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年的问题了,下面的回答还是过于浅薄。这道论述题光回答刑罚的目的,最多得30%的分。它还要考虑刑罚的功能,然后才能回答“为什么”。
重刑主义有很多重意思,但它的基本意思,是罪与责、刑不相当,罪轻但责重或刑重。
1、罪轻责重
如张明楷所说的刑法应有谦抑性,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轻易动用刑法去惩罚。比如气枪,实际有效但在我国未获批准而被视为假药的进口药之类,如果一概以刑法去惩罚,那显然是打击面过大。
2、罪轻刑重
这又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光说刑罚的目的是很片面的,刑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两个:让犯罪者不再犯罪,让还没犯罪者不再犯罪。
但是,刑罚的目的必须通过刑罚的功能才能实现。而有些回答是把两者混为一谈了。实际上,刑罚的功能主要包括:
最典型的就是死刑。把犯罪者消灭掉,他自然不可能再次犯罪。
而废死观点中最重要的一点理由也就在此:把犯罪者终身监禁同样可以达到把他与外界隔离、防止继续危害社会的目的,因此它同样能起到死刑的效果。
在当前的刑罚观念中,开始考虑对一些经济犯罪处以极重的财产刑,这亦是为消除犯罪者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
刑罚能带来一定的痛苦,因此犯罪者害怕这种痛苦而不敢再犯罪,未犯罪者亦害怕遭受这种痛苦而不敢犯罪。
这是设置肉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肉体上的痛苦最直接,也最容易让人感觉到害怕。对肉体施加痛苦亦是人类最原始的惩罚内容。
甚至可以直接说这就是报复功能。
受害者和旁观者看到犯罪者遭受这种刑罚会感觉到“爽”,“解气”,在心理和精神上获得满足,并进而更加信任和依赖这个司法体系。
无论是从下到上的“公民将惩罚的权力让渡给国家”观点,还是从上到下的“国家以暴力维护统治”观点,这种对于民众情绪的缓解与适当的支持都是有必要的。国家把暴力拿走了,就有义务替公民进行报复。
犯罪者通过刑罚的执行,消除再犯罪的想法;未犯罪者通过观看犯罪者的下场,认识到什么行为是错误的而不再实施。
我国的监禁刑俗称“劳动改造”,就包含了很强的教育意图。当然,有没有效果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威慑不在于残酷,而在于不可避免。
如果整个国家的民众都在犯罪,以国家机器的力量是不可能阻止的。因此刑罚的运作要规范、合法、公正,人们才会发自内心地主动维护和遵守秩序,杀鸡才可儆猴。
说完刑罚的功能,这就好理解了。
首先是为了威慑,兼警示教育。
最早系统地提出重刑观念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如商鞅、韩非子等人。当时主要是从威慑功能的角度考虑,认为刑罚这么严酷,人们就会害怕而不敢犯罪。
这一观念的本质其实是功利主义:当犯罪的收益远低于将要承担的风险时,人们就会放弃犯罪。
这仍然是至今为止重刑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只要重刑,就有威慑。
当然,这种观点是很片面的,比如人们在风险固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寻找各犯罪中收益最高的那个,或者这也意味着只要愿意承担风险,就仍然可以实施犯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等等。而且它并没有考虑到破案率的问题。
总之,实践证明了重刑无法消除犯罪。不管是秦两世而亡,还是我国的腐败问题(贪污罪和受贿罪曾经是处罚最重的罪名之一,但实际上执行起来效果很差),重刑的威慑力都很差。而且实践证明了纪委的反腐威慑强于一个受贿罪的有罪判决。
其次是统治阶级愿意为消除再犯罪可能投入多少成本。这是个经济问题。
要消除对社会的危害(在古代,这种危害更多的是对统治阶级),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从肉体上消灭。偷东西的砍手,骂人的割舌头,再严重点的就死刑。这就肯定不会有再犯罪的问题了。
不管是墨、劓、剕、宫、大辟还是笞、杖、徒、流、死,即使是死刑之外的刑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刑者的健康,并进而缩短其寿命。
当然,这也有一定的功利主义在内:国家为消除这个人的再犯罪可能所而在刑罚中投入的教育、改造成本,与这个人不再犯罪后对社会的回报,哪个更大?
而且,这个成本并不仅仅是刑罚,还包括了其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比如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并不仅仅是要不要处罚,更多的是要怎么教育 的问题。
这个经济问题,就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有更新、更多的手段来替代原来残酷的刑罚。
最后,是为了报复。
从民众个人的角度,刑罚首先要满足其报复心理。人们总是习惯于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并进而主张对加害者严加惩罚。
而国家为了迎合民心,获得支持,也不得不在设置与适用刑罚的时候,考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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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看另外一个回答:
不同犯罪适用同样的刑罚,其依据是什么? - 月姬魔夜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7938895/answer/259810217
从一个很小的点来回答,可能会引发争议,欢迎提出。(为避免误伤,先强调: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我反对废除死刑,但并不认为一味重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个人认为,重刑主义在中国得到推崇背后,是有效替代手段的缺乏。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法学院老师可能会说,是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特别预防指的是避免特定主体再次危害公众安全,这很好理解,把强奸犯毙了,他自然不会再次强奸;一般预防,指的是对一般社会公众(包括潜在犯罪者)产生威慑力,阻遏潜在犯罪行为。
实现一般和特别预防,采取重刑是一种手段,但还有其他方式。
比如,在性侵犯罪者刑满出狱后,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活动范围,强制其佩戴具有GPS定位功能的“电子脚镣”加以监控,违者将重新入狱。我在明尼苏达州工作的时候就遇到这样的案例:法院强制性侵犯罪者不得靠近受害者上学和居住的区域,否则电子脚镣会报警。同时,破坏电子脚镣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我知道有人要拿蚁人说事。。。不过那个只是艺术虚构,现实中要伪造行踪并不这么容易。)
比如,可以对性侵犯罪者进行注册,并向社会公开被注册者的情况。在美国的的很多州,法院都可以在性侵犯罪者的居所附近树立警示牌,提示“内有被注册的性侵犯罪者”。同时,他们的姓名,照片和住址也会在网上公开,居民可以查询附近具有前科者,加以提防。
有朋友提出,面对这样的公开羞辱,犯罪者有没有可能产生更加强烈的报复社会的念头?这一点在美国的刑事实务中也经常被人提及,目前的应对措施是搭配采取强制的“性侵犯者治疗”项目(Sex offender treatment program)。这类的项目包含集中生活改造(有成功融入社会的“过来人”分享经历)、心理辅导和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不失为一种胡萝卜和大棒并举的措施。
这些措施,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罚(不是最为直观的监禁这种形式),但同样可以预防具体当事人再犯,并且用一种可控而适度的“公开羞辱“机制,向全社会昭示犯罪者的下场,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回到开始的观点:反对重刑,并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不要让我们的想象力被刑罚所限制了。其实还有很多能够起到预防效果的措施可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