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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昆山震川路龙哥砍人被反杀事件?被砍男子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第1页

                 

user avatar   Lu-xiao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霍姆斯大法官经典名言犹在耳旁: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样的案例还在讨论危害行为是不是在继续?危险状态是不是解除?

我怕有人真是读书读傻了。

不管龙哥以前是否劣迹斑斑,从他从车内抽出刀的一刻,白衣人正当防卫理由就已经足够了。

所谓砍几刀后停下判断下危险状态是否解除的法律人,理论知识学的非常好。你们是站在屏幕的后面,也许喝着咖啡,也许听着音乐,舒舒服服地开着空调,翻看着法条,想着刑法理论在分析。

这不是当事人、一般人在当时处境下的标准。

一般人当时当下的反应,无非一跑、二刚。对方意图都很明显了,喝酒纹身,刀都挥到身上几次了。白衣人选择了刚。电光火石几分钟,这样局势下,选择刚的人,就会刚到底。中途逃跑的人,一开始就会逃跑。

想起一部美国电影《萨利机长》,飞机起飞出事,萨利机长历经千幸万苦将飞机安全带回。事后竟然被调查,理由是:模拟人员每次都能将飞机安全带回,你却偏偏选择了最有风险的那一条线路。你是不是置乘客,飞机的安全不顾。

这不扯淡吗?

你们坐在模拟器里,提前知道事故会发生,信息完全,心态放松;人家可是经历惊险万分的局势,顶着高压,在信息不全情况下要瞬间作判断。

还危害行为是不是继续,危险状态是否解除,这就是模拟器的思维。

逻辑学100分,经验0分。

实证法学讲究规范的意义,然而别忘了,自然法学也从未就此消亡。规范为的是什么,是正义,是公平。法律不仅具有裁判功能,还有法政策的实现功能。规范法学抠到这个层次上了,只能说是教条法学。

以后老百姓在大街上走,奉公守法,遇见一个持砍刀的歹徒如何处理,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标杆。

坚决支持正当防卫!


-------------aiyo的分割线

受不了哦,本文说的就是这些死抠理论的杠精,结果这些杠精还带着他们这些理论来反驳我。

有人拿着霍姆斯是美国人,他说的话不作数,在中国不作数。我估计当今法理、私法的大家也不敢这么说吧。马克思老人家好像也是德国人吧?我们今天不照样建设共产主义新中国吗?

霍姆斯法官的名言,从来都不是反对逻辑,而是反对逻辑、理论至上,逻辑、理论判案,忽视了生活经验对规范逻辑的修正和补充,忽视了法政策的目标。这才是人家的本意。用在本案中,你们那些死抠理论,区分危险状态、侵害结束的人身上,难道不是很合适吗?

有关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这些人也从来不研究的。反正一个判例一个成文肯定不一样吗,判例就要经验,成文就不需要。免费科普,记住咯——判例法是从海量的类似判例中识别事实要件,提取裁判原则。而成文法是先依靠现有规则涵摄事实。再说一遍,判例法不是依据判例,而是判例中提取的原则。两种模式都涉及到价值判断和解释。判例法其实也是规范判案,也是规范判案,也是规范判案。两种模式下的裁判结果都是规范逻辑与经验结合的双重产物。

这些人,要么就是门外汉,要么就是刚接触理论不久的法学生,去法院走一圈,实习3个月,你就知道什么叫经验了好吧。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诽谤侮辱、敲诈勒索、招摇撞骗,哪一个规范概念不需要结合生活经验去解释?你看书上几个概念就下判断了?果真是逻辑学满分。

我按照你们的理论还可以推导出无数个逻辑分割点:

1.刀掉地上,不是危害解除了吗?你干嘛捡起来呢?防卫不成立。

2.刀掉地上,你捡起来跑就是了,危害解除,干嘛砍人呢?防卫不成立。

3.刀掉地上,你怕对方捡了,所以先捡了,但你捡了之后干嘛砍人呢,你手上有武器震慑,危害解除,干嘛主动砍人呢?防卫不成立。

4.刀掉地上,你怕对方捡了,所以先捡了,你有证据是对方要捡刀吗?说不定是对方觉得你要捡刀有伤害的理由,他才捡刀,你不捡,他也不会捡,你捡了刀干嘛还主动砍人呢?防卫不成立。

