪天什么事情心情不好或者收了某登的钱要搞事,在拥挤的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随便找个看上去不顺眼的腩,在监控下往腩人身上蹭,然后吵架报警说猥亵,腩这一生和三代就这么完了?这腩以后还有活路吗?哪怕是达利特,接触了婆罗门,也没说要判刑吧,也没说要影响三代吧?城市生活压力大地铁上拥挤本来就让人很烦躁了,只要监控下男女有接触,女的很容易不爽,然后就能让腩社死加死全家??!!这是什么社会?!中世纪都没有这么黑暗吧?不要以为高举双手就没事!拥挤的场所,钕会说故意用什么什么不可描述的东西蹭!你以为高举双手就安全了?这社会,腩没有活路了,还是移民去南方国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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