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吃绝户的事情绝对不能值得鼓励。
否则我们国家的法律放着就是开玩笑的。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件事从头到尾我都在关注,当我看到二审改判死缓的时候。
我差点以为自己看错了,这种严重恶性犯罪,故意杀人,居然还能改判死缓!
虽然说少杀慎杀我举双手支持,但那是适用于非恶性犯罪,比方说经济犯罪。
以前虚开发票死刑我就觉得有些过了,这种犯罪应该不杀,但是杀人犯不能被原谅。
这件事那么明显的故意杀人情节,居然还能判死缓,我们的刑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太扯淡了一点。
幸好高院再次重审,希望还死者一个公道。
另外大家记住,改判的法官叫王静宏,此人跟说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法官一样三观不正。
建议有关部门撤销他的法官,让他换个部门去发扬善心,比方说计划生育办。
哦,好像这个部门取消了……没事,让他管这个部门就行了,可以为了他专门开嘛。
什么,没事干?没事,不拿工资,停薪留职就行了,多好呀。
这种地方最适合发扬他的人性闪光点,曲尼玛的。
法律不允许亵渎,法律也不是笑话,这种罪犯也能宽恕的话,人神共愤。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早上看到简报,女护士杀男医生的判了死刑
顺便检索一下
唐磊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磊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磊光滥杀无辜,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宋俊乔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俊乔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捆绑,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从这三个案子看,杀一人得死立执
而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却得死缓
这背后的逻辑我不太会算了
难道杀亲属有折扣优惠?
房子是男方买的,男的却被赶出去,只能住500的廉租房。
男的是吉林人,女的是四川人,事情发生在四川。
刀是提前女方买好的。
大家想象一下吧,
男方来到女方城市,买了房,和女方结合,然后被女方赶出家门。
男方不敢说,自己一个人可怜的住在500的廉租房里。男方父母是千里之外的退休教师,估计男的也不敢和家里说。
父母过来旅游,要见孙子,男的遮掩不过,就带着父母回家去看孩子,然后三人被女方父亲全部杀死。
这是如何颠覆人的基本认知的一种恶性犯罪,竟然能够在一审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死缓?
而现在,竟然有这样的拳手?
这个事情正好关注过,这都不是扯蛋能概括的了,岳父杀了女婿和亲家一共三人,而后取得了自己女儿的谅解,毕竟法律上和一个人关系最近的就是他的配偶,但是这种你亲爹杀了你老公和公公婆婆,你再替你死去的老公谅解你亲爹的事真的特别魔幻。
而且,就算我们这些泥腿子再不懂法律,也不是这个法官公然给一个故意杀害三人的恶徒生路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考虑考虑是不是应该限制限制某些法官的裁量权了。
好多答主已经把这个法官的情况说的很清楚了。
至于有些朋友说什么他是收了西方的钱,或者说是他有什么阴谋诡计,妄图造成民间的对立,其实是想多了。
民间的对立情绪肯定有,比如有些打拳的NT,以后希望相关部门重点收拾一下。
说回这个法官。
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让西方价值观洗脑的、自以为贴近西方就是贴近文明的那种。
他们是真的信西方那一套,或许用信这个字并不贴切,应该说是信仰才对。
很多高级知识分子,各种岗位精英们不缺钱,不缺名,尤其是这种法官也不太缺权,所以说,你说他们是汉奸或许没事,因为中国在他们眼里远不如精神祖国来的重要,但是你说他们收钱,那就是极大的侮辱,因为那是他们的信仰。
在他们那,财富早就自由了,他们的权力也远远在别人之上,那他们下一步追求的就是西方对他们的认可和奖赏。
这一点在很多精英的身上都有体现,尤其是文化圈娱乐圈,比如武汉的汪主席以及管导演或者清华美院模特们背后的一些人。
这是个有趣的现象。
我不知道大家研究没研究过,反正我这些年是研究过公知慕洋群体的。
在一些我们和西方资本运作或者说是资本力量参与的差距较大的领域,非常容易出现这种人。
比如法律口、教育口、足球篮球等领域都是这样。
说白了,西方很多东西,都是因为资本的运作和参与从而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链条以及看似十分成熟先进的表象,而后他们又开动宣传机器向他们需要的市场去灌输这种思想。
简单点就是,人家嘴里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就像西方现在轰轰烈烈的各种反疫苗活动及组织一样。
但是我们这种在这些领域相对不那么成熟的国家,这些领域的精英们却真的信了人家那一套。
所以这就很好解释这种法官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因为他觉得他是贴近了高等文明,你们反对是因为你们愚昧,你们低等。
你们的一万句反对可能都顶不上西方某些白左背景小报的一句夸赞来的有份量。
诚然,舆论绑架司法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
但是,如果这样任由某些人利用手中党和国家、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来实现他们个人的意志,这就不是单单的司法问题了。
如果这样的话,今天刚刚提起公诉的宁波黑人“外教”杀人事件该当如何?