5.刀掉地上,说不定是人家故意掉的,让你走呢?结果你还捡起刀来砍人家,捡了刀还主动砍人?防卫不成立。

6.刀掉地上,你砍人了,人家都跑了,你还砍,你有什么证据说人家是去喊人,车里拿别的刀,打电话叫小弟来帮忙呢,你就追?防卫不成立。

7.……

逻辑上要挑剔,世上没有正当防卫,所有的防卫都是故意伤害。

以上情形,都要当事人顶着高压,在对方已挥砍数刀,自己生命受威胁情况下,瞬间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能失之分毫。

但你们不一样。因为你们是完人嘛,你们是开着上帝视角的无双大神。你们手握事后信息,喝着咖啡,吹着空调,对着书本侃侃而言,觉得自己理论精深。

我的全文理由已经很清楚了,本案无须作此种逻辑分割,因为我不是完人。


-------pinglunjingcaijijin


看看这位开了上帝视角的无双大神,不想理你,不依不饶。

我说感冒了不用动手术,你就说我全文否定手术的价值和意义。这阅读理解的水平,远远比不上你法学逻辑的水平呀!臆想出个观点扣我头上,你好歹尊重一下作者的原意吧?

重伤?你咋知道人家重伤了?逃跑?你知道对方是逃跑?

你这么全知全能,还不是事后看的视频和报道?你以事后报道的信息就推断当事人也应该认识到了,这就是你所谓的主观结合客观?客观在哪里?抱歉,我只看到了你的主观。

你有在案发现场呆过一秒钟吗?你有作为当事人体验过类似经历吗?你有过置身当事人环境下设身处地想一想吗?你有考虑过正当防卫的法政策目标是什么吗?

统统没有。你只有法条和课堂上老师给你教过的理论。三要件、四要件、正当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这些你不关注、没有体验的,从不愿意去考虑的,恰恰是霍姆斯法官说的经验!法律的生命!


还有这位不知道是不是从地摊看了几本法律入门书,动不动抛出陪审制背锅惊世骇俗理论,人家指出他错误,马上一堆半英半白,估计自己都看不懂回复的。

看你这种半吊子就烦。拉黑后执着于顶着小号来骂书呆子,你看你留言,谁是书呆子?大清早给我笑岔气了。;D

理论理论半桶水,实践实践又没有。法官、陪审团的法律审和事实审分工,有案件限制,并非所有案件都用,我估计你也不知道吧。


还有这位哈。

作家写书都讲究个体验。当然你不体验写出好书来也没事,刑事判案不一样,涉及性命财产和背后家庭的命运。

你当然不需要事事体验才能判案,但人总有同理心对吧?你不能喝着咖啡,看着报纸,想着理论去分析别人在危机情况下的反应,非说别人不正常。

这不是你未曾经历的问题,而是压根就没有同理心,关你屁事的问题。拿着权力你就得有这个慎重的义务,否则就别尸位素餐。

这个逻辑到你嘴里为什么就那么阴阳怪气呢?


还有这位,我反对的在类似案件下还机械区分危害停止,危险消除。这不是正当防卫的要件,行为客观要件是什么?

