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核酸阳性猫安乐死背后无非是两个问题:
第一,程序合法问题;
第二,“应以何种态度对待动物”和城市动物控制问题。
关于程序问题。
我不清楚原新闻中语焉不详的“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这一类政府派出机构,还是居委会这种自治单位,但无论是哪种,其处理方式均不符合新闻援引的《传染病防治法》之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
判断控制或扑杀染疫动物是否“必要”的行为主体,应当是南岗区政府,并最终由哈尔滨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所谓的“社区”,并不具备这项行政权力与相应的判断能力,无论如何也轮不到它承担这个责任与补偿义务。
至于有些回答评论区提到的“都什么时候了还要上报,如果因为一只猫导致整个城市被感染谁负责?”——
第一,即使是某地发现鼠疫或炭疽患者,仍然要遵循“依法上报-有权机关决定”程序,而不可能随便一个村委会就作出扑杀决定并负责补偿。这本就是再正常不过的权责统一,我实在是看不出这种逻辑严密的正常行政程序,为什么会有人不屑一顾地加以嘲讽;
第二,如果是时效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已经作出如下规定,这一时效要求与前例和发现新冠患者的“上报-处置”时效并无区别: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写这么多,并不是为了指责这个所谓的“社区”——从某种程度而言,“社区”在忽视程序合法的同时,也一样受害于这一程序瑕疵:其工作人员也是未经训练的普通人,处决这类高级哺乳动物也会面临不小的心理负担,尤其是还喂过几天;更不用说其现在面临的网络暴力风险。
而是要提醒对《传染病法》法定程序不屑一顾的那些人——人类社会的大部分问题,都不是因为追求程序正义所致,而恰恰是因为人类历史上所能发明的最好制度、即这些“精心设计、用来约束人性的法定程序”,被一些蠢货或败类用这样那样的借口抛掷脑后,并被另一些蠢货或败类用这样那样的借口熟视无睹。
换句话说,如果在19年底,所有让这些人不屑一顾的法定程序都得以不打折扣地执行,我们今天还有多大可能性在这里争论这三只猫的死活?
至于那些张口闭口“敢情死的不是你自己”的人——个体生命从来都不是一个社会唯一所不能承受失去的价值。
长刀之夜和麦卡锡主义的历史充分证明,如果人类这种受制于私欲、愚昧、冲动与盲从的落后文明所仅有的法治和共同理性得以被突破,无论这种突破在一开始具备何等合理的外观——不论是“敢情死的不是你自己”这种看似紧迫且共情的理由,还是更宏大的叙事;最终都会面临向最糟糕方向演变的风险。
第二个问题,对待动物的态度。
在这条新闻下面刷“没毛病,有理有据,支持,人命高于一切”的人,倒是难得地说对了一件事情——人命的法律价值位阶确实高于动物;尽管他们与视这句话为逆鳞的极端动物保护群体一样,都未必理解这句话的现实意义。
近现代社会发展出的“动物权利”理论和“文明屠宰”等实践、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议题,本质上仍然是“以人类社会的发展目的为中心”,而并不是因为动物真正具备了什么“权利”,但也同样不是为了满足一些人的优越感。对“如何对待动物”提出要求,正是为了避免人类容忍残酷和冷漠的阈值提高,并维系社会的道德感,尤其是对待那些活得可能还不如家养宠物的弱势群体与突遭不幸者时的基本良善。
举例而言,每一个时代都有相应的对待动物的方式,就像是几十年前人都难以果腹时,没人会指责“把猪吊起来放血”是残忍的屠宰方式,但这也无法用来论证“在2020年活埋未患病的家养宠物是无可指摘的”,反之亦然。
从这一角度而言,如果哈尔滨确实没有专门的动物控制部门,扑杀确实是正确选择。
但为扑杀拍手称快、得意洋洋地“一只猫而已不值一提”、甚至对感到惋惜者谩骂攻击的,其实是有问题的。这部分群体的出发点通常并非基于逻辑严密的正义观,而往往是纯粹的利己主义与道德淡漠,或民粹主义的反多元化倾向。如果观察其既往发言,通常也能看到“拒绝相信贫困人口与社会问题存在”等观点倾向,并与动辄给人扣“行走的五十万”帽子的群体高度重合。
而这恰恰说明了为何“关注对待动物的态度”之目的在于维系人类最起码的良善。
最后关于城市动物控制问题本身。
文首所举特区的例子,并不是不体谅中国仍然落后的经济,和当前各种优先级更高的矛盾,而是为了批判“自己众筹一个机构去隔离动物,别花纳税人钱”的这种荒诞不经的逻辑。
城市动物问题,其实是近二十年高速城市化中规划与立法滞后导致的诸多矛盾的一种,和电动车管理、垃圾分类矛盾、邻里噪声污染、老旧小区电梯改造等同列。如果城市动物饲养在法律层面被视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并且像正常商品一样完整地缴纳了税费,那行政与立法机关就负有进行调整和管理的责任。
至于行政机关的撤立和职权增减,本身就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就像八十年代前盛极一时的计委被发改委取代、共享单车这一“棘手的便利”出现后工信部和城管部门相应增加容量规划与禁停设定等职能——难道能说,“你们摩拜和OFO自己众筹一个监管机构”?
