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很疑惑的是,小广告公司的策划也都还有一套工作流程。
他们会通过调研整个行业的情况,再根据各种学科依据创造几套方案,根据落地可执行性进行方案推演。
大体我们看到一个惊人的结论,其实都有内在的逻辑。
但
我怎么感觉这些人大代表张嘴就来?
是我的错觉吗?
还是取消醉驾入刑代表了什么神秘的宇宙意志,还是在某个刑法数据上体现了深刻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甚至每一次看到这些人大代表的建议,我肤浅且幼稚的唯一感觉是:
真好,虽然我不太了解但好像他们连调研报告都不需要做,更别说ppt了。
譬如随便用个搜索引擎看看在醉驾入刑的今天,醉驾依然是交通事故大头,并且年年都在攀升。
然后他因为数据年年攀升,就觉得入刑法不管用,大腿一拍,取消吧。
这放到稍微严肃一点的策划公司里,瞎提意见扰乱项目可是得扣钱的吧?!搞不好被怀疑工作能力得被降职啊!
我当时就觉得,这些人大代表跟闹着玩似的,连1234都不用说,氛围如同幼儿园!要不是有点关系,随便拉个打工仔都比这些人强…
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这括号怕不是个筐,啥罪都能往里装
该代表喝过酒吗?
该代表学过交规吗?
该代表知道醉驾代表什么吗?
该代表代表的是谁呢?
醉驾入刑尚且那么多人知法犯法,
一旦取消醉驾入刑,得多多少醉驾?
建议取消这位代表的人大代表资格。
建议查看一下这位代表有没有家人或朋友因为酒驾伤人或者致死的,或许会有惊喜。
醉驾从严处罚。醉驾零容忍。
因为醉驾是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形式和原因。今年回家过年,遇到过多起因为串亲戚喝酒导致的酒驾交通事故,有的车脸都撞坏了,有的撞到了电动车人受伤极重,有的甚至因为酒驾导致被撞者死亡。
从这些日常方面的行为来看,酒驾不仅要管还要严管严格处罚。
否则这些喝酒后驾驶的会给马路上的行人和其它车主造成极大的生命危险。酒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要从宽?
我对这个提议是百思不得其解?这个提议到底是为谁说话的?是家人有酒驾判刑的吗?是酒厂的销售代理吗?
这样说让酒驾从宽处罚的反智主义实在令人感觉到奇怪。
我希望酒驾零容忍,让他们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酒驾简直就像是酒厂的宣传广告一样。
另外,题目中是醉驾,醉驾可是比酒驾更严重的行为。因为酒驾量不够问题还小些,醉驾简直就是对路上行人的杀害。
代表的是资本家和官僚阶层吧,毕竟这些人被查到醉驾后进监狱后损失太大了。也就这些人最有底气打电话找领导,让检测酒驾的交警老实的放他们走。
这才几年呐?当年那么多醉驾撞了一条街的案例,最后判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把危险驾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话说,怎么投票的时候,都不知道避开朱列玉这个名字啊?这人不是第一次脑袋发昏了啊。
近几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入刑”的提案,据说这已经是其第二次就取消醉驾入刑而进行提案。
无独有偶,刑法学泰斗级人物周光权老师也曾撰写文章《每年30万人醉驾入刑 呼吁提高入罪门槛》。文章认为,应当适度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刑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
周老师的观点简单而明确:每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而朱代表的提案相较于周老师的观点而言更加激进:他认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我绝对尊重和敬佩朱律师和周老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然而,坦诚地来讲,我对“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的主张完全无法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提升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带来什么后果?
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因醉驾而产生,醉驾给交通秩序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如果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使得更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而去实施醉驾行为。
据了解,每年因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数千起,由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更有甚者,如2020年的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件,宝马车上的3个人,2人当场死亡,1人大面积烧伤,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为什么许多人明明知道醉驾是犯罪,却仍然执迷不悟地要在醉酒后坐上驾驶座?我认为,无非就是两点原因,第一点是“对酒后的驾驶能力盲目的自信”,第二点是“认为交警不会查到自己的侥幸心理”,正是因为这两点原因,使得不断有人以身试法,想要挑战法律的权威。
如果我们现在出台一项政策,说醉驾的人并不一定会都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项政策到底是会让大家更遵纪守法,不再醉酒后驾驶,还是会助长“反正严重后果应该不会落在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呢?我想结论很明显会是后者。
二、提高入刑门槛、取消入罪会使犯罪率降低吗?这里面存在一个很直白的问题:如果我们现行的司法政策不足以震慑犯罪行为,提高犯罪门槛、乃至取消罪名,会不会使得犯罪数量大幅上升?
