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该题涉及到的知识点主要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
「行为」是犯罪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
在「行为」的概念上,存在「行为论」的行为和「构成要件论」的行为之分:
「行为论」的「行为」是未经刑法规范评价的「行为」;「构成要件论」的「行为」,则是经确认属于「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进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简单来说,「行为论」的主要任务是将值得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行为从案件事实中选取出来,以作为「犯罪论」的判断对象,即发挥作为界限要素的功能。至于行为是不是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独立阶层,此处暂且不论,只需明确其无论如何在逻辑上都是先于构成要件的,是成立犯罪的逻辑前提。
也即行为的特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接下来,回到本题。
「膝跳反应致人下体重伤,甚至致人死亡」,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首先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值得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行为,即所谓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
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行为。故而根据「行为」的自愿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外。
而所谓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通常包括:
因此无意识参与作用的「膝跳反应」不属于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即「故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状态下实施犯罪」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的「行为」是否能被作为犯罪行为其实需进一步的解释。
比如学者陈兴良认为,在出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情况下,虽然行为时没有意思决定,即内在意思决定与外在身体举止发生脱节,但这种脱节只是时间上的错位,而非绝对地分离,因此其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仍然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关于意志自由与犯罪论,以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严格来说,意志自由并不直接处理责任有无的问题,而是处理行为存否的问题。
如果没有意志自由,某一行为就不会进入构成要件的评价,从而被排除在犯罪成立与否的评价之外。
在刑事责任的语境中,可以说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刑事责任。而责任阶层的责任虽然也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但其本身并不处理意志自由问题。换言之,意志自由是责任的前提而非责任的本体。