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仙女一到店,锅男们都看着她战粟,有不怕死的叫到“小仙女,听说你又杀人了”她不回答,对柜里说:“P张自拍照,点一段脱口秀”,向后拽一拽绳子,拉出条舔狗付账。他们又故意高声嚷到“你一定又故意杀人了吧!”小仙女怒目圆睁,高声怒喝到“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到你做人家的车,人家司机啥也没干,你掏出刀来就捅,血乎乎的冒”小仙女涨红了脸,抬头梗着脖子,头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到“那是…那是因为司机多看了我一眼,肯定是对我图谋不轨…这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怎么能算杀人……女权主义!女权主义!!!女人正当防卫杀人,那也能叫犯法吗?”接连便是些难懂的话,什么“男权压迫啊”,什么“黑种男人好啊”,什么“国男该死啊”之类的,目漏凶光,手上的骨节咔咔作响,又从包里掏出刀来,惊的众人都害怕起来,一边道歉,一边按常例奉上1500块。小仙女收下钱,朝锅男啐了口痰,得意到“什么东西,敢跟朝廷作对”,拍了拍肚皮,带着P好的照片,牵着舔狗走了。店内外充满着恐惧的空气。(本内容纯属虚构)
“湖南一女子在高速上乘车时持刀捅刺司机脖子,目前仅被带回处理未刑拘”,
“杭州一女子虚构自己「跳车」,诬陷司机改变路线,仅受到批评教育,司机完全无责却受到提醒教育。”
“长春大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怀疑被下药划伤司机且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惩处,随后警方为她凑出1500元自费帮她购买了机票,及时送她回家。”
“新沂市一女出租车司机不顾乘客停车要求,男乘客爬至后车窗跳车,导致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姐赔偿两万元了事。”
提供一些范例,方便大家加深理解。
李心草案2.0版。
程序上:
1、法援律师是为了强行把真正能提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但是妨害了辩护权的行使。
2、认罪认罚是为了排除辩方的抵抗欲望。但是与该制度要求“不能把无罪的案件降级为认罪认罚来消化处理”的理念违背,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的认罪协商制度灵魂附体。
实体上:
1、如果套用法条,则根本不存在“过于自信”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过失,这压根就是个意外事件。
2、如果说因果关系,司机在具体事件中不存在刑法上引起“法不容许的风险”的行为,“法不容许的风险”是乘客自陷风险导致的。
总之,这应当是个绝对无罪的案件。
最后,这是敌对势力的胜利。
一开始,可以站女权来攻击;现在,可以站司法公正来攻击。
唉。
害怕查水表,本来想匿名回答的,可惜知乎不让,犹豫了很久,觉得还是发出来把,以下观点,基于受害者家属“可怜的橄榄树”自述、人民法院报的报道、长沙高新区公安的通报以及我本人对法律浅薄的理解做出,欢迎指正批评,但不要骂脏话和人身攻击,求求了。
我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存在超期羁押情况。岳麓区检察院于3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周阳春批准逮捕,直至8月13日才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羁押期间长达五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本案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三个月、审查起诉一个半月,岳麓区检察院也应当在至多四个半月之内提起公诉,况且本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做了一次调查,案情也并非重大、复杂,但岳麓区检察院仍然没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诉,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未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律师会见权。周春阳的家属多次向司法机关反应,已为周春阳聘请辩护律师,岳麓区检察院、法院执意为周春阳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只有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经嫌疑人或家属申请,才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中,家属已经自行委托律师,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退出,但从侦查阶段至一审宣判,家属自行委托的律师都未能介入本案,甚至最基本的会见权不能行使,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律师会见权。(详见周春阳妻子在微博上的求助@可怜的橄榄树)
(3)未依法公开庭审。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时,不允许旁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也未在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录像。