非得一、二、三、四,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才叫要件是吧?一流本科几年级啊,日常教学呀。

还有,我全文就是反对死抠要件。结果这位说你怎么不用要件理论分析。写作文意、主题思想老师没教你?我死抠要件、理论那会,你还不知道在哪里玩泥巴骚年。

最后,你说我就说我,信不信其他博士抽你23333。


全文说的就是以上这种人。求你们了,少看点书(非要看也别看地摊的啊),多多生活,多些人文气和烟火气吧。

出门左拐不送,自己开贴回答。臣妾看的好烦。


2018.8.31更

又看了下其他知友回答和转载。选了两个,柏浪涛教授和刘志宇检察官的观点。看完才觉得还是有脑袋清爽的法律人的。

这就是人家教授和一线检察官和你们这群门外汉,半桶水,书呆子的区别。好好学学。






这是今天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周详教授发文:


我财有这样的教授,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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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更新:

根据最新的报道,昆山司法部门已认定于先生正当防卫。

这毫无疑问是一次民意的胜利。如果没有此次汹涌的民意,司法机关或许会如以往一般,将法律条文中的“正当防卫”束之高阁,而非像今天这样,为国人正当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树立典范。

我这么说,一定会有人骂我,说什么“没有法治精神”“舆论绑架司法”之类的话,并为此痛心疾首。实际上,前些天就已经有人这么骂了。

和法律界人士相比,我的确不怎么懂法,被他们骂为“法盲”也不为过。

不过,我懂一点儿历史。

从历史角度看,法律这东西从来就不像某些人想象得那么神圣不可侵犯。

法律不过是一个国家各个阶层长期博弈、彼此妥协,而后制订的一种规则。

它既不是真理,也不生来高贵。

回顾历史,倘若没有大泽乡那一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就不会有刘邦的“约法三章”,更不会有汉初的“与民休息”。

如果没有隋末那一首“无向辽东浪死歌”,就不会有李世民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可以说,民意是形成法律的关键要素之一。

如果没有民意,我们现在可能还活在秦始皇或汉谟拉比法典的时代。

或许有人又会说:制定法律的时候,民意很重要。但执行法律、司法审判不能受民意影响。

我只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不论是哪个国家,能够影响司法的东西太多了。和那些东西相比,民意实在微不足道。

可它却是老百姓现阶段差不多唯一能够对抗司法不公的方式。

一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而丝毫不考虑背后的民意,不是蠢就是坏。难道真的想让老百姓再来一次“道路以目”,引动一场“彘之乱”吗?




以下是原回答:

为什么舆论一片叫好?为什么舆论希望判骑车大叔无罪?

因为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

我们奉公守法、辛勤工作、按时交税,含辛茹苦地养活一家老小。

我们的愿望很卑微,不求成为人上人,只希望能安安稳稳地活着:按时起床上班,按时下班回家,吃碗简单的晚饭,和老婆孩子聊几句,临睡前能看到孩子安详的睡脸,睡觉时能搂着爱人温暖的身体。

可有些人就连这样卑微的愿望都不肯让我们实现。

我好好地开着我的电动车,不闯红灯不越线,莫名其妙就被人撞了。

撞了也就撞了,你全责,就该道歉赔偿,这不是最简单的道理吗?

可你非得不讲道理,仗着自己开宝马、纹龙画凤就要欺负人,还要拿刀砍我!

我招谁惹谁了?!

被砍死的纹身男死得好!死得呱呱叫!

我一点都不同情他!只恨他死得太晚!死得太轻易!他全家和朋友圈死绝了才好!

因为我不想走在街头,也莫名其妙被人砍。


8月30日补充内容:

这两天收到很多知友的“支持”,受宠若惊,深表感谢。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知友表达了批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原回答倒数第二段的“他全家和朋友圈死绝了才好”这一句。

我承认,这句话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它是一句诅咒,类似于“你全家不得好死”“断子绝孙”之类的骂街。但这也是我的真实想法。

为什么?

教养出“龙哥”这种人的家庭太可恨!

与“龙哥”这种人为伍的人太可恨!

正是这些人长期以来的纵容、影响,才会有“龙哥”违章在先还要拔刀砍人的张狂。

如果冥冥中真有神灵,给这些人降下灾厄,我只会拍手称快。

死得好!

还有位知友在评论中讽刺说:“最没有法治精神的回答获得了最多的赞。”

我觉得这位知友似乎搞错了一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合法地说出自己的想法,给自己认同的观点点赞,以此表达对黑恶势力的憎恶、期盼和谐社会的到来,哪儿不符合法治精神了?