这个问题我特别想问问两个月来一直利用这个事为抓手各种污蔑、阴阳怪气中国的某些群体,比如微博上的某些公知大V,比如各个平台出没的神友们。
平日里碰到中国的相关消息就是阴阳怪气,但是在宁波黑外教杀人这个事上又一个个成了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
说白了,谁是真正关心这件事希望法律给被害同胞一个交代的,谁又是单纯拿这件事做文章带节奏凸显自己丑陋政治立场的,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所以,我就想问问这些总是拿这个事阴阳怪气侮辱中国的那群所谓“自由派”们。
到底是要法不容情、杀人偿命,还是要全面学习你们嘴里各种先进各种高尚的西方的东西?
还是说,这东西是有弹性的,只要有利于西方价值观的就该支持?能借机攻击中国的就是对的?
比如宁波黑外教杀人案就是中国不敢动洋大人,是软弱,只敢欺负自己老百姓。
然后到了这个案子就是中国司法之光,应该学习西方的所谓人权?
还是那句话,舆论绑架司法固然不对,但是有些人把这事办的太丑陋了,已经脱离司法范畴了。
我们难以接受。
这案子如果这样判刑有巨大获利可能,
假设岳父60岁左右,
60岁左右岳父先杀掉女婿的爸妈,
再杀掉女婿,
如果这女婿是独生子,
自己的女儿可以继承女婿的爸妈、女婿的全部家财,
如果是1线城市,完全轻轻松松可以获利千万。
而岳父被判死缓,死缓可以减刑,
加上人年级大了,
慢性疾病多,很容易坐几年牢被判保外就医。
许多人完全可以借这疯狂的套利。
对独生子女非常的不利,
而我们其实独生子女非常多。
法律上面知识我不懂,
但刀口上面巨大的利润,无数人会疯狂去以身试法。
要知道1线城市随便一套房就大几百万啊,
2线城市随便一套房也小几百万啊;
这里独生子女都非常多。
这么大的获利空间,
这么大多的机会,
大量人愿意去尝试去得到这人命钱的。
这次判决不是诱惑少数人去这样做?
微博豆瓣评论是最搞笑的,说什么男方家庭抢孩子,死有余辜。
哪怕男方家庭真的是 在"抢孩子",他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完全有资格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又没有判孩子的抚养权只归母亲,更何况还是在自己买的房子里面,这有什么问题吗?
我就奇怪了,女的要彩礼要房的时候,说什么女人为男人生孩子辛苦,孩子是给男人生的,所以可以要各种生育补偿。
那男人要孩子的时候,就成了男人抢女人孩子了??
那你这个孩子到底是给男人生的,还是只给自己生的?
真的是又当又立,双标至极,什么好处都想捞的典型表现!
日本靖国神社里,供奉着一个人物纪念碑。这张人物像,不是日本军人,甚至不是日本人。
这个人叫拉达宾诺德·巴尔,一个印度法官。他在东京审判中认为日本战犯全员无罪,认为侵略战争是国家行为,国家应该接受制裁,但不能追溯及个人,战争不是犯罪。就因为这个人的这句话,使得日本政府到了今天都还用着他的言论,宣称自己无罪,掩盖历史。而这个印度法官,更因此颇受日本追捧,被日本授予勋章。他死时,日本首相还对其致哀。
由此可见,法律法官,对社会行为,对社会走向,是有强影响力的。一个南京彭宇案,就能使社会道德倒退60年,到今天依旧影响深远。这个岳父杀女婿案,如果判为死缓,而不是死立执,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
疑点一:张志军称邹涛家一直没有管过孩子,并没有资格要小孩,于是就冲上前去将邹涛及其母亲拦开,还对坐在餐厅椅子上的邹涛父亲说让他们控制下情绪。
杀人凶手说让死者控制下情绪,可笑不可笑,滑稽不滑稽?
