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是小孩家长的责任,沒有尽到家长身教言教的责任。
视频中,很明显家长知道男孩在公众空间弄洒饮料,卻没有立马弄干净並趁机教育孩子公众道德。
我只想说,国内大部分地板用的瓷砖就是基本上没有防滑设计的垃圾,沾水之后简直跟打了润滑油一样。
我以前有回夏天雨后下楼梯也是一脚踩瓷砖上打滑,直接嗖一下一屁股蹲下去然后屁股顺着楼梯下了好几级,好些天走路都不方便。
小时候用的水磨地面就没有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大部分场所,都已经用瓷砖替代了水磨地面。
在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下,应该是(2019)渝0101民初15367号[1]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上午11时3分被告汪某1在重庆某医院妇儿医院就诊通道不慎将无色饮料瓶打翻,导致饮料洒于地面,11时6分原告怀抱小孩经过该通道时,踏入饮料泼洒区域,导致原告滑倒右膝跪地。经重庆某医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Ⅲ度),3、右膝外关节内外侧髌骨支持韧带断裂,4、右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5、右膝关节腔积液。2019年5月13日经司法鉴定,邓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10级伤残程度。医药费中被告重庆某医院支付了35764.13元,原告支付了38000元。
以上事实有视频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汪某1不慎将无色饮料洒在地上,导致原告踩在上面滑倒受伤,因此被告汪某1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由于汪某1为未成年人,因此汪某1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失由被告汪某2承担。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医院门诊室通道,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汪某2承担70%的责任,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以上分责,个人认为还是合理。
《民法典》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过错实行补充责任。
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民法典》规定了补充责任的规则,而不适用直接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到安全保障的人损害的,实行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该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规则与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不同,增加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汪某1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医院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未尽管理职责;三是第三人侵权与医院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原因竞合。
当然,如视频内容所说,这里也不能完全苛求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医院方没有及时清理地面水渍,但时间确实过于短暂。只有短短的3分钟时间,对于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钟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2.原告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
如判决书所说,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如何理解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并非是对债务的一种分担。
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换言之,只有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正是因为补充责任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给付责任,主债务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主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有一定的承担范围。补充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主责任都承担补充性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既有可能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性清偿责任,也有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2021.09.28
有朋友在评论中说,这个案例是2021年前的案例,当时《民法典》还没有生效。那我这里就放一个2021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中有一条类似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1.09.29 16:50
我个人不同意法院的判定,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孩及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在公众场合不小心把水、饮料、奶茶、咖啡洒在地上了,我相信有不少高素质的人群,会主动自己把水擦干净,或者通知保洁过来清理。但是,咱们都别装,大多数的情况下,我相信都是直接走开,别说人家是熊孩子,别在网上装得素质都很高的样子,现实是啥样谁不知道。
而以上这件事,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并没有什么障碍。也就是说,医院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不可能时时刻刻有保洁打扫走到(任意三分钟内),也完全可以预见到有人如果把水撒到地上会置之不理走开留下一滩水。
所以医院,应当基于这样的预见,提供合适的走道,即使有一些水在上面,也不会轻易让人滑倒。这是医院的责任。同样的路面,有的沾了水就很滑,有的沾了水也不滑,而管理方的责任就是选择不滑的路面。
如果医院已经选择了市场上比较不容易滑的路面方案,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较小责任;但如果医院没有选择不容易滑的路面方案,甚至是选择了较容易滑的路面,那么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点都不冤枉。
你叫容错设计也好,冗余设计也好,防呆设计也好,总而言之,你应当尽力确保在各种可预见情况下的人员安全,而不是不切实际的假设人人素质都很高,人人都很理性,人人都知识储备充沛才能安全,这叫走钢丝。
电梯上面写着,限乘15人,假设实际中有16人进去了,结果电梯出事儿了,你能说是这16人的责任?“都告诉你了只能乘15人谁让你们自己作进去16人?”恐怕不行吧,实际的情况是标称限乘15人,很可能其实30人也不会出事,这才叫做安全设计。
公共厕所,你不能指望人人都讲卫生人人都高素质,管理方应当要预见到有人会不讲卫生有人会素质低,这并不是很难预见的事情,因此,要么每个人用完之后你就去打扫一遍,要么你就提供足够的设施,比如一次性马桶垫,自动冲水设备等等。为什么公厕水龙头都是感应出水,不就是预见到很多人素质不行么?
再举个例子,在医院输液打针之前,尽管你当着面把单子递给护士,护士也必然会问你一遍你的名字是谁,以进行确认,这就是预见到了总会一定的可能性把药搞错,尽管这个可能性很低,但这种可能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后果很严重。如果患者张三拿着李四的单子去打针,护士按照李四的单子配药,没有向张三确认,就打进去了,你说责任是谁的?你能说是张三自己拿着单子去的自己负责?你能说李四自己没看好自己的单子自己负责?你能说护士怎么知道是张三拿着李四的单子吗?
归根结底,针对公共场所可以合理预见且发生概率不低的事情,管理方就应该做好准备、预案、措施,而不是出了事故之后才去找谁是直接责任人。
因为有这么一群送外卖的女人。
不想看图的国男们,可以看看文字,看看中国新时代女性是如何理直气壮“送外卖”的,省得以后被骗接盘。
今天我碰到了一件令我匪夷所思的事情。
我和朋友(女)去中超买食物(当时我们都戴着口罩,),碰(未和她打招呼,她没认出来)到的那位来自西安的同学(跟波兰人谈恋爱,未婚先孕,正在备孕),她在中超里和老板娘夸夸其谈,说自己的波兰男朋友不关心他,说她怀孕如何痛苦。
这都无所谓,但是当她说"当我波兰男朋友这么冷漠对我,我都极其包容,因为我想着文化差异嘛,要是我谈了个国男,我的分分钟两耳光扇过去!”我很震惊,这凭什么,为什么穷得吊儿郎当的波兰人就可以无限被包容,中国男人就必须对她无限好,否则就是两耳光,我觉得这是对我们的侮辱。
后来出了超市,实在忍不住了,就问了问我的朋友,她居然也认同那个姑娘的,她说"这不是双标,不是区别对待,这是文化差异,她男朋友是波兰人从小受到的教育是这样,所以那样对她,情有可原。但是中国男人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对女生百般呵护,要无微不至的照顾,所以一旦对女孩子冷漠了就应该被责罚。”
虽然她们这么说,但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这是一种双标,是一种侮辱。后来我见再讨论下去会很尴尬,就岔开话题了。这难道不是一种侮辱吗?凭什么对中国男人要求就必须这样那样,对波兰男友就可以无限包容?
作者PS:渣男送盘,老实人接盘,所以国男不能太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