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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第3页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惩罚效果不明显”不成立。

这个回答已经罗列了数据,不再详细论述。

如何评价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 TEDCJK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5199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增长,只能说明执法力度的加强,查处更严,而不是“刑事打击没效果”。


2、“案件太多”成立,但“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不成立。

前半句是正确的,后半句同样不成立。

危险驾驶案件一直在增长,是个确定的事实,不具体列数据了。但是,案件多不等于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变大。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基本与醉驾入刑同步进行,“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试点到正式实施,基本上可以说是为危险驾驶罪量身打造。

简单做个粗糙的检索。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危险驾驶罪,共1425646件。

再加一个条件:“速裁程序”,结果为341209

而换成“简易程序”,结果为870603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是以“事实确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简化整个庭审流程。即142万宗案件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占了121万宗。

案件的增长固然会带来一定的工作量,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属于事实最简单、证据最清晰、办案工作量最轻的那种。只有极少数的危险驾驶罪才存在证据或定性上的争议。

所以虽然这类案件数量多,但审理压力真心不大,每年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全靠危险驾驶罪冲结案率了。


3、有犯罪记录,难以重返社会

一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记录,为什么会难以重返社会呢?哪怕这社会确实存在歧视犯罪者,但我的个人经历,真没见过会歧视醉驾被判刑的人,大家听说这类事情都是感叹“唉,你运气真不好”,然后拍拍肩膀再敬一杯。

首先,如果“歧视”真的存在,那有错的是歧视,需要纠正的也是歧视。

其次,所谓的“难以重返社会”,不外乎就是公职人员醉驾入刑后一律开除,没了饭碗难以谋生。但公职人员有更高的守法义务,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来就应该是“零容忍”不是吗?

我在以前一个回答里说过,过去醉驾入刑前,公职人员少有因酒驾被处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酒驾被查的第一想法都是托关系、找人,让交警放自己一马。醉驾入刑后是因为真的做到了严格执法,才有很多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刑、开除,甚至包括警察系统的自己人,可以说,醉驾入刑后公职人员想在酒驾免罚这事情上耍特权的机会大大减少,这个罪比刑法中任何一个罪名都更加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也真的做到了处级以下人人平等。

除此之外,我真想象不到还有哪些人会因为犯罪记录就难以重返社会。

第三,因醉驾被判刑的人,其子女确实会因政审受到影响。但同样,有问题的难道不是不公开不透明并且被滥用的政审制度么?

4、行政处罚做不到威慑。

刑法已经够谦抑了。

在修十一之前,危险驾驶罪是整个刑法中唯一只限拘役刑的罪名(修十一之后是唯三),而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才能逮捕,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刑,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现实中的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在最终被判刑并执行刑罚之前,都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也非常接近于人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非重刑不得审前羁押”。

而处罚方面,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适用缓刑,真判了实刑的,也是在1-3个月居多。这个处罚已经非常轻了。

而且,当前很多省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标准,也都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低于一定数值,可免刑或不起诉。

一方面,如上文提及的数据比较,醉驾入刑后酒驾情况明显减少,这正是醉驾入刑前,行政处罚一直难以做到的事情。

而另外一方面,驾驶入刑增大了司法腐败的难度。交警都学聪明了,查酒驾期间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手机关机,谁也插不了手。

那些想勾兑的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想办法,但风险就很大了,我知道的有些地方的检察院胆子大,弄了很大量的醉驾案件不诉,教育整顿期间不少人被查。


所以,取消醉驾入刑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需要改变的也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仍对特权不死心的权贵。


user avatar   aquadi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烈呼吁,以后不要选他当人大代表。


国家赋予我们选人大代表的权利,我们群众不使用这个权利,然后在评论区批评我内涵,是不是有点那啥?

广东的朱列玉嘛,只要广大广东人民都记着这个名字,下一届他肯定就选不上了。

我没有内涵的意思。无论哪种投票方式,只要所有人都不选朱列玉,他就肯定选不上。


user avatar   pinglao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醉驾是一种危害极大,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而且很容易避免的错误行为。

喝醉后,无论是打车回家、代驾回家,有很多预先能找到不醉驾的解决手段。

正因为醉驾之后产生案底,才让有些有钱人觉着恐惧,从而通过带司机、找代驾、朋友帮忙开车等很多很多办法来避免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

这位朱代表,是不是以为拿钱就可以换命,可以换无犯罪记录?