专门的动物控制机构、或在公安与城管等执法机关内设立专门部门,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即使是某些人高喊的“全面扑杀流浪动物”这种最糟糕且不切合实际的设想,从长期看,也依然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执行队伍,而不可能随便找一个未经训练的普通公务员去承受这种心理负担。
必须加强宠物猫管理,
做到养猫必办证必登记,
同时要全面彻底的扑杀野猫,
不然,新冠迟早变成【猫疫】,
就像鼠疫一样。
猫是新冠的易感物种,人类也是;
新冠能在猫之间传播,
显然也可以通过猫传人。
这次感染的是家猫算是运气好,
如果这猫跑出去了,
或者某个新冠患者喜欢喂野猫,
那后果不堪设想,
野猫的活动范围极大,可达到5平方公里,
切同一领地内可能有数十只猫活动,
而且猫的行踪隐蔽,
攀爬跳跃能力极强,
非常难以控制,
去年石家庄疫情,
我就高度怀疑可能存在动物传播的可能性,
新冠灾难发生时,
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既然已经证实存在人猫传染途径,
希望国家出台政策,
对养猫进行强制办证登记,
对野猫发动群众进行扑杀!
利益相关,家养2猫。
虽然心疼,但是依法办理没毛病
社区人员也说了,猫如果不处理,一整个单元的人都没法回来生活。不能因为三只猫耽误一个单元好几十号人
主人与宠物猫的关系是比较微妙的,虽然名义上是拥有者和所属物的关系,但是情感上更像是两方长期搭伙过日子的合作伙伴。不过,这种感情羁绊仅限于养猫人与猫之间,与其他人无关。
宠物猫因人类照料而得以存活,所以在人类生命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宠物猫只能牺牲。不可能让社区人员冒着被感染的风险去喂猫铲屎吧?这跟野猫不一样。更何况如果感染者把自己的家养的猫放生野外的话,岂不是全城的野猫都要被捕杀了?那才是真的罪过罪过。
再换个角度来说,国家医疗是对所有新冠患者免费治疗,但是并没有提及对新冠动物免费治疗。猫确实是人类的所有物,主人完全可以付费搭建临时负压设施,付费雇佣专业人员去照顾猫。只要猫主人能解决猫身上的病毒问题,那也就不用让自己的财产被处理了。
我好像被误会成动保主义了?淦!
可能我之前的表述不清楚,我还是澄清一下吧,我并不是说,扑杀所有宠物国家都要赔偿,而是应该参照动物防疫法,对依法依规的饲养者给予补偿,降低抵触情绪。
我相信这不是第一次有宠物感染新冠肺炎被强制扑杀,但是,之前的并没有像这次这样造成比较广泛的影响。
染疫动物会被扑杀这种事情,在没有形成广泛认知的时候,怎么做都是对的。但是,当广泛传播了,宠物主都认识到了以后,其处理方式,实际上会影响到动物的所有者的行为。
当“我得新冠”被等同于“宠物被安乐死”的时候,就有两个问题:
① 有一部分宠物主会铤而走险,放走宠物,或者瞒报自己的病情。
② 宠物养殖场如果染疫需要强制扑杀,怎么办?
