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是从学术研究角度对某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概括,而不是说一个国家必须在自己的宪法里载明本国是“议会制”国家。通常而言,当我们称呼一个国家是“议会制”时,并不是指这个国家设立有议会制度,而是指在这个国家中议会居于更高的地位。原因在于,现代社会中已经没有不设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概念的意义就是要和“三权分立”相区分,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被概括为议会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不是三权分立。
非常粗略的说,三权分立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具体的政治运作和制度设计层面,在这个层面上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被人为设计成相互牵制的关系,并不存在某一个部门具有最终决定权。相比之下,议会制中议会则具有最高决定权。值得着重强调的是,因为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内在的运作机制和职能不同,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否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必然会形成这一分工关系。而且在这一分工关系中,司法部门因此固有特点,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些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共同点,而并不专注于某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三权分立国家,并不是看这个国家是否存在三个部门,而是看这三个部门之间是否存在上下关系,或者更通俗的说,如果三个部门之间发生不一致,某一部门是否拥有最终决定权。在这个层面,英国的政治制度在传统上就是议会至高无上,具有最终决定权,根本没有什么三权分立的念头。
这里值得插叙一句的是,“三权分立”制度是孟德斯鸠根据其所观察到的英国制度所做出的总结,然而孟德斯鸠的观察是不正确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对某种既有制度的概括和总结,而是高度原创性的理论。英国人在搭建国家制度时,根本都还没有三权分立这一理论,自然也谈不上英国制度是否符合三权分立原则了。
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层面则比较玄虚,也更加富有理论色彩。那就是三权分立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之间是不太兼容的。按照国家主权理论,一个国家存在一个对内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这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在直觉上不能被分割,而需要被集中显现为某种具体的政府部门,比如在一个君主制国家中,主权者是这个国家的君主。然而在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我们只能看到三个职能分裂、相互牵制的政府部门,却找不到一个至高无上的政府部门。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可以轻易在一个国家中指出主权者是谁,比如在英国制度中理论上主权者是国王和上下两院的总和,即所谓的“君临议会”,那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的说这个国家不是三权分立国家。而对于美国这种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我们就很难找到主权者在哪里。当然,因为美国还涉及联邦权和州权的区分,所以国家主权理论和美国制度在各种方面都没法兼容就是了,美国人也不太在乎这个。
当然,就我个人的观点,这些有关政体和主权者的传统理论讨论和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意义是非常可疑的,连带着我们通常见到的国内比较政治或者政治学基础理论教科书的内容大都也是非常陈旧的。因为这些形成于17至19世纪之间的传统理论(1)没有考虑到政党政治对国家政治制度运作的影响;(2)没有考虑现代民主的意义;(3)没有考虑类似欧盟这样的超国家组织的产生。在现代政治中,还在纠结三权分立这样的古老概念可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