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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孩子,主人也道歉付了医药费,但是狗还是被家长毒死,请问家长有错吗? 第1页

  

user avatar   ame0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些人看事就不会把一件事拆分了来看。

为什么会吵起来啊?

是因为很多人从头到尾都认为这是一件事。

然而本质上呢?这明明是两件事。

首先是狗咬了邻居孩子,狗主人积极道歉赔偿。

我觉得这没啥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狗咬人,狗主人只要赔偿到位就没问题了。

这起民事纠纷也就此为止。

而后面的“邻居下毒,毒死了狗,说是为了防止再次咬到孩子”就是另一件事了。

这属于损害了狗主人的财产。

有人说什么“咬人的狗不能留”,但是这仅停留在俗语层面。

连道德标准都算不上更别说法律了。

法律上,狗是狗主人的财产,就算他咬人了,也轮不到别人给打死。

就算它再咬人,那也是狗主人赔偿。

如果狗主人有违规养犬的行为,那就按照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罚款或者没收犬只。

剩下的情况,除非是紧急避险,比如这只狗是一只大型犬,被咬的人有危及性命的风险,出于安全考虑,为了制止狗继续发疯把狗打死了。

而且还得是狗在有威胁的前提下把狗打死,如果说狗咬人,你踹了狗一脚,狗害怕跑了,你还追上去把狗踹死了,那你也有赔偿的责任。

狗在这里属于狗主人的财产,和狗主人的汽车没啥区别。

转换到汽车上,如果张三的汽车溜车了,即将撞到盲人李四,王五开着铲车在附近,看到这个场景,直接开铲车上去把张三的汽车铲旁边水沟里导致张三的汽车报废,那王五是有赔偿责任的。

如果他仅仅是把铲车横在溜车的汽车前面,避免了这起事故,那王五非但不用赔,张三可能还得给王五修车。

而题设中这个问题,把狗换算成普通财物,那基本上就是以下的情况:

  • 张三的汽车溜车撞了李四,张三赔偿了李四之后,李四把张三的汽车砸了,为了防止再次溜车。
  • 张三的手机吵到了李四,张三道歉之后,李四把张三的手机砸了,为了防止再次吵到他。
  • ……

这合理吗?这不合理。

所以第一件事,狗咬人,狗主人赔偿,那铁定是狗主人的错啊。

但是人家赔偿了,这是就算结了。

后面的事狗主人还有什么错呢?


user avatar   wang-you-li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和平年代,要成事最好的策略是无底线的投机。

大家都在排队,什么策略可以最快?插队。大不了被骂一顿,又回去排队。我今天在游乐场遇到一个女的很厉害,插队以后不仅一口咬定自己没插,而且大哭大闹说我一个男人欺负她女人,搞得围观的有女性为她撑腰了。因为已经排队一个多小时本来很烦躁,我一直拒绝让步,但最后也没办法。

战争年代我直接一把枪指她头上让她滚。和平年代对这种的人没办法。无底线的投机是个体最优策略。

排队的时候无聊刷手机,看了几个最近落马官员的经历。无非是卖官鬻爵,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那一套。所以也可以看出来,怎么能快速升官?各位读者冰雪聪明,不消我说。

无底线投机的人,往往不那么喜欢谈国家大事。不过这也未必。有些人也喜欢谈国家大事中美关系,或者谈理想。这不影响他们干损人利己的事情。或者谈国家大事本身也可以作为一种投机行为。

和平年代大家不愿意喊打喊杀,所以纵容了他们。就像马路上开车左冲右突的那些人,如果碰上乱世,那谁敢乱插我就乱撞。但和平年代,大家都怕麻烦,都让着他们,让他们得到了利益最大化。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苍天是不会饶过,可我们的小命不敢跟苍天比,我们就这几十年。正直了一辈子,贫穷了一辈子。升不了官,你谈的理想有人听吗?发不了财,只有福报管什么用。袁世凯再遗臭万年,也当上了大总统甚至皇帝享尽荣华。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少不了还要被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揶揄一句,好酸。


user avatar   yu-gan-2-6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恶心的不是所谓的成功概率低或者算法不透明,最恶心的是虚高的成功概率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骗。

假设一个老年人不懂这些营销套路,他看到拼多多渲染的那些词,他会不会觉得自己非常幸运?会不会疯了一样地找周围的人帮忙?可能儿女怎么劝都不听,觉得自己走大运了,儿女又不希望父母付出太多最后落空而失望,只能死命拉他回头,这就极有可能造成家庭矛盾。

更可怕的是什么,是这些老人最可能分享给谁帮他砍价呢?还是那些不懂这些的老年人,接下来直接恶性循环。

只能说能想出这种营销手段的人,应该不用担心这些


user avatar   bozarsky-brent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签了信托协议,而且是自愿签的,所以刑事上找不毛病。这只能民事上,合同纠纷上的问题。

律师没有采取强迫,诈骗,等非法手段要求赵总签订信托协议,委托其管理股份转让。这个信托协议是赵总资源和律师王某欠的。而在签订信托协议的时候,也还没有发生王某预谋转移他人股份的情况。

所以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赵总错误的信任了王某,错误的给与了王某过多的权利。而王某时候利用这一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把股份转移给了他人。所以这还是合同纠纷范畴的案件。

而且公司注册地在国外,是加勒比法庭受理的案件,咱们也无法用我国的法律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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