这和当年的“猪流感”、“禽流感”、“非洲猪瘟”面临的困境其实就变成了一样的:养殖户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瞒报,进而影响防控大局。
所以,个人认为,其实应该设立一个相关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依法、依规(比如证件和检疫)养殖这些“非食用用途经济动物”的个人或单位,制定一个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补偿,指导相关的执法实践,以减轻养殖者对扑杀的抵触情绪,降低可能的极端风险。
以下是原答案
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是 社区在未取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宠物安乐死。
我比较关注的是,既然依法扑杀,有没有依法补偿。
因为这会影响很大一部分人是否瞒报自己的行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原法条:
宠物是不是野生动物?
显然不是嘛,把宠物作为野生动物,这是类推。
但宠物勉强能算作“家畜、家禽”,
如果将宠物作为家畜、家禽的话?
那是不是也至少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宠主进行补偿呢?
我为什么要在这里“杠”这个呢?
很简单,就像其他答主提到的,这是在剥夺宠主处分自己宠物的权利。
是在鼓励可能患新冠的宠物主隐瞒自己的相关信息,同筛查做对抗。
如果把宠物依法扑杀,同样应当依法补偿,以减轻宠物主,或者说“养殖者”对扑杀的抗拒情绪,减少疫情扩大的风险。
人在厦门,有两只猫,也是目前三大高风险地区之一。
从2020年初到现在,只有这时候感觉疫情离自己这么近。
虽然厦门在半个月前就出现了新增,但集美这个区一直没有新增病例。
直到昨天,我们这里也出现了新增,我才第一次感觉到,有一点恐慌。
妈妈在看过新闻后的第一时间就给我打电话了,嘱咐的不外是一些家长里短。
让我意外的是,挂电话之前, 她听起来神色凝重地说:
“你在外面要照顾好自己,更要保护好家里那两只猫,不要随随便便再把它们带下楼去,人得病了可以治,猫是没人替你管的。”
当时我挺诧异的,因为妈妈平时也会为我带它们出去体检而抱怨:
“人都没有体检,猫还需要体检吗?”
但当遇到危机的时候,她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浓重的妇女,居然还能惦记着我的猫。
看到哈尔滨这个新闻无疑觉得非常难过,也很感同身受。
除了安乐死,我们还有其他的选择吗?说真的,我感觉自己想不到更好的答案。
不管你承不承认,目前国内的宠物医疗环境确实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
换个角度来讲:即使我愿意倾家荡产去医治小家伙,能救得回来吗?
在免遭罪、免试错的前提下,似乎安乐死看起来是目前无他的选择了。
【题外话】
今天是在家隔离的第15天,去做核酸检测回来的路上,我顺便打包了个朝思暮想的肯德基。
从来没有感觉到这么压抑过,之前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死宅,也不能做到终日闭门不出。
但想想,如果我不幸感染,人尚可医治,可是家里这两个小家伙吗?
每每想到这里,不出门的心,又坚定下来。
我别无他法,只好在事情发展至此之前,尽量万无一失,保护我的孩子们。
谁主张治疗谁出钱
人家主人都没说什么,动保人士闹啥
评论这么多人像不识字一样的杠我
根本不看我写了什么
我并没有要求「治疗」
也没有说强制要求针对猫的措施
可见某些恨猫党已经失去理智了
看到这个新闻作为一个铲屎官我感到很不适,非常难受,新冠爆发到现在对我个人而言最害怕的情形出现了。
很难受但不得不支持这个做法。因为工作人员是给猫做了两次核酸,确定是阳性,那没办法了,毕竟有风险,所以依法执行安乐死的,合法合规,也不算乱来。
现在开始我一定严格防疫,去哪都戴口罩,绝不允许我家猫出现危险,就算我自己感染了新冠我还有救,我的猫感染了可就死定了
我的猫要是被这样处理我也会崩溃的
说实话假设我遇到了这种情况,我还是希望工作人员能放我的猫一把,我会对此感恩戴德并且负担一切费用。猫的生命力很强,万一感染了我认为它们大概率也能够自愈。
我内心最真实的希望是能出台专门的保护措施,不需要专门救治,就一个安全隔离等死或自愈的措施就可以了,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给它们一个机会,比如关在笼子里,活动场所不大的情况下,污染范围也不会太广,处置前后都进行全屋消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主人承担,如果主人不愿意承担费用那么再进行安乐死。我认为这种方法是可以讨论一下的,如果能做到这样,我也会对此感恩戴德并且觉得我们国家的防疫非常人性化,我会主动为此写感谢信,发感谢长文。
如果不能做到我也理解,毕竟人命高于一切。
请注意,我这是一种请求,而不是要求。目前的防疫规定是啥样就是啥样,只要合法合规的处理结果我都接受。
另外就是希望各地都能统一执行标准,哪怕是猫,只要统一标准确定是核酸阳性才安乐死,那么我是可以接受的,怕就怕先例一开,会不会出现不统一标准没有确诊就乱处理的。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这就是我个人的意见,如果你不同意,大可以好好讨论,不过有些人恶语相向或者嘲讽,看别人主人难过还上去插一刀的,就没必要了吧。
我认为给检测阳性的猫安乐死这个做法,值得商榷。
一
关于这个问题,既然媒体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那么我们就认真探讨一下相关法律。
媒体引用的法律依据写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要时可控制或扑杀染疫动物」。
然而,法律原文是这么写的,比上面这个多了一些语句。看图1。
首先,「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无论控制还是扑杀,这个不是社区自行决定的。
其次,这个针对有特定对象,「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家里饲养的宠物猫肯定不属于野生动物,这个毋庸置疑,那么宠物猫是否属于家禽家畜呢?