难道只有扣着法律条文,不含任何情绪的分析才算是符合法治精神?

情绪化表达又如何?难道它不合法吗?

我觉得合法。

倒是拿着“法治精神”的大帽子,不让人表达,才最不符合“法治精神”。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我国你想正当防卫一次,你得有市检检察官一样的刑法理论基础,三甲医院专家一样的人体结构知识,老屠夫一样的运刀,心理学博士一样的情绪管理和心理洞察,老赌徒一样的机遇把控。如果以上皆没有,那你得有彩票大奖得主的运气。

还是洗洗睡吧,监狱里现在伙食还行的,包吃包住,进监狱比进太平间划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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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案件已经定性为正当防卫了。

尘埃落定,有些话依然不吐不快。


希望所谓主流媒体不要因此大肆渲染“义迟但到”的屁话。

有点心的人都很清楚,此案件如此快速干净利落地结案,是多么汹涌的民意在背后推动的结果。

比起吮痈舔痔,还有更多的事情值得媒体追问:

此案舆论快速发酵,背后是怎样的社会情绪?

龙哥身无背景却能熟练地持刀恐吓,以至于有恃无恐,是什么给的他勇气?

昆山事件之外,还有多少老百姓被社会人打两拳踹两脚、扇两个耳光而忍气吞声的故事?

在社会人的刀砍刀老百姓身上之前,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为了保住老百姓生而为人的尊严,还应该做多少事?

网上大量的法律工作者,之前对于正当防卫的悲观推测,我们的法律为何如此不受信任?


打黑除恶,追杀的是老虎。但中国还有千千万万的龙哥虎哥豹哥狼哥,这些千千万万熟练使用“刀背砍人”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苍蝇们。

谁能让老百姓免于滋扰?谁能在滋扰变成命案之前阻止他们?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帮更多的老百姓,在“正义还在路上”的时间里,捏紧保住自己生命和尊严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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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对观点的认同,不到一天时间,2000+的赞,着实受宠若惊。该文章是在一个名为“私读”的公众号上发表的,我是在朋友圈上看到朋友转发的,我只是一个搬运工,再次感谢大家。

推荐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成敏教授的观点,三百多字,三段话层层递进,一针见血,极具说服力。

原文如下:

1、由于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并违章变道,引起电瓶车司机的交涉,是权利受到侵犯引起权利维护的表现,因此公安机关不能随便定性为“发生冲突”,这一起因区别于无是非的口角和斗殴;

2、先行侵犯行为从治安违法升级到行凶犯罪,是恶意的升级,防卫人没有使用暴力对付暴力,防卫人对事态升级没有责任;

3、特制凶器的砍杀行为不是一般暴力寻衅,其惯常备用,启用动机毅然决然,在闹市区寻衅滋事发展到恣意砍杀,侵害的不仅仅是防卫人,而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行为特征具有黑恶势力性质,该项性质不可辩驳,因此也决定了防卫行为具有巨大人身风险,如果不能证明先行侵害人明确放弃报复,如果不能排除轿车人数优势(二人均有恶意,白衣男对砍杀处于随时协助状态),则必须认定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不得不追赶并以最大努力威慑先行侵害人是无限度必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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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防卫。本人学校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对方逃,被我追着砍,最后他倒在血泊中。

事情起因是初三的混混看上我班初一美女,夜自学课上公然调戏并且强行把她拖出。我当面制止,晚上叫了十多个混混校门口堵我。

一开始推拿,最后对方拿小刀子砍。我夺过一把刀大喊:谁上砍死谁。对方依然上来,我对着他肚子捅了一刀,然后大喊谁还敢上。带头人继续拿别人刀跟要砍我,后我拿刀直接捅大腿,对方看情况不妙继续逃,我追了半个操场,他倒地为止。

