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里埋了很多「暗线」,只谈劳动法未免有些浅了。
比起苹果丑闻本身,后NGO时代的用工监管可能是一个更值得一谈的问题。
挑几个关键词:
讲点不一样的,略作展开:
新闻提到的「郑州iphone工厂违反劳动法」,对应的法条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显然,要求单个劳动者举证「被劳动派遣者超过用工总量10%」是强人所难,本条虽然是对用工单位的限制,但主要并非用于劳动者起诉求偿,而是行政层面自上而下地进行监管。
倚靠行政监管而非民事讼争对抗,通过顶层设计向下解决问题,这是国内很多领域立法的特点,新闻涉及的劳动用工领域尤甚。
不含偏见地说,「顶层设计」本身有利有弊。
在经济高速发展,效率为王的年代,自上而下的模式可以借助设计者的高瞻远瞩,迅速进行政策调整,及时适应市场变动、「绕开」法治尚未建成的不足,做到扬长避短。
但在有限行政资源的前提下,全面、适时覆盖所有违法行为必然力有未逮,过度依赖「顶层设计」抑制了个体维权,使得社会个体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反制不法,「店大欺客」也因此变得难以避免。
这也是近期一些热点(譬如迪士尼搜包)频发的原因。
在行政力量不足,个体又难以维权的情况下,民间力量,对原有体系形成了良好的补充。
本题中的「中国劳工观察组织」就是一个鲜明案例。
新闻提到:
CLW成立于2000年,是一个501(C)(3)组织。
501(c)(3)是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一个免税条款,目前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省一级公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主要以此界定美国登记主体是否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主体要求。
「是一个501(C)(3)组织」的潜台词就是「是一个美国非政府组织」。
然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日趋严格,未来这样的调查可能会越来越少。
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以「中国劳工观察组织」分别拆散作为关键词,并没有查到其代表机构或临时活动的备案记录。如果以上检索没错,调查行为本身是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
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近几年执法层面的趋势来看,这样的「违法调查」,以后会越来越少。
所以新闻真正值得思考的是什么呢?
诚然,新品发布会前爆出丑闻让苹果出了个大丑,也重新为我们敲响了合法用工的警钟,但是比起新闻本身,私以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劳工领域的整体现状。
社会文化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甚至部分非政府组织含有隐藏的政治目的,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是当然之理。
但问题在于,中国要走出自己的路。
在国内民间力量尚未长成,公益诉讼举步维艰、行政监管又屡屡缺位的当下,钉死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后NGO时代,劳工监管该何去何从?什么才是适应于当下中国,能够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
我想,不管是嘲笑NGO组织多管闲事也好,警惕境外势力包藏祸心也好,我们需要为所有人的未来想一个答案。
以上。
从严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