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答主都搞错了啊!
实际上并非是「开除」,而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对应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一样的!
大家仔细看下这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最后一句是: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员工进行了签字。
这意味着,街道办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是「员工违纪解除合同」,而是双方「协商一致」。
员工违纪解除,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仲裁阶段,需要企业详细的证明员工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应的举证责任极高。
双方协商一致,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仲裁阶段,企业只需要拿出协商一致的签字即可,如果员工反驳是胁迫下签订的,则员工需要拿出被胁迫的证据。
所以,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几乎是99%胜诉。
一句话总结,员工被忽悠,没有认真看就直接签字。
再次印证了我曾经说的一个观点:
所有的东西那写的很明白了,最后她也签了字了。那还有什么好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结果你还签字了,那不就是协商一致了吗?那还有什么可说的?
一辆公交车向前疾驶,前方一个悬崖,这个悬崖叫人口断崖。司机的脚还踩在油门上没有松开。有人看到了危险,想提醒司机注意,但是怎么喊也喊不出声来。
车上的大部门乘客还在憧憬远方的美景,丝毫没有觉察到前方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