二、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查明事实不清。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案件通报,通报中载明“案发当天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录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位于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却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从警方的通报可以看出,车某某第一次提出偏航时间为21时29分许,司机拨打急救电话时间为21时30分34秒,全程时间仅为1分34秒,司机在发现车某身体探出窗外后也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开双闪的操作,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故意忽略这两项关键事实,仅查明车某某的上车时间为21时14分,期间车某某多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据此认定“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一认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提出偏航到司机下车拨打急救电话,全程仅仅94秒,这94秒中发生了“车某前后四次提出偏航、周某阳态度恶劣的语气回应、车某跳车、司机下车查看情况后拨打急救电话”等重要案件事实,实际上车某跳车的时间可能只有20-30秒甚至更少。
(二)岳麓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周春阳被公诉机关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首先,周春阳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车某某跳车。据公安机关、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春阳存在偏航、态度恶劣等情况,但货拉拉的规则中并未规定必须按照导航的路线行使,且周春阳全程未与车某有肢体接触、未控制车某某的人身自由,车某在车上一直在通过微信与朋友聊天,如果车某觉得自己发生危险了,完全可以通过手机报警求助。周春阳的行为虽然会使车某某产生恐惧的心理,但并没有造成车某法益上的危险和紧迫性,车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也应当认识到从行驶中的车辆跳车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从提出偏航到拨打120的这94秒当中,在司机没有任何行为,仅仅是态度恶劣的情况下采取跳车的方式“自救”,显然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周春阳无法预见车某会采取跳车的行为“自救”。
其次,周春阳在发现车某某身体探出车外后,是否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从车某发现偏航到拨打120,全程不过94秒。周春阳驾驶的是一辆满载的货车,稍有物理常识、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发现身体探出车窗后紧急刹车,车的惯性可以直接将人甩出窗外,造成更大的伤害。周春阳采取的轻点刹车缓慢减速,打开双闪警示灯提示周围车辆,缓缓将车停下是正确的操作,然而从车某提出偏航到司机打120急救电话,也才94秒,周春阳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要求其在时间如此短暂的情况下,将车安全停下,显然是强人所难。
综上,周春阳无法预见车某某的跳车行为,发现后也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车某的死亡结果属于不能抗拒和不能遇见的原因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春阳不构成犯罪。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变相剥夺周春阳的辩护权、会见权,庭审过程不公开,违反司法公开原则,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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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期限的问题,有知友指出存在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感谢这位知友的提醒,特地把回复搬上来回应一下。首先我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延长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说明,所以暂时先按照一般期限的规定对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进行分析。
我都删这么多了都通过不了修改?真棒,所以是我说的东西敏感,还是我敏感了?
真棒,那我都删了重新写吧
警方检方已经辛苦工作大半年了,终于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请大家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司法系统
话说最近看到一个招聘广告,要求:修过普通死灵术,中级微观占卜术,初等心理测量等课程,并具有较高文学创作水平
我很好奇这是哪个单位在招聘什么职务
大武术家bill burr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这个问题其实他早就有很好的诠释了,不过我再强调下,一定一定要相信政府,政府是不会有坏心眼的,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可不是瞎说的。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中国的司法系统的成绩在世界上也是有目共睹的,大家不需要再多说什么了,就公平公正公开就完事了,今天就回去默写这几个字一百遍
能在热榜上待这么久
是我没想到的
如果这个司机有罪,那么这个判一缓一的判决简直是草菅人命;
如果这个司机无罪,凭什么要顶着“杀人犯”的名声过下半辈子,还要累及自己的子女。
这个判决己经完全与法律无关,纯粹是和稀泥,但是和了又没完全和。死者的家人、司机的家人、围观此事的群众,哪个满意?只有长沙的公检法最满意,终于有个大家都不伤和气的结果了。
事实上开审前后大家都己经预料到了这个判决,为了给检方一个面子,无论如何不能是无罪。答案有了,然后开始凑运算过程。
那么事到如今,还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唯一的解读就是,法律又一次被扇了一记耳光。
国家辛辛苦苦向全民普及要依法治国、法制国家,都没有一起这样的葫芦案给的打击大。
冲了,尽一份力。
思来想去打了一大堆删了,发个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