最后视频结果:我被打了十几拳,我并没怎么还手。两人后拿刀划了我的大腿手臂多出,再中途我夺过刀,直接捅了肚子。随后另一个惊慌失措,被捅的大喊,妈个比,拿着同伙刀继续追上来。我逃跑路线被围住,他又多次划伤我,我找准机会大腿连捅两刀,血涌如注。随后对方逃向队友,我追过去继续捅。肩上,手臂,后脑勺都被我刺过流血过多倒地。

最后,我是二级轻伤,他流血过多,重伤住院,两个月以后出院。公安当时调出监控录像,认定我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对方家属提出疑惑:他儿子已经逃跑,我追上去补了几刀,不算正当防卫。

公安解释:第一对方的确拿刀了,我有无限自卫权力。第二,虽然暂时逃走(没有离开案发现场),依然有侵害能力条件以及可能性,同时这么多其他作案人员依然有可能继续侵害,我的性命依然处于危险之中。最后医药费也没有赔一分钱,对方被学校开除,我的医药费由其他参与人支付,不支付将被开除。

本案争论焦点就是逃跑能不能断定凶手停止侵害。比如强奸犯性侵完,是不是侵害结束。这不是判断是不是侵害结束的标志,因为很有可能二次侵犯。比如我拿刀砍了你倒地,然后站着5分钟是不是我侵害结束了?可能我休息完继续砍!你依然处于危险之中。女方性侵结束,你以为侵害结束,实际上很高比例是奸杀。这个司法考试正当防卫经常遇到的判断分析题,电动车男主完全属于100%正当防卫教科书版本。

统一回复一下:我爸爸是农民工,学校属于农民工子弟学校,不存在我爸爸关系硬一说。我爸爸买了水果营养品看望过他,也和他父亲达成和解,互相说对不起。

我和那个女孩没在一起,原本她是疯狂追求我过,但是我蠢钝如猪,不开窍,被他现任老公追走,不过中途她遇到渣男离过婚,再和初恋结婚老公结婚。目前她的职业是电子竞技,浙江嘉兴人。

新闻头条律师直播说电动车男主有罪,同时引入假想防卫。什么叫做假想防卫,就是根本没有侵害,做出反击。事实上,已经被砍了几刀,已经被侵害。还有刀掉在地上,以及第二次掉在地上认为侵害结束是非常荒谬的。

遇到类似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第一冷静不要慌张,不要怂。第二好汉不吃眼前亏,能退一步是一步。第三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因为退让反而激发对方犯罪欲望。我反抗时候大喊:来,打死我,不打死我,我就记住你们,有空一个一个捅死你们。带头虽然初三,个子没我高,力气半斤八两,其实随从多数也是欺软怕硬的怂蛋。后来哭鼻子,很多跟着他干的人都没信心,本来这些人都是凑热闹,杀鸡都没杀过,哪里敢杀人?

当时,我在医院住,实际上算是处于被拘留调查,我算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我被公检法机关立案调查,我是斗殴伤人。最后无论老师,警察,同学都站在我这边,判决我正当防卫。

签双方和解书时候,大家还是和和气气的,互相道歉。

最后谢谢大家,我并不觉得我自己是英雄。知乎我最喜欢的是变先生,今天他给我点赞了,欣喜若狂。还有我和那个电动车男主职业一样,都是电工。


user avatar   sun-wen-29-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常凯申表示:江苏检察在线说的对!日本鬼子来了,正当抗日还得靠跑! ​​​

So东北军是正当防卫,国军是防卫过当,共军是故意伤害,美军是故意伤害致死,日本是受害者………最让人寒心的是, 这居然真的是官媒发的,那还发布什么正当防卫条款啊,直接发个“遇到侵害后,100种正确的逃跑姿势”不就得了?现在终于明白《奔跑吧,兄弟!》的社会意义了,一直误解这个节目了,还以为是娱乐节目,原来是法制节目……







最新消息:持刀自卫的白衣男子已经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判定结果真的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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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法律这么多年来,我对三件事耿耿于怀,一恨侵权法惩罚性赔偿过低,二恨合同法不赔间接损失,三恨刑法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严格。

