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一个诉讼法概念,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中国家强制力的因素更多,因此在执行方面存在较少的问题,我们常说的被执行人就主要着眼于民事领域中了。
「被执行人」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方,要明确被执行人的概念,需要先了解民事执行的过程——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结束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上诉,在此期限内,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还没有生效。而如果法定的上诉期满,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履行责任的当事人就必须要履行。否则,民事执行机构(法院)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民事执行也被称为民事强制执行。以上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
所谓的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定的上诉期满,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法定时间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的当事人。当被执行人执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之后,就不再是被执行人了,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就此宣告结束。
失信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失信一词上。
失信被执行人属于被执行人的范围,它是指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但被执行人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人间蒸发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下述情形的,被执行人就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老赖——明明有钱可以还帐,偏说自己没钱,法院执行部门又暂时找不到其资产藏在哪里,既然你说自己没钱,那也应当没钱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没钱买奢侈品,那就直接限制这些行为,这是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个逻辑。
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旦被列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中,将对信誉系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进入执行程序时,需要旅行义务的人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这一概念本身并没有道德谴责的意味。
此外,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都要被公示,以方便相关单位后续的执行和监督,也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度。根据《规定》第 6 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近几年法院系统改革,倡导司法过程公开,这不仅包括司法文书公开,还包括执行过程公开,这就是今天我们为什么能看到王思聪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了。在互联网时代,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这是一大进步。
相关信息可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应有尽有,非常方便。
最后说一句,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古代的信用表现一般口头承诺即可,所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古语,而如今的信誉信用则需要用合同来约束、用法律来限制,这是现代社会在信誉问题上更加规范的表现。执行难一直是司法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今有了阳光公开的互联网环境,执行难问题逐渐有了好转,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也有了进步。利用好身边的互联网条件,有时候自我的权益保护其实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