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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提供的朱某别的疑似媚外言论
评论区补图
以下为原答案
如图所示,网友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蕾名下巨额财产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举报范文。
以上所有个人信息均来源于朱蕾本人在网上发表的言论。
白日昭昭。
我发现,看微信公众号下面的留言很有意思。因为这些留言由公众号编辑筛选,基本可以认为是公众号的态度。
先看新华社的。作为国家官方通讯社,一般只报道事实,保持中立不带感情,筛选的留言也如此。
然后是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作为政法系统的头,至少从筛选的评论来看,他们认为判决是公正的。认为长沙司法系统一手遮天,欺上瞒下的可以省省了。
新京报没让我失望,评论清一色的支持女方,觉得判轻了。
总而言之
新华社:绝对中立
长安剑:判决公正
新京报:判得轻了
各位男同胞们,现在还觉得舆论向着我们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过失杀人?如何过失?
第一,司机心生不满?那么请问,司机心生不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直接联系吗,是否因为心生不满而有出格的举动,如果没有,那么作为一个司机,被乘客拒绝并且自己独自搬运了快四十分钟的行李,而且赚不到什么钱,心生不满难道不是一个正常情绪吗?
第二,司机未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但是这和过失杀人有什么直接关系吗?因为司机未系好安全带而导致的车某的死亡?而且车某是一个成年人,没有提醒系好安全带难道没有独立的意识和认知?就算没有,那未提醒也只是违反交通规则和过失杀人有何关系?难道系了安全带,车某就不会跳车?还是安全带能阻止车某跳车?我想不通。有无安全带都不会影响车某跳车的结局。
第三,司机因为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发现后提醒偏航,司机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这个就更有意思了,请问是否有规定必须按照推荐路线走?如果没有,那么走一条更为省时的路以求快速完成订单难道不是人之常情?车某提醒后,司机态度不理会或恶劣,那么这个恶劣的行为是在哪?大声说话是否也算态度恶劣之中?具体的恶劣行为并没有指出,是否有辱骂,出言威胁,或者行为不轨,但是这些都没有说,我想这些行为应该都没有,因为有的话,会把这些具有决定性的证据都写清楚而不是用一个态度恶劣。
第四,导致车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司机发现后已经预见车某可能坠车,但轻信科院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坠亡的危害结果。这句判决就更让人可笑,如何避免车某跳车?车某从探出车窗到跳车的时间有多久?如果只在短短十几秒,那么如何要求司机避免?还是几十秒?这些关键东西都没有写。
在写司机时要求司机以一个超级理性的视角来做一切事情,而对于车某,则是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所有被侵害,威胁的举动都是车某臆想和想象,来导致车某心生恐惧,而司机并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举动来侵害车某,仅仅是态度恶劣?那么是不是以后人和人之间不可以交流?一旦生气态度恶劣,另外一人想象出一出被侵害的一系列事情后自杀,而就要判过失杀人?也不能骂人,万一对方想不开了,我就是过失杀人。而且司机何为轻信避免?正常人谁会跳车?司机也并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难道不是你们官媒说的吗?为何官方媒体和法院发表的言论不一?稍稍有些许常识的人也知道司机做出了最正确的举动,轻点刹车而不是踩死以免车辆侧翻,打开双闪提醒后方车辆,这些不都是正确举动?我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做到更好,如果有更好的方法在当时那种情况避免车某跳车,那请法院提出。
而且法律讲究要以普通人视角来判断,而不是上帝视角,为什么在判决书中,要求司机全程都得是理性视角?而车某而可以心生恐惧,又可以脑补一系列事情?
司机一个人独自搬了四十分钟的行李上车,可见车某的行李很多,那么司机要求一起搬运我想这是一个合理要求,但是车某拒绝,司机心生不满,这难道不是人之常情?