疑点二:张志军(岳父)提前买下剔骨刀,藏在衣柜,首次开封,就是女婿一家三口的人命。这种提前买刀,是不是蓄谋已久?
凶手宣称是剃羊骨的,但他剔了吗?
凶手宣称藏衣柜是怕小孩误碰划伤,那厨房菜刀怎么不藏起来?小孩才2岁,哪来的本事去碰到刀具,真当自己生了个异形还是赛亚人?
疑点三:张志军10点捅了人,不报警不报医,和女儿通话。10:40才由女儿报了警,等到12点,人都要凉透了才送进医院。
这叫什么,叫帮死神争取时间。从剔骨刀到拖延黄金救援时间,这分明就是为了让受害人死透。
更甚者,张志军声称打电话给女儿,让女儿打120更是可笑。自己有电话不打,还要转到手打,这种证词哪来的可信度?
基于这几点,凶手可是蓄意谋杀,并非是激情杀人。
疑点四,凶手行凶,居然以获得了凶手女儿,即被害人妻子的谅解而改判死缓,是否合理?
就算默认凶手女儿与被害人在离婚协商期间仍算妻子身份,它可以原来凶手杀了自己老公。但它有什么资格,可以去原谅凶手杀了自己的公公与婆婆?
疑点五,法院二审是否合法合规。宣判没有通知男方直系亲属亲戚,只叫了凶手女儿参加了审判。且根本没有透出风声,要不是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为了彰显业绩写了相关文章,岂不是男方亲属全被蒙在鼓里?
几乎可以断言,如果这么恶劣的案子,不能以死立执的方式结案,则社会上必然会形成效仿作案。到时候,受害的可就不只是这么一家人了。
写在刑法里的致富经,好歹还能受法律制裁。不受法律制裁的致富经,想想有多可怕?永远不要低估人性的恶。
这起案子,有以下三个事实:
1,凶手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受伤痕迹。
2,被害人刀刀致命。(除了胸腹要害,三个被害人四肢都未中刀)
3,婴儿身上没有血迹。
俗话说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直系亲属之间的亲情是最浓的。当父母看到儿子被杀,岂有不反抗之理?那么张志军即使拿刀,以一敌三,怎么会连破防都没有,身上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哪怕连指甲的抓痕都没有。
其次,打斗中,往往会用手格挡,躲避,所以通常伤口是凌乱的,四肢,头脸,各处都有。而本案中伤口每一刀都是致命伤,而且全部都在胸腹部要害中刀,四肢都没伤。
没有反抗痕迹,和伤口都在致命处,这两件事情都是很不寻常的。而两件概率很小的事情同时发生,几率就更小了。
而如果当时张志军蓄谋已久,通过安排已经掌握了局势,导致被害人被完全控制,或者被迷晕失去意识,可以很从容的找到要害插刀子上去,那么一切就顺理成章了。
还有一点,如果真的是为了抢孩子而用刀杀人,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伤到孩子,所谓投鼠忌器,必然不敢放手去搏。
试想一下,假如你抱着孩子,孩子会在哪个部位,胸腹部对吧?
但我们看案情:
本案中,张志军一人能够在“被害人抢孩子”的过程中,短时间内连续捅杀被害人邹朔胸口四刀、杨会芬胸口三刀、邹成海腹部一刀,三人共八刀。
“于是张志军正手握刀朝邹朔的胸口扎了两刀,邹朔就在沙发上不动了。杨会芬在旁边抱着孩子,张志军上前也往她胸口扎了两刀。见到自己儿子、妻子遇害,邹成海正面向张志军扑了过来,张志军就往他身上扎了一刀,邹成海就倒在了客厅的地上没有动了。”
杨会芬抱着孩子被捅到胸口,怎么做到的?我想起古代那个状告妇女抱着孩子的同时,还偷了三个大西瓜的典故了。
孩子被人抱着,那一定是贴着胸口的,尤其还要防人来抢的情况下。然后胸口被捅了,这被抱着的婴儿是活在另一个次元吗?可以被穿透而没事?
