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事很简单:由题主来当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的领导,然后,不安排“自愿”签到开家长会,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不是吗?
个人认为,很多事情,其实无法用绝对的“对”或者“错”来评判,同样的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题主认为: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有什么事情在线说说就好,工作那么忙,那么累,不是给家长增加负担吗?
这是从家长的角度出发!
而老师或者说,学校和教育部门的领导又怎么看呢?
他们会想:“现在很多家长都不关心孩子,没事的时候把孩子推给学校,出了问题就把责任都推给学校,所以,有些重要的问题,一定要通过家长会的方式,让他们重视起来!网络?在群里发的东西他们能仔细看吗?看完了不是过后就忘了?”
要知道,学校和教育部门要面对的不是一个两个学生家长,很难做到单独去处理具体问题,所以,“集中教育培训”是有必要的!即便是题主觉得没有用,不代表对所有的家长都没有用!
就像题目里提到的“溺水”的问题,且不说某些家长存在“侥幸心理”!即便是真的像题主说的“没用”,但终归还是会通过“家长会”的方式,引起某些家长的重视,至少可以避免一些“溺水”事件的发生!即便是题主认为是“形式主义”,但只要是能为“挽救”可能会发生意外的生命,那个人认为,这种所谓的“形式主义”,还是有存在的价值的!
最后,我注意到题主提到了“推卸责任”的问题:
如果题主真的能像自己说的那样“拍免责视频”——自己的三个孩子,无论发生什么意外,都不会追究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的责任,并要求不参加所有的“家长会”!而且,经过公证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我相信这也是题主以后“杜绝”自己开家长会的好办法!问题是题主敢吗?题主的老婆同意吗?
还有,当你抱怨“家长会”的时候,你真的为自己的三个孩子考虑过吗?
当然,要怎么做是题主自己的事情!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因为签了信托协议,而且是自愿签的,所以刑事上找不毛病。这只能民事上,合同纠纷上的问题。
律师没有采取强迫,诈骗,等非法手段要求赵总签订信托协议,委托其管理股份转让。这个信托协议是赵总资源和律师王某欠的。而在签订信托协议的时候,也还没有发生王某预谋转移他人股份的情况。
所以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赵总错误的信任了王某,错误的给与了王某过多的权利。而王某时候利用这一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把股份转移给了他人。所以这还是合同纠纷范畴的案件。
而且公司注册地在国外,是加勒比法庭受理的案件,咱们也无法用我国的法律来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