2、

2010年除夕,北京的张福林一家正在过年,忽然张福林妻子的前夫王君破门而入,并将张福林身怀六甲的妻子砍伤,张福林夺过刀对着王君连砍三刀致死。

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经二审发回重审,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尽管现在服刑期已经过了,张福林依然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并为自己坚持申诉。

3、

昆山的案子目前尚不明朗,但从张福林的案子可以看出,白衣男子的前景并不乐观,从我目前检索的案例来看,凡是“持刀”的,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有朋友表示曾看过一个判决,但非常特殊,地点在“长途汽车”,起因是“歹徒抢劫”,刀具系“反抗抢夺”,伤害系“一刀致命”。

从本案来看,我赞同 @平骧 的观点,第一刀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后续继续追砍则构成故意伤害,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已属万幸,一不小心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ps:陈独秀同学你坐下

4、

在正当防卫判定“现实危险”的标准上,英美法系持主观标准,只要当事人“感受到了”现实的危险,即可判定成立正当防卫,典型如美国的“城堡法则”和“不退让法”(此处应 @王瑞恩 )。

美国有超过了一半的州通过“不退让法”,在一个人在被受到攻击时,没有责任撤退,可以警醒“自我防卫”,“没有义务撤退”,“坚守阵地”。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遭到同学16岁努诺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进行暴力抵抗。

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3个月大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公众号“郑检高新”《美国的公民自卫法:“不退让法”和“城堡法则”》

5、

大陆法系持客观标准,对不发侵害采用客观因素进行考虑。比如强奸完后提起裤子,此时强奸状态已经结束,如果此时被害人持刀刺死他,将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参见:知乎用户:男人砍死疑似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当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也会考虑被害人的精神状况。

6、

在我们国家就不要想了,从宪法层面,我国公民合法使用暴力的逻辑起点已被关闭。

从商鞅变法以来,我国就提倡“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所谓“侠着以武犯禁”,公民使用武力(在任何情况下),在国家看来是非常严重的威胁。

在建国以后,我国曾有一段时间赋予了公民个人合法使用武力的时期,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大家都知道。

改革开放后,公民的私斗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国家开启了“严打”,并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over

7、

俗话说,逼上梁山。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相信司法机关会有公正的判决,在民意激愤之下,法官会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乐观地考虑,白衣男子将被判5年左右有期徒刑。

然而,这种结果并不值得高兴,因为所谓的舆论是最不靠谱的事情,我们很难期待下一次发生类似事情时,民众还能投以同样的关注,唯有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将类似的判法固定下来,才能让社会大众在花臂大哥面前有安全感。

————

PS:最新动态:昆山警方宣布正当防卫成立撤案,普大喜奔。但正如我最后一段所说的,我们还是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将类似的判法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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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更新

为昆山公安局,检察院疯狂点赞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

不属于正当防卫

属于为民除害、打黑除恶

这个应该通报嘉奖

而且以一人之力

打掉一犯罪团伙

砍毙首要头目“龙哥”

喽罗四散逃命

应当授予优秀市民

而且纹身男是酒驾

砍死绝对避免了一场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

这方面属于见义勇为

应当嘉奖

建议提名2018年感到中国人物


鉴于昆山执行中央打黑除恶严重不力

责成昆山市公安局做出检讨


user avatar   pan-shen-j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国的正当防卫法,堪比黑暗之魂这样的硬核游戏。玩家需要在几秒之内判断“操,老子要被犯罪分子搞死了”和“操,现在动手会不会被判刑”之间无限循环自己的脑细胞。在避免人身受到伤害或者面临牢狱之灾的两者之间像拿着手柄的硬核动作游戏玩家一样,秀出最骚的操作。


你说,面对这种情况时,你能不能一个后空翻躲过社会哥的平砍攻击。接着向前一个健步来一招扫堂腿,然后a地板取消前摇。即不伤他,又保护了自己?


真他妈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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