或者说张志军很仔细地找到了杨会芬的胸口和婴儿之间的缝隙,插刀进去的?
就算真是这样,那怎么可能婴儿身上没有血迹?
所谓抢孩子发生打斗,都是凶手这一方供述的,他们存在串供的可能。被害人全部都死了,没能提供任何反对意见。所以凶手一方供述的抢孩子过程中连杀三人的供述,不一定是真的。
咱们从凶手的角度思考一下,假如你是张志军,蓄谋杀人,那还会把孩子放在家里么?是不是对孩子来说太过凶险?所以如果是谋财害命,那可能孩子并不在家。
而实际上叫被害人一家三口来看孩子,只是个诱饵。甚至,当时的家里,可能远不止张志军一家,还有其他人帮忙甚至主刀,才能控场,把杀人做得这么完美。
另外,还有一件事情,是被害人家属提供的:
女方张瑜的舅舅是四川中石油的领导。级别相当于彭州市副市长,张瑜和她弟弟的工作就是她舅舅安排到四川中石油上班的。
有些案件,不需要法律知识,运用常识都可以做一个公正的判决,但为什么有些法官就做不到呢?本质上还是对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理解不到位。
一个案件的办理,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条款,不考虑政治效果,法治效果,自然就会让网友对判决产生疑问,甚至衍生其他社会问题。
这个二审判决为啥从死刑改成死缓,背后有很多因素,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说法官任性、胡乱判决,而是法官他确实可以在具体的案例上,比如死刑改判死缓,死缓改判无期,从程序来说,操作空间很大,并且,还都是符合法律条款。
所以,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法官手里的尺子,用它来衡量的时候,可以精准到毫米,自然也可以大概,差不多有点出入。再次声明,我不是诋毁法官群体,绝大部分,可以说99%的法官都是有着法治追求的裁判者,并且付出和收获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确实有必要加强。
舆论监督自然是非常有效的方式,尤其在这个流量时代,只要是热点,基本都会得到回应。但我们不能每次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都指望舆论来进行监督。那些没有被舆论关注的案件呢?
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的,比如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很大,它并不像电视剧或者电影里面那样,检察官拍案而起,法官应声改判。实际中,更多的可能是双方坐下来,就这个案件好好沟通,因为抗诉如果失败,检察官也面临着考核压力,而法院如果改判案件多了,具体办案的法官,也面临着巨大压力,这就是理想照进现实。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每年两高的工作报告,看下抗诉,改判案件分别是多少,就明白其中的艰难险阻了。
当然,尽管难,但为了监督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其实还是想了一些办法,比如推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直接限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检察院直接出精准量刑建议,把量刑的自由尺度框在某个范围,发挥的空间小了很多。当然,这个制度在现实中也遭到了部分法官和学者的抵制。
再回到这个案件,二审改判死缓理由是张志军在作案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这是二审判决书原话。这个“认定”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大家发现没有,里面说的最多的是“主观心态”“主观恶性”,这个玩意是没有标准的,因为它是一种主观评价。而正常操作来说,二审要改判,一般是需要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事实出现,或者一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才会改判,如果没有,基本都是维持原判。
所以,这个二审由死刑改成死缓,可能主审法官所受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思想应该是起了很大作用。
至于这个所谓的谅解书,我认为是缺乏说服力的,女儿救父亲,出具谅解书,从伦理上来说没问题,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并没有谅解对方,尤其双方的关系也没有因为谅解书而得到相对修复,社会关系还是处于严重破坏状态,这个谅解书的效果也就极其有限。
因此,二审法官凭一个谅解书,一个主观心态,一个恶性不大就从死刑改成死缓,我认为是很难说服大家的。
希望再审能有更详细的释法说理,让大家在判决中理解法律的适用。
必须死刑,人不能因为自己杀人而获利
要是再不判死刑,接下来估计全国有样学样,反正现成的案例在那就不会死了,不知道多少家庭会被灭门
现在微博上好些人因为性别,就自动支持女方和岳父。殊不知要是这个匣子一打开,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谅解父亲并继承对方父母财产;公公杀儿媳全家,儿子谅解父亲并继承对方父母财产之类的案子,会越来越多,男的女的一个都逃不掉,必然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