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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第2页

              

user avatar   cheng-yong-xin-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名曰科技创新,实则换壳中介

补贴政策有我,依法纳税别想

言即改变世界,实则拼命吸血

句句客户至上,时时杀熟不止

拉新免费贴钱,誓做行业利剑

只要主导市场,傻子我可不当

用户爱用不用,此街仅我一家

商家还想逃跑?独家协议签好

市盈动辄百倍,回本要到宋朝

股价估值虚高,投资未来不亏

股价一旦下跌,政策调整失当

嘴上全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

更甚携民自重,新型经济要保

更有投机取巧,想要上市逃跑

幸我朝中谋士,尚还为国为民

出此张良绝技,要把监管建立

社会主义经济,垄断切不可取

支持中央政策,还我朗朗乾坤

(这个答案能一直用了)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 @VA喂 邀请,补充一点背景信息:


一、所谓「二选一」,即是「天猫/京东二选一」。

具体一点说,是阿里巴巴「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

这一行为至少可追溯至2013年。


二、早在2017年,「二选一」中的另一方京东集团就已经针对阿里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1]

诉讼请求有四项,分别是:

  1. 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
  3. 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
  4. 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网域名为tmall.comtaobao.com的相关网站首页,以及相应APP主页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等暂计人民币200万元

遗憾的是,由于阿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和上诉(维持),该案虽已经过三年,却始终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三、针对「二选一」,阿里方面此前的回应意见是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的微博回复,主要观点是「二选一」为「正常的市场行为」[2]

按照王主席的微博:

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王主席的意见是,平台本身为组织活动、扩张影响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有理由要求商家有对等承诺,此处不对该观点发表意见,仅作背景展示。


四、本案所涉及的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和新实施的《电商法》,如果举报成立,或将面临巨额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阿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譬如王帅主席关于平台投入的主张是否成立),对于前两个争议点的认定,可以参考此前同为互联网巨头相争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3]

如果举报事项成立,「二选一」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依据《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天猫平台的体量,「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计算标准,都将十分巨大。


最后多讲一句: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有司介入的必要性,高票人民网的新闻稿已经说的十分详尽了。

但是希望大家不要忘记,「二选一」是一件至少可以追溯到2013年,最晚在2017年就已经被友商起诉的商业行为,我们当然不能片面地说「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但是为何直到2020年末的现在、阿里各种负面新闻缠身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才受理举报、介入管理[4],我觉得大家也可以保持对这一问题的追问。


以上。

参考

  1. ^ 管辖权异议二审文书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7bfba7eddb44920ab47aae100c0d3d4
  2. ^ 报道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7504833731519324&wfr=spider&for=pc
  3. ^ 最高院指导案例链接:http://shlx.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563e2ddc993a0605bdfb&keyword=&EncodingName=&Search_Mode=
  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示信息: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2/t20201224_324638.html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二选一」行为之所以需要进行监管,是因为会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

我们生活中有大量「唯一指定合作方」的协议,法律对此基本是认可的,比如麦当劳只提供可口可乐,肯德基只提供百事可乐,这是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可能有例外,比如当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足够强、实质上可以控制某种产品的总供给时,独家协议也可能被认为构成垄断,可以参考美国的 ZF Meritor, LLC v. Eaton Transmission Corporation,顺嘴一提,不重要)

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重点在于「平台」二字,平台就是一个小市场,直接关系到市场效率问题。

根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阿里巴巴所提供的各种电商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来说,限制特定主体使用平台进行交易,本质上就是在限制市场竞争,让消费者的选择更少。

二选一的协议,对于 B 端来说同样可能有害,试想一下,如果某宝告诉企业:如果你胆敢把东西放在某东上卖,我就把你挪出搜索结果前五十条,这种「流量惩罚」机制也是在限制市场竞争,让货不能畅其流。甚至还有可能为价格协议提供温床,让平台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促使平台上的商户抬价。

反垄断并不复杂,无非就是在让市场充分竞争而已,把握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监管动向了。


user avatar   tuo-qia-ma-ke-zhi-g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阿里巴巴的问题在于其商业平台已经具有了重大基础设施特征,但阿里对基础设施运营获利的方法是以基础设施信用为担保,实行融资和变相融资,然后入市套利。

如果说收取过路费尚且处于可容忍的范畴,那么以基础设施进行金融衍生品创新就是可忍孰不可忍了,因为是金融必有风险,如果这种入市套利行为面临亏损,那抵押方会不会以基础设施本身去承担和吸收这种风险?

那么巨量的依托这一基础设施展开运转的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会不会因此停摆?潜在的经济损失又是多少?

这个问题,阿里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企图以管理层的个人社会影响力,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来解决责任问题,特别是呼吁对金融创新本身不追责,不设限,不监督,甚至不收税

权力的三张面孔是塑造常态,限制选择,赢得冲突。

阿里已经以商业平台的基础设施化塑造了中国在线商业交易半壁江山的常态,又通过规模和体量优势排除竞争,限制了商家和消费者的选择,现在又企图通过排除监管,阻断追责来赢得冲突。

你想干什么?

