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昨天有人给我看了一个最新出炉的最高院判决。由于判决本身还未上网,我先不透露相关事实。不过最高院对待高院一审中对于该(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一事的态度还是很明确的。
摘抄相关判决如下(已做脱敏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合同适用香港法:
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款的规定,要求主张适用香港法的一方提供或证明香港法律的相关内容。双方均针对相关香港法的问题提供了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因为两份法律意见书内容互相矛盾(这不是废话么,原被告意见一致还用打官司?)所以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对此,最高院在上诉判决中做了纠正:
相信等到这个判决上了公报以后,地方法院随便适用中国法的问题会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