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 这是个非常典型的标题党,是记者为了抓眼球而作的错误归纳。
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本来就是死刑,并不需要修改。它的量刑最低5年,最高死刑。
而这个提案的意思并不是修改它的上限,而是把下限的5年提高到10年。
2、这个提法用了最简单的比较:拐卖妇女儿童是既绑了人,而且人不可能还回去,所以它的危害比绑了人要钱后就还回去的绑架罪更重,那处罚自然也要更重。
学术上说,这种方法叫“当然解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即通过比较和逻辑分析,即足以判断两者哪个轻、哪个重。
用在法定刑的设置上:都是致人重伤,抢劫罪最低10年,故意伤害罪最低3年,因为抢劫罪是“伤人+侵财”,故意伤害罪只是“伤人”,那前者的处罚当然要比后者重;
用在宣告刑的判断上:比如都是致人轻伤一级,寻衅滋事罪法定刑5年以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3年以下,那如果致人轻伤一级这个犯罪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是判两年,则判寻衅滋事罪就一定比两年更重。
3、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其实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都是分三个档次:
但是,绑架罪的量刑起点是10年以上,例外情况下(情节较轻时)才5-10年;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是5-10年,例外情况下(情节严重时)才10年以上。
相比之下,确实是绑架罪的处罚更重。
为什么呢?
因为立法者考虑的是:人如果被绑架,那死的可能性极大;人如果被拐卖,活着的可能性极大。
生命权高于一切,绑架罪中生命权受威胁的可能性高于拐卖罪,所以绑架罪的处罚自然也要更重。
所以,提案对比两个罪得出的结论虽然正确,但是以此作为把法定刑下限从5年改到10年的理由,就过于简单了。
PS:如果比较两罪的上限,那其实拐卖罪更重。因为它的上限是“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是目前刑法仅存的四大必死罪名之一;而绑架罪的上限是“无期或死刑”,仍然存在不死的可能。
4、那么,拐卖罪的量刑设置合理吗?
当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绑架罪最早的量刑下限也是10年,但是这么多年来,它不仅增设了“情节较轻处5-10年”的例外情节,还把原来“致人质死亡一律死刑”修改为“致人质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说两个案:
某甲因母亲病重无钱支付,跑去路边绑了一个人,要求政府为他支付母亲的医药费,后被制服。按当时的刑法规定,绑架罪最低10年,他也没有未遂、自首之类的减轻情节。你觉得某甲判十年是不是明显过重?
某乙拐了十几个人,到案后死活不肯说拐的人都卖去哪里。按正常量刑,拐卖十几个人肯定死立执了,现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某乙对法官提出要求:我说出拐卖的人的下落,让我免死。法官该答应他吗?
在刑法中,“凡X皆Y”是原则性规定。但越具体的东西,越要避免“凡X皆Y”的一刀切做法。疑罪必须从无,但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算“疑罪”,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贩子必须严惩,但对具体某个人贩子的惩罚,也要看他的情节来判断。
所以刑法罪名的具体设置时,就要避免“凡X皆Y”,而要具体罗列出各种情节:强奸了被拐卖者,如何处罚;导致重伤了,如何处罚;三人以上,如何处罚……
哪些情况的惩罚属于5-10年,哪些情况的惩罚属于10年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判死刑……
这些才是需要去进一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