这一块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完全确切,但是按照现行管理条例,倾向于认为宠物猫不属于家畜。例如在2020年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里,明确了33种家养畜禽种类,在33种畜禽共计897个品种中,并没有猫和狗。
所以,社区在家猫感染后选择对其进行安乐死,我目前没有看到非常明确的法律或者管理条例依据,请法律界的朋友指教。
二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医学方面,新冠病毒在猫中的传播动态如何。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基于新冠病毒的传播特征和猫的习性,家猫的感染几乎都是由主人传给它的。
而在过去一年多以来,关于猫和新冠病毒的研究也非常多,根据现有研究,有几点大家是需要知道的(以下观点来自CDC、美国兽医学会等):
-猫是新冠病毒的易感宿主。
在实验条件下,猫、狗和雪貂似乎对新冠病毒比较易感(相对于其他哺乳动物),这与这些动物的ACE2受体有关。但注意是实验条件下,通常是将纯化的病毒直接种植在鼻内,跟自然感染有很大区别。
-猫感染后的症状通常较轻。
猫感染新冠病毒后,可能不会生病(无症状感染),也可能会生病,而生病的猫大多数也症状轻微,可以完全康复。重症的非常少见。
-猫将新冠病毒传播给人类的风险很低。
这也跟猫的ACE2受体有关。与人类ACE2受体,猫ACE2受体的结合位点存在5种突变,使得其与新冠病毒RBD的亲和力降低了3~4倍。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研究,新冠病毒在猫和猫之前的传播力有限,猫将病毒再回传给人类也极为罕见。
不过,从理论上来说,「猫传人」这个风险仍然存在,原因之一是家猫和主人在生活中往往非常密切。
那么,当家里的猫核酸检测阳性之后,就要放任自如吗?当然不是,保护猫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类,人权永远是高于猫权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因此对于猫感染新冠病毒后,目前主要的建议是——隔离,避免让它与家人(及外来人员接触),大多数猫可以自行康复。
三
我完全理解当地基层志愿者的做法,国家耗费了很大的物资都在救人,非常不容易。
不过基于现有的医学条件和研究,不需要给检测阳性的猫专门治疗。猫是一种独立生活能力很强的动物,如果人已被集中隔离治疗,那么予以猫足够的猫粮和水,我个人认为这就可以了,这是个比较均衡的做法。
像我这种观点,一定会被一些人铺天盖地的骂「圣母」,但我觉得这种涉及到动物权利和人类权利的问题,大家还是应当有一些更加理性的分析,互相攻击、指责,对于增进我们社会的文明是没有帮助的。
最后说一些比较感性的话。社区在安乐死这三只猫之前,让主人手写了一个同意书。
我觉得那一刻她的痛苦、内疚,可能是我们永远无法感知的。
换成我的话,我永远不可能写那个同意书。
几十万几百万竹鼠因为莫须有被活埋,几百几千养殖户倾家荡产,热度不如三只确认为传染源的猫。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跑个题。
这个问题下,很多人都理解主人对宠物的爱。这算是一种共情。
我希望今后,大家也能理解孩子对游戏和动画片的爱,而不是扣上“玩物丧志”的帽子,甚至于暴力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