司机被拒绝了以后还是独自忙活了四十分钟吧?可见司机虽然不满,但是还是因为生活继续工作,搬了四十分钟的行李,谁心里会好过?上车后你还会想着和车某说话吗?没有提醒系安全带虽然有错,但是根据前因充其量也只是违反交通规则。而且车某不是成年人吗?难道第一次坐车?不明白要系安全带?还是她从小到大没系过安全带?第二次提出卸车时加钱,这难道不是一个合理要求吗?装车时你没有帮我,那么卸车时你肯定也不会帮了,我装都装四十分钟,卸车难道不要四十分钟?提一些加钱的要求不合理吗?被拒绝后,司机不满但是也并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举动不是吗,那么加钱的请求被拒绝后,挑了一条省时的路以求快速完成订单,到现在我也看不出任何司机有什么出格的行为,最多充其量心里不开心,没什么好脸色给车某看。而车某发现偏航后数次提醒,司机或不搭理或态度恶劣确实会让车某心生恐惧,这个也是人之常情我也不否认,但是这种情况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寻求路人帮助才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行为吧?司机也并没有锁死车窗,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在马路上,招手寻求帮助才是正常人行为,难道路上一个人没有,一辆车也没有?而且车某某是一个成年人,在司机并没有任何出格行为的情况下,她没有任何理由会恐惧到跳车。
司机一切行为都是正常的并且可以理解的,都是普通人正常的行为,而车某的行为根本都出乎一个正常人的举动。
我到现在也认为司机无罪,当然如果有任何新的证据那另外说,但是就现有的证据和情况,司机不构成任何过失杀人,只是一个意外事件。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凭什么?明明不该有罪,反而搞的司机像赚了很大的便宜?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其答案:
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经查询检方官网,可见周叶芝(女)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工作;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负责进行刑事案件公诉。[3][4]
另,“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31名工作人员中有23人是女性(包括10名干警和13名书记员)”[5]
该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庭审理。经查《长沙市岳麓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人事任免》[6],该庭庭长应为舒秋膂。
现判决书未公式,不能确定办案审判员,仅在此做一推测。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7],最近由该院判决的40起刑事一审案件中,出现以下审判员,分别是:彭林霞(女)、李语嫣(女、未见公开照片)、罗中东、舒秋膂。[8][9][10][11]
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央视新闻提供的现场照片,该案应由以上四人中二人、联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合议庭。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4]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7]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资金-众筹;
法律援助或支持;
扩大被害司机亲属发声渠道;
上诉、申诉
相关资料链接:
关于公布湖南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组信箱的公告_新华网_湖南新闻
邮政信箱收件人:中央第十督导组湖南小组
邮政信箱号码:湖南省长沙市A187号信箱
电子邮箱:zy10ddzhn@163.com
受理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
“满朝公卿,夜哭到明,明哭到夜,还能哭死董卓否”
——《三国演义·罗贯中》
一帮人成天叽叽歪歪苏联的大清洗问题,大清洗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一帮没啥文化的人把另外一批会常年会扯淡还自以为高明的人群给枪毙了。
历史总是在螺旋中前进的,今人也并不比古人聪明到哪里去的……
问我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只有这条信息必须得关注。
本人性别女,看到这样的判决,我只能说。
我会坚决远离会大半夜独自出门/没工作/工作没有五险一金/动不动就暴走/曾用过郭楠婚驴这样词语/常用微博的女生
——以上限制条件互相独立,有任意一条都不行,欢迎评论区补充仙女辨认条件。
谁让仙女都喜欢在下凡的时候,突然就会做出人类无法做出的事情呢。如果不躲远点,天知道仙女啥时候就会降临在我头上。
万一,我一个不小心,碰到一下小仙女,她们在我面前心态爆炸,然后寻死觅活呢?
还有,要是我跟我老公约会的时候,有小仙女来找我老公拍照。拒绝她,她还哭着引导粉丝网暴我们呢?