周老师在文章里有一句话说得好,每年因醉驾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然而,问题在于,在现在如此严厉的醉驾打击政策之下,仍然有30余万人顶风作案,甘冒风险,我们如果放松了对醉驾的打击,提高了醉驾的入刑标准,甚至像某位人大代表所说取消醉驾入刑,使得部分醉驾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醉驾的人数会降低吗?
答案显而易见,并不会,降低的恐怕只有立案数量,而且这个降低还是“人为降低”的,但醉驾的数量并不会降低,反而会大幅度上升。
如果想通过提高入罪门槛来实现犯罪率的降低,那为什么不直接取消这个罪名,一步到位实现零犯罪率呢?
三、目前而言对醉驾的打击是否过于泛化?
醉驾的打击标准是非常明晰的,不是口袋罪,即便扩大打击面也不会伤及无辜——因为只要饮酒后驾驶就不存在无辜。
在我国《刑法》当中,有一些罪名因为“罪与非罪”的边界相对模糊,或者在适用上存在兜底条款,所以被称之为“口袋罪”,典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对于这些罪名,我们说要尽可能的“缩小打击面”,避免刑罚打击的扩大化,使得本来无罪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控罪。
但是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罪名,而且避免被打击的方式也很简单明了:你只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么你就绝对不会因为醉酒驾驶而被指控危险驾驶罪。
四、我们真的要因为醉驾数量多而提高打击标准,甚至取消入刑吗?
或许有人会说,每年醉驾入刑的数量太多了,以至于司法机关压力很大,这个理由明显也站不住脚。
且不谈每年醉驾案件数量是否真的多到让交管部门和检察院难以承受,即便真是如此,需要调整的也应当是政法单位的办公预算而非司法政策的尺度——给交警部门增加警力,加大巡逻和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给检察院配备更多的检察官,提高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这才是解决案件压力的正道——而不是从入罪尺度上动刀子。
要论案件数量大,恐怕哪个罪名都比不过盗窃罪。最近五年来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是1165661件(此中还包括醉驾之外的其他犯罪类型,如追逐竞驶等),盗窃数量是1681691件,盗窃案件数量远高于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此外,盗窃罪是财产犯罪,真的是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原因(比如贫困)而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100多万的醉驾者,并没有人是因为“贫困”或“生存而迫不得已”的缘故而实施行为的。
五、关于醉驾影响家人的前途醉驾入刑导致醉驾者家人无法担任公职,应当调整的是过于严格的政审尺度,而不是打击醉驾的尺度和力度。
我在文章《杂谈 |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要不要让案底跟随罪犯一辈子?》中曾经提到一个问题,现实中存在许多此类情况:高校毕业生因直系亲属存在犯罪记录而无法报考特定的单位,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因带有传统的“连坐”思维而饱受批判。
因为直系亲属醉驾被判刑,导致无法担任公职的例子不是没有,但问题是,真正该调整的,难道不应当是这种带有“连坐”思维的审查制度吗?因为存在着“误人一生”的例子,就拿醉驾的入罪门槛开刀,这才是真正没有拿捏清楚问题的主次矛盾。
六、结尾
我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当继续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而非提高入刑门槛,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也是为醉驾者负责——你不把法律的权威和交通安全当回事,法律就不会把你的未来当回事。
只有让全体国民都明白“试试就逝世,玩玩就玩完”这个道理,才能真正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使得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见到成效。既然有选择酒后驾驶的“胆魄”,就要有接受法律处罚,因犯罪记录影响一辈子的觉悟。
据了解,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3.72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总计4.56亿人,相比2019年增加了0.2亿人。
是什么能够令如此庞大的驾驶员群体中大多数人认真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靠的就是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来惩治酒驾。
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而被指控犯罪,但别忘了,我们国家有14亿人,每年有上千万人新领驾驶资格证。
主要是车祸人数少了,因此医院收入少了,影响了GDP。
预防小儿麻痹症的 糖丸!
太好吃了!当时幼儿园的小朋友们排队吃药,我一边乖乖站队一边奇怪为啥没人哭,后来到我了,吃了一颗,哇(๑ŐдŐ)b!好好吃!
当年年少无知的我还以为从此一天吃一颗……然后希望破灭……>_<
我也知道一个产业也是这样做的。一模一样。区别是那个可能穿了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