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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自然也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政机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修改之后,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因此,被诉行政机关的出庭人员必须有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如果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有可能会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相关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利益相关:一枚有时会出庭应诉的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