看来有钱人还是害怕刑罚,今后如果把胁迫员工无偿加班、类似小黄车欺诈群众等行为写入刑法,就可以杜绝?


user avatar   zhang-yuan-chao-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真脑残建议。

你看看现在,酒驾入刑之后酒驾人数骤降,神经外科夜班急诊数量也降。但是,就是酒驾入刑,公职人员丢工作,案底影响下一代的情况下,依然还是有不少傻逼酒驾。

再取消酒驾入刑,就罚点款,那又要回到那个酒驾遍地的时代?

我之前写过很多被酒驾者撞的病人,非常惨。其中一个是高考完的小妹妹,被酒驾的撞成植物人,独生女,家破人亡啊。

我觉得酒驾是和吸毒、赌博一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别忘了那个酒驾玛莎拉蒂女,撞死一车人,因为有钱,现在死刑都不用判


user avatar   xiao-lu-fei-fei-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取消个der!


就讲一个故事。


之前认识一群省厅的人。

和他们吃饭喝酒完。

喝很多。

有个人喝完酒非要自己开车。

拦都拦不住。

说开车回家就五分钟。

拦他,他发脾气,还要打人。

结果我们一群人把他摁在地上,没打他,制服了。

叫了代驾,有人专门把他送回去。

就这么说,被查到酒驾了,只要在交警吹气那关没搞定,录入了系统,神仙难救。

公务员直接芭比Q了。

谁不怕?

酒驾入刑多好这效果杠杠的,交警谁认得你是什么大佬。


再说说。

这人大代表。

我憋回了想骂他的话,仔细分析。


他的理由。

1、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2、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3、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说的全是P话。


我个人生活经验。

醉驾的惩罚效果太明显了,但凡我身边有个朋友想要酒驾的,没有一个人会同意,撕破脸也要拦住,这效果不明显?

我后来认识的人,一大堆是醉驾吊销驾驶证的,完全没影响他们的生活,何来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醉驾出事了,撞到人了,可是会死人的,但大部分人都有侥幸心理。

只有酒驾入刑才能威慑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


user avatar   Master_road 网友的相关建议: 
      

前面写了一大段,结果没了?

总结下我的中心思想: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user avatar   zhou-xing-xiao-j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远不如“30岁以上单身女性生育”这条政协提案炸裂。


user avatar   wang-yiping-18-9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支持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以后醉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user avatar   tzh-tzh 网友的相关建议: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醉驾入刑”10年来,醉驾比例下降70%以上,减少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社会效益是很明显的,增加的司法审理成本相比之下不值一提。

更重要的是醉驾的判定很简单明确,完全可以通过AI甚至一段可执行程序来判定,所以相比直接取消酒驾入刑,优化酒驾的判定流程显然更合适一点,除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产生纠纷的案件,其他完全可以用机器来判断,这样还有个好处,机器可不管你是市长还是什么人

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可以说这才是醉驾入刑效果之所以如此明显的原因,都是成年人了,为自己行为负责是基本常识

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醉驾入刑的根本原因就是行政处罚没有太大力量,被罚款教育的人最多想着自己今天真倒霉,侥幸心理还是不会被打消

3月5日第二次补充

评论对朱列玉律师有误解,其实他还是有很多有建设性的提案的,另外这个问题的标题和描述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知乎小管家

第4-7条说明

四、深度醉酒后驾车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
六、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
七、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朱列玉的两会提案

2013年朱列玉在两会时会关注铁路出行问题,建议从2013年开始,在国庆、春节、清明、劳动节这四个节假日,实行全国范围内免费乘坐火车

朱列玉用法律专业知识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他说,“我国用于公共交通运输的铁路属于全民所有,然而社会公众却从来没有享受到铁路企业的分红,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免费乘坐火车政策则可以让人民享受作为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利。”

202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公共场所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AED,让AED像灭火器一样得到重视和广泛配置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配合心肺复苏,可以成倍提高心搏骤停的抢救成功率。[7]

2022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他提出,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限制记录查询和解封,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


user avatar   morganch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热榜上满屏的代表建议无论多无厘头我都能忍,毕竟不管建议如何都代表了好的意愿,但这个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建议我是真想啐一口,出发点就不正,神马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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