要说女生之间的共情?别闹了,毕竟,我又不干诈骗的活,也不半夜出门,更不会连夜搬家。
平时打车的时候,还能跟司机师傅开心的聊最近的地方政策和物价呢。
我也不会去小混混扎堆的地方,生活中周边的男性都是顾家负责的那种,所以我对男性也没啥恶意。
另外,我在仙女们的眼里,还算是婚驴,属于她们要坚决打倒的对象呢~
谁让我,没要车没要房没要高额彩礼,我家娃还跟我老公姓,我还抢着做饭。
本回答,麻烦仙女退散~自己来撞枪口的话,嗯~后果自己猜~
只能说,挺佩服货拉拉司机的妻子的。
丈夫被拘留,她不离不弃,维系着家庭,照顾着孩子;
家中的收入来源断了,她一个普通人,一边要赚钱,一边还要四处奔走,可想而知这200多天的艰辛;
她坚信丈夫无罪,即使在最后也希望律师做无罪辩护;
货拉拉司机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半边天;
人民万岁!
女拳:这叫婚驴,开除女籍。
更新下,这两天一直在帮货拉拉司机发声,今天突然发现和司机妻子是互相关注的状态了。
货拉拉司机妻子这些天在知乎一直没什么动态,没有点赞,没有回答,没有想法。
然而当我看到她关注我的那一刻,我才知道,原来她一直在默默看着我们。
她不会营销,不会炒作,也不知道该说什么,甚至不会点赞,她表达感激的方式,就是最朴素的给对方点个关注。
这就是我们劳动人民的女性吧,笨拙、不善于表达、但是又坚韧、踏实,默默扛起家庭的重担,在苦闷之余,上网默默寻找可以开解自己的力量。
感觉我们所做的并非毫无意义,至少她还在看着我们。
我很难用言语来形容我现在的心情。
刚刚在网上和一个自称法学本科生的人讨论这个案件,他始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司机有挽救乘客生命的义务,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的。无论我如何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根本不可能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减小损失,他也始终认为司机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
我能说什么呢?我什么都说不出来。
我作为一个学历史的学生,自然不可能在和法学生辩论有关法律的话题时占到上风。不出所料的,我被驳斥得体无完肤,被对面的那位从头鄙视到脚。我完全可以想象,在网线的另一端,那位朋友的脸上带着何等骄傲的笑容:看,又是一个被我打败的法盲!
我是个法盲吗?
很不幸,是的。我是个法盲。我不了解民法,也不了解刑法。从头到尾,我只是个输出情绪的法盲。
就在那一刻,我意识到了问题所在。
从头到尾,法律的解释权就不再我们这些法庭外的人的手里,那我们又要如何去为一个”被告“做无罪辩护呢?我们的痛苦,我们的愤怒,在那些真正拥有法律的解释权的人面前,又有什么用呢?
我们的痛苦,我们的愤怒,我们这些法盲的一腔怒火,有什么用呢?
没有。
我们这些法盲的意见,会被参考吗?
不会。
我们这些法盲,真的有资格去决定这个案件的走向吗?
没有。
我们是合格的审判者吗?
不是。
既然如此,何不放下痛苦,放下愤怒,做一个纯纯的看客呢?
不能。
同志们,我们的热血千万不能在此刻凝结!我们应当保有愤怒的权力,我们应当保有愤怒的义务。
我们或许会犯错,会被人指责为法盲,或许我们也真的犯下了许多法盲的低级错误,但我们绝不会成为看客!我们不要害怕!我们不要迷茫!相信正义就在前方,相信正义就在心中!
我们的骂名将会被后人刻在无知的耻辱柱上,但我们却将用我们的身体,撞开通向正义的大门!
真理终将到来!正义必定胜利!
刚刚得知司机在看守所里关了5个月的禁闭室,实在是出离愤怒,太太太太太过分了吧!不带这么欺负人的!
从被羁押开始,司机就被送进单间,时间长达5个月,我百度了下看守所里的单间,就是禁闭室,周兄弟,能扛这么久,你是真汉子!
不明白的,请自行百度关于看守所禁闭室的设置和使用规定。
面积:要求不少于3平米,具体多大未知;使用限制:7至15天;
使用对象:我不想说了。
就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