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人反政治正确反魔怔了,居然说什么「LGBT维权会导致长隆取消家庭票和情侣票」「维权让长隆生气了损害异性恋利益会让异性恋更讨厌你哦」什么什么的……
其实「情侣票」这种玩法和麦当劳发优惠券之类的行为类似,本质上是一种「价格歧视」(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歧视),其目的就在于让本来没有兴趣消费的人觉得自己赚到了于是也来消费,从而扩大利润。
那么同性恋情侣看到这个情侣票优惠从而跑去长隆玩,对长隆本身是利好还是利空?
企业豁出去钱不赚了也要恶心这对蕾丝情侣,是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歧视?
路要一步一步走,饭要一口一口吃,对LGBT群体的歧视也不可能一夜之间消除干净,但是身为利益优先的企业,停止这种宁可不赚钱也要恶心人的歧视,不是什么难事吧?
另外我总觉得,身为多数群体成员,当少数群体面临歧视时不仅不声援,反而威胁「你敢反抗我们就变本加厉欺负你」,是霸凌行为中最无耻的一种。
个人原则,对同性恋群体和跨性别群体。
不支持,不反对,不传播,不歧视,不同情。
不区别对待。
所有区别对待都会造成更多的支持、反对、传播、歧视、同情。
因此长隆的行为,是有害社会总体利益的。
这是歧视。不仅是对同性恋情侣的歧视,也是对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兄妹、姐弟、亲子、朋友等其他任意非情侣身份而两人结伴游玩的游客的价格歧视。
情侣票的设计初衷是通过价格优惠吸引结伴出行的游客。然而,它的名字不仅限定了吸引范围,也没有类似学生票的可证明手段,更是平白增添争议问题。园方为何不直接售卖同等价格的双人联票呢?
利益相关:异性恋者,身边有很好的同性恋者朋友。
如果当事人叙述全部属实的话,那么我支持他们就事先没有注明情侣票仅限异性这一问题,向携程和长隆进行维权。
此外,质询长隆排除同性情侣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非歧视原则,这也是他们的自由。
我还认为,追问长隆是否歧视同性恋,与本次他们的维权没有太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我认为携程在这一过程中也是有错的,应该把他们和长隆一起纳入维权对象;另一方面,长隆园方是否持有否定同性恋的价值观,与他们在订票流程中标注/遗漏情侣票是否包含同性情侣的文句,这并没有必然联系。
若在购票流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有明显的,对 “情侣票” 的使用限定规定,甚至也不存在任何书面的使用条款,那么在我个人看来,是长隆不占理。但在司法中,就要看法官对 “情侣” 一词的词义认定了 — 估计没有法官乐意去当这个靶子,大概率会把锅甩给现代汉语词典,或者更 “严谨” 点儿,做个小型人群抽样词义统计。
至于若是长隆在使用条款中规定了 “情侣” 限定为异性,或未来长隆在使用条款中补充了 “情侣” 限定为异性,是否构成消费者侵权,那么目前我国已经立了的法律里面,恐怕并不存在支持这一指控的规定。且说到底,“情侣优惠”,不论是对异性情侣,还是无所谓同性异性,其存在本身,本就是一种直白的消费者价格歧视 — 在价格上歧视了 “非情侣”,俗称单身狗。而在法律层面,对消费者价格歧视,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通常不会默认违法。(再举个例子,批发优惠,也是一种常见的价格歧视,但通常不违法;还有很常见的性别优惠,也是如此)
目前,性少数人群可以做的事情,只能是尽量诉诸舆论,扩大影响,赢得更广泛同情和支持,给企业带来无法忽略的公关压力,并用钱投票。但建议,在制造舆论的过程中,要注意内部事情内部解决,作为人民来团结人民,而避免和任何所谓 “外部势力” 挂上钩 — 这即使不是个是非问题,在当今局势下,也是个功利层面的方法论智慧的问题。
从长远讲,这类事情的最终解决,还是要等新的立法的出台。
当然,立法的基础是民意,说到底是结合了功利主义+道德律令的民众意志的体现。若大多数民众并不认为此事属于道德律令,同时大多数民众不支持此类事情上的平权,那么就暂时不存在立法基础。若民意与之相反,则存在立法基础,可以推进立法流程,正式确立此平权保护。
但实话实说,目前恐怕还没到那个火候。于是能做的事情,也是该做的事情,依然只有加大舆论宣传,把支持者变得多多的,把反对者变得少少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动物园对自己的优惠活动有最终解释权,无可厚非!
动物园的情侣票仅限异性情侣,也是人家活动的条件,如果觉得不适合自己,那就去退票!
毕竟社会上主流的思想意识,情侣更多的还是异性情侣。
这个律师的观点也是挺有意思的。是想要出名吗?
非得给人家动物园扣个“歧视”的帽子!
这么说,如果哪一天男的要跑到女厕所上个厕所,不被允许的话,男的还能说“别歧视我”?
当然了,这件事儿动物园的处理确实太简单粗暴,着实应该提升客服的应对能力。就算是一些特殊客户,也应该以良好的态度回复用户的提问和疑问。
人家给一男一女的情侣,又没错了。
凭什么道歉?还要赔偿?我没要你赔偿我,你就烧高香吧。
你不觉得因为你们LGBT的问题,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对我产生的危害。你们赔偿不?笑话!
作为律师,客观不带歧视的答一波。
你通过携程购买长隆的门票。携程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它相当于中介平台,一手托两家,撮合你和长隆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缔结,携程的主要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合同的履行,交由你和长隆双方去完成,合同产生争议,也只能由你和长隆去解决,因为这是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另一个角度看,携程只是代理人,代理长隆在携程的平台发布售票信息,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个角度讲,长隆把问题推给携程,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所以,真正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是你和长隆。现在你们就合同中的“情侣”一词作何解释产生分歧,你认为情侣包含同性,携程认为情侣仅指异性情侣,不含同性情侣,这就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我们先来看法律上的规定。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学理上分以下几种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
1、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通过查询发现,情侣的定义,是指“相恋的男女或其中一方”——出自《大辞海·语词卷》,所以,将情侣限定为异性,更符合文义解释的规则。
2、整体解释,是指根据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位置与其他条款的关联,确定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携程提供的门票有成人票、优待票、学生票、家庭票、情侣票,这些票种放在一起,我们可以发现,成人票是作为一个一般基准,其他票是作为一个特殊基准。这个角度讲,对情侣票等其他票的解释,不能扩大化,因为它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将情侣票扩大到同性,长隆又无法界定情侣关系(法律也无法界定未婚情侣关系),那意味着任意两人都可以定情侣票,情侣票会架空成人票。
3、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情侣票作为一种特殊票的存在,设立的目的,你可以说是给情侣这一特殊群体一个优惠,但更可能的目的,是作为一个噱头招揽生意——一个人来没有优惠,情侣两人可以优惠,以此吸引游客。因为长隆本身无法界定情侣关系,两个不是情侣的异性宣称自己是情侣,享受了优惠,这是长隆设计情侣票不得不承担的成本。但如果情侣扩大到同性,公园门口任何两个人都可以宣称是情侣以优惠价入园,这显然不符合设置情侣票的目的。
4、习惯解释,是指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大多数人认知的情侣,或者印象中的情侣,是异性情侣,将情侣限定在异性,符合习惯做法。
5、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现在双方争议的内容是完全对立的,采信谁的解释,才算公平呢?我相信大家心里都会有一杆秤,可以试着自己掂量掂量。
6、诚信解释,是指在一个“诚信人”的立场上去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这一点我很赞同 @追风月影 的观点,当社会大部分观念认为情侣是异性的情况下,你作为同性情侣,属于少数情况,从诚信交易的角度,应当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我刚打开携程app看了下,“情侣票”已经改为“双人票”,能不能就此认为携程理亏呢?
我觉得恐怕不能。对于条款争议的解释,只能在订立合同当时的情景下,去分析界定,不能拿事后的行为去推导此前行为的定性。长隆将“情侣票”已经改为“双人票”,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而是为了避免再度引发争议,自行放宽了优惠的门槛,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鲍威尔终于承认了通胀可能不是暂时状况,但紧接着拜登又抛出了一个新提法:通胀已经见顶了。那么参照历史,接下来的话术我们都可以猜到了:
1,房价没涨。
2,房价确实涨了,但是是暂时的。很快就会降下去。
3,房价上涨不是暂时的,但房价的涨幅应该正在见顶。(we are here)
4,房价虽然还在上涨,但涨幅的增加速度正在减慢。
5,虽然房价上涨的越来越快,但房价上涨的势头正在被遏制。
能量转换师,主要负责将氢核聚变产生的电磁波能量转化为生物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