中国的这一代资本家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产生了自己是凭本事挣钱的错觉,进一步产生了自己挣的钱完全属于自己的错觉,更进一步产生了自己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爱怎么套利就怎么套利的错觉。

现在是时候打破这种错觉了。

中国是一个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必须国有化的国家,在线基础设施没有理由成为例外。


user avatar   chi-cheng-gai-er-wu-mk-i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路灯雅座,马先生一位有请~


这就是福报。


user avatar   yan-yan-62-78-8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偷偷吐槽一句,阿里垄断早就开始了,才不是今年...

这两天一直频繁发公告,

我信你个鬼,糟老头子坏得很...

说你垄断是捏造吗?有没有垄断你心里老清楚了

事实上这集团早在2015年就已经炮轰过当时的工商总局了,哪里像现在这样“虚心听取意见、积极自查改进”?当时直接采取主动进攻的方法直面工商总局的白皮书,针对工商总局的提问发表了一则声明,气势汹汹、理直气壮。

为什么态度会360度大转变?五年前能炮轰工商总局,主要是当时搞创新,监管没有办法对大型企业采取狠厉的打击手段,加上阿里拥有的舆论风向以及在网络上的个人影响力,都成为了阿里巴巴理直气壮的后盾。

但是,随着阿里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蚂蚁金服、花呗等一系列服务带来的诟病,监管放在阿里身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12月10日23省份反垄断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也许成为了一种铺垫。

其次就是,国家市场监管局在2018年正式挂牌,责任集中制了,比原国家工商总局的等级还要高,不会再怕阿里集团的地位

怎么说呢,就是期待,十分期待两边的锋芒互怼,谁主沉浮


user avatar   sywx 网友的相关建议: 
      

垄断是原罪,

任何组织,只要选择了不通过发展生产力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都将不可避免的走向黑化与邪恶。


user avatar   cao-feng-ze-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当然是喜大普奔的事儿。

但我还是之前的态度:垄断资本相对于小个体经营,效率优势是巨大的,工商业是如此,农业也是如此。如果试图通过打击垄断来回到小个体经营,效率上讲不经济,实际操作上讲也不可能做得到。效率一旦提升,我们还是要向前看。

一些产业逐步崛起,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过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于这些逐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来说,垄断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那,还得是国有化。


user avatar   ffancage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类事儿,自然几乎无保留地支持。但这种层面上的支持,也就是意思意思。对我个人来说,意义终究不大。

如果最后的效果是,打压了A,利好了类似模式的BCD,那也就随便看看就是了。

若最终的效果是,因为打压了垄断,加剧了竞争,让这类 “商业模式伪劣创新 — 资本补贴 — 追求平台垄断 — 数据生态集团化 — 花式消费者价格歧视” 的典型模式,变得无利可图,从当今大部分人默认的创业思路,变成一个听着就没什么前途的落后套路,才能逐渐驱使更多的创业者,朝着真正的科技和先进产能的方向去前进,而不是在纯商业的各种局里卷死。才能让更多的人才,有机会投身于真正的人类文明科技进步中去,而不是把全部的聪明才智肝在花式做广告、养猪、割韭菜、约炮儿、制造奶头乐上面。

最后,某个西子湖畔的,打着 “大学” 的幌子的商会机构,该被动一动才是。那机构都 “教” 什么,日常都是什么风格,我还是比较清楚的。成批量把我国的青年商业人才,培养得路径依赖,思维模式狭隘,一个个都变成专业的内卷制造者和割肉做局资本家,却无法树立起新时代旨在提升先进生产力的伟大企业家的正确追求,还拉帮结派,自以为是,这对我国来说,是个颇为可悲的事情。

任重道远。


user avatar   hai-ge-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年洛克菲勒垄断美国石油产业的时候,直接可以左右美国总统的选举。

洛克菲勒、卡耐基、范德比尔特、福特这巨头,都是商人直接占据垄断行业后,都希望通过影响政治来服务于企业发展。

当企业绑架权力为企业服务时,经济政治就会陷入一个可怕的陷阱。

今天的香港,李嘉诚直接和间接的影响20%的香港人为其工作,而李嘉诚等四大家族垄断了香港水、电、煤气、交通等民生行业,并且变相垄断了香港房地产行业。

四大家族自私目的,让香港错失了半导体产业转移,互联网发展黄金期,生物科技领先位置,而原因就是他们因为垄断地位,进而影响香港政治,最后让香港一次次失去了黄金发展年代。

阿里正在向一个垄断帝国前进,它以商业目的跑马圈地,但是却因为要维护垄断地位,必须要把那些会威胁到其垄断地位的创新企业进行打击。

阿里前期改造了一个产业,通过破坏原有产业行业结构,创造发展了一个新行业,让无数人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但是他获取垄断地位后需要防止其他企业成长,以防破坏其地位。

这也就美团王兴从一开始就抵触阿里的原因,阿里和腾讯正在变成一个无所不做做的巨大怪物。

可是阿里已经关系到千万人的就业,现在要做的不是破坏阿里,而是要防止他的触手伸向行业,通过收购等手段,让新兴企业被迫进入他的帝国版图。

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世界,一个新人新概念辈出的世界,老企业要稳定,新企业也要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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