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属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公共场合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者,也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也对此有特别规定:
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这是说的现行法律本身,从更大的角度上,虽然在一些普通法国家,破坏国旗可能被理解为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不被追究责任(例如著名的 Texas v. Johnson 案),但并不代表过程中暴力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就能被容许。
霍姆斯大法官做过一个著名的论述:言论自由,不代表在拥挤的剧院里有谎称「着火了」的自由。在剧院的例子里,如果这种不实言论表达导致发生踩踏事故,造成「明显而即刻」(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危险,那么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类似地,哪怕在允许损毁国旗的国家,如果这一行为伴随着暴力、足以导致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民众的恐慌,也是不被容许的。
更何况,就事论事,作为香港人难道不应该遵守《基本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