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料到可能导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放任其发生,这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罪。那这个酒驾入刑有什么问题么?
作为一名基层交警,对于酒驾我还是有足够发言权的。
如果醉酒出刑,我会省很多事情,毕竟不用和检察院打交道了。但是我这么多年见过的惨案和屡教不改,我是代表的话我立马建议把拘役改成有期。来个累犯我看你们怕不怕。
目前的处罚足够威慑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吗?
不够!
尤其在醉驾大几率做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驾驶员是不知道自己到底是醉驾还是饮酒的,除非你自己买个测试仪吹了之后再开车。
他能开车,大部分都是认为自己足够清醒能够驾驶,说白了,就是自己没醉。我见过很多驾驶员被挡获以后看着自己的呼吸测试达到80以上的时候不可思议的眼神。
我还要提一句,关于二次酒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酒驾。
你猜猜二次酒驾的有多少人?两个数据,桂林市一年二次饮酒查获数1100多。天津市430多。
尤其是农村地区,我们中队2.3次查处里面至少有1-3名二次酒驾。
更过分的你猜是什么?
前天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其他辖区交警扣留了驾驶证,人取保回家等候血检结果。
今天就被抓了二次。
你指望他们因为这点刑事处罚反省?
没事做找个车管所多看看酒驾视频,多看看受害家庭你还能说的出来?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提高,以及驾驶员的增多。酒驾出现逐年升高的迹象,这是不可避免的。哪怕代驾免费都不可能。
再次我需要点名一个地方的同行。真真的佩服你们
这就是这位人大代表嘴里的“效果不明显”: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日前在京表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2011-2021年间,在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驾驶人增加2.59亿,年均增加1800万辆、2600万人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
2020年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比2014年下降26.6%。按照海恩法则“每300起隐患或者违法必然要发生一起伤亡事故”,全国每年查处160余万起酒驾、40余万起醉驾案件,意味着每年减少6000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上万家庭免于破碎。
人大代表不做任何调查研究,不尊重数据,拿着一张嘴凭自己感觉胡诌的,算不算渎职呢?
下面这张动图中,受害人只是很乖坐在那里,都没有看手机,但是不幸就这样降临在她身上,这难道是她的过错么?
我简单查了一下,醉驾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请问,对于这个受害者来说,这样的惩罚够么?
为什么醉驾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有些人对生命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是酒驾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轻了,如果还要取消酒驾入刑,那又会增加多少上面这样悲惨的案例,会有多少所谓不幸的人因为别人的错误而付出自己的生命。
我希望人大代表在考虑各种犯罪者的处境的时候,也能多考虑所有遵纪守法的公民的人身安全问题,多考虑这种恶劣事件受害者们所遭遇到的伤害
酒驾者越容易重返社会,行人就越容易重返母胎。
其实吧,近两年酒驾入刑惹了这么多麻烦也不能怪当初想的不周到。
毕竟都是人在执法,查哪辆不查哪辆,怎么处理怎么收拾,这都是有办法的。
可谁知道信息科技的发展如此不如人意,居然出了直播这种罪恶的方式。
再加上每个人都有的自媒体,恶意炒作就难以避免。
虽然整体上还能控制,但影响总还是有一些的。
怎么办?既然解决不了直播、自媒体的问题,那就把根刨了,用一种柔和的方式进行这些无差别打击吧。把好钢用在有差别打击上面。
关于醉驾入刑问题,群众在观念上和该代表存在严重分歧,这个议题还是缓一缓吧,不如思考如何解决司法资源有限与醉驾案件大量增长之间的矛盾,速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至于轻刑犯罪造成的社会大量出现前科人员影响本人及家属个人发展问题,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看是对其本人和家属的不利后果,但是从整体看醉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速有产者阶层滑落,对维护社会稳定而言不是件坏事。
另外,醉驾检查直播是个好东西,希望能够通过制度确定为各地常态化的执法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3********,陕西省大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造型店发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车从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社区附近出发,途经人民路,当其沿人民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长沙市人民路与东二环交叉路口至人民路与马王堆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4********,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学院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派出所**社区**号**栋**门**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小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麓云路、枫林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车站路口至东二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很多问题,真的是立法的问题吗?
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议取消该代表永久代表资格
这个代表究竟代表的谁?
这个和支持拐卖妇女儿童有什么区别?
我开车,但是我支持酒驾重罚,醉驾入刑
哪儿有这么复杂
我就问你
入刑以后,谁受到的影响最大?
A、公家人
入刑了直接党政双开、产生了案底
B、大老板
入刑了耽误多少时间,加上还留个案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别想当了·····
C、普通人
入刑就入刑呗,虽然不希望入刑,但是入刑了对我影响也不大,而且我还不一定能开的起车···我是被撞的那个啊
D、我
我甚至希望醉驾按危害公共安全来判刑,毕竟这个最高能到死刑,而不是喝醉了装死一车人也就判几年拉倒···
那么这个人大